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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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08)武民二终字第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禹秀枝,女,1955年8月13日生,汉族,原系武汉市汉阳区翠禾粮油贸易中心职工,现已退休,住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216号。

委托代理人:桂学正,男,1958年1月15日生,汉族,系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会计,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方家咀1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汉阳区翠禾粮油贸易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72号。

法定代表人:吴儒平,系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丹,系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案被告):吴儒平,住汉阳区夹河路7号2栋1单元5楼2号。

委托代理人:樊丹,系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禹秀枝因返还财产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
法院(2006)阳江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书中所列当事人和禹秀枝的起诉状中所列当事人不一致,当事人的改变没有证据表明得到禹秀枝的认可;且禹秀枝在上诉状中所列当事人同其起诉状中所列当事人仍一致。

故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06)阳江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彭显海
审判员解建厚
代理审判员张海鹏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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