银监会公布并实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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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公布并实施《消费⾦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宏观政策银监会启动消费⾦融公司试点审批⼯作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调结构、促改⾰、惠民⽣”的宏观经济政策,加⼤⾦融对扩内需促消费的⽀持⼒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近⽇,银监会发布《消费⾦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启动消费⾦融公司试点审批⼯作。

消费⾦融是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融服务⽅式。

拟试点设⽴的专业消费⾦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在设⽴初期的资⾦来源主要为资本⾦,在规模扩⼤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借款。

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审批速度快、⽆需抵押担保、服务⽅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

《试点办法》共五章三⼗九条,对消费⾦融公司的设⽴、变更与终⽌,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监管指标及消费者的保护等作出规定。

《试点办法》规定,消费⾦融公司的主要出资⼈应为境内外⾦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消费⾦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民币或等值的可⾃由兑换货币;消费⾦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范围仅包括个⼈耐⽤消费品贷款和⼀般⽤途个⼈消费贷款,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结合国际经验,《试点办法》对消费⾦融公司设定了有关监管指标,包括较严格的资本充⾜率标准(不低于10%),资产损失准备充⾜率(不低于100%)以及同业拆⼊资⾦⽐例(不⾼于资本总额的100%)等;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试点办法》规定了三⽅⾯相关内容:⼀是贷款利率不能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是消费⾦融公司对借款⼈的个⼈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三是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应采取合法的⽅式,不得采⽤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段。

银监会有关负责⼈表⽰,设⽴消费⾦融公司,有利于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持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丰富我国⾦融机构类型,促进⾦融产品创新,满⾜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提⾼⾦融业的服务⽔平。

由于消费⾦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事物,有关监管法规需逐步完善,且我国个⼈信⽤体系仍在不断完善,因此,对此类机构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家机构进⾏试点,以积累经验,成功后再进⾏推⼴。

消费⾦融公司是⼀类新型银⾏业⾦融机构,在消费⾦融公司的试点⼯作中,银监会将按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尊重⾦融机构的意愿,由⾦融机构⾃愿提出申请,银监会根据《试点办法》规定的各项准⼊条件,进⾏审批,推动此类新型机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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