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涉嫌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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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违法违规案例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违法违规案例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违法违规案例一、病猪混进市场的“惊险之旅”话说有个小商贩老张,他呀,想多赚点钱,就动了歪脑筋。

老张在农村收购生猪的时候,明知有几头猪看着病恹恹的,像是感染了啥病菌,可他还是把这些病猪和健康猪混在一起,打算运到城里的农贸市场去卖。

按照规定,每头猪都得经过严格的检疫,合格了才能进入市场流通。

但是老张觉得检疫又花钱又麻烦,就想偷偷绕过这个环节。

他趁着天还没亮,开着小货车就往城里赶。

可他没想到,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工作人员早就得到了线报,在进城的必经之路设了关卡检查。

工作人员一检查,发现这些猪有些不对劲,很多猪都有发热、咳嗽的症状。

这老张呢,还想狡辩,说这些猪可能是路上着凉了,没啥大毛病。

工作人员可不吃他这一套,直接把这批猪都扣押了,然后送去专门的检测机构检测。

结果一出来,这些病猪感染了一种会传染给人的病菌。

老张这可就犯了大错啦,他这种逃避检疫、企图将病猪流入市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规定,还可能会给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老张被罚款不说,还得承担这批病猪的无害化处理费用,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啊。

二、走私“问题牛肉”的闹剧。

有一伙不法分子,他们觉得国外有些牛肉价格低,要是能偷偷运进来,肯定能大赚一笔。

这伙人就打起了走私牛肉的主意。

他们通过一些非法渠道,从国外弄来一批牛肉,这些牛肉可没有经过咱们国家正规的检疫程序。

要知道,不同国家的动物疫病情况不一样,咱们国家的检疫标准是为了防止国外的疫病传入,保障国内的畜牧业安全和老百姓的健康。

这伙走私分子把牛肉藏在一些隐蔽的地方,像在大货车的暗格里,或者伪装成其他货物的包装。

可是呢,海关和动物检疫部门的工作人员那可是火眼金睛。

在一次联合检查中,工作人员发现一辆大货车的货物清单有点可疑,经过仔细搜查,就把这批走私牛肉给找出来了。

这些牛肉的来源不明,也不知道有没有携带疯牛病之类的可怕疫病。

这伙走私分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和进出口相关法规,他们面临着严厉的法律制裁,走私的牛肉也全部被销毁,防止这些“问题牛肉”流入市场。

动物行政违法案例

动物行政违法案例

案例一、在市场出售无两章一证的病害猪肉一、案情简介2009年10月21日上午,A市B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区白象街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柒拾叁公斤猪肉未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且肉尸有出血,疑似病害猪肉。

后经两位动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证实,该猪肉属病死猪肉,因为检疫不合格,检疫员未出具两章一证,蒋某为贪图便宜,将其从某屠宰场购入销售。

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柒拾叁公斤病猪肉、并处壹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卷内目录案例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案一、案情简介2008年9月4日晚23时左右,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B县到乙市高速路口实施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一车仔猪在B县高速路口下道后,向B 县D镇方向驶去,执法人员随即尾随其到B县D镇,发现当事人正在和D镇猪贩子交易,执法人员当即下车制止。

经调查当事人李某,查实:当事人从甲省A 市启运75头仔猪到乙市C县贩卖,在经过B县境内时,未经当地兽医站检疫就到B县境内销售;并且当事人车上实际仔猪数量只有72头,与其出县境检疫证明上的75头数目不符;当事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动物免疫证》。

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就地留验观察。

当事人李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仔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给予李某加强免疫,隔离观察21天,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卷内目录案例三:王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一、案情简介2009年1月11日,F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天天商贸有限公司的冷库内,对当事人王某经营的鸡产品进行检查时,发现货主王某经营的2300只白条鸡(货值金额24600元)未净膛,且王某不能提供该批白条鸡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

一起经营仅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动物产品违法案件的处置

一起经营仅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动物产品违法案件的处置

综述专论zong shu zhLian lun2()19年第49卷•第3期一起经营仅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动物产品违法案件的处置王华伟(甘肃省临夏县路盘乡畜牧兽医站,甘肃临夏731800)摘要:2018年1()月,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函询,请求协查一起仅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动物产品的违法案件。

针对该案,执法人员在重点分析《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证明力的基础上,认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不能单独证明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该案需要深入查实该批仅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动物产品的真实检疫情况后,再严格按照职权划分和管辖原则进行查办。

关键词:行政处罚;检疫标志;证明力中图分类号:S85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是屠宰检疫环节中…种重要法定许可文书。

在一线执法中,部分执法人员对检疫标志法律效力的认知存在偏差,导致一些涉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的违法案件不能得到适当处置。

为此,本文选取了近期查办的一起仅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生猪产品违法案件.与大家讨论交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的法律效力及类似案件的办理思路。

1简要案情近期正值非洲猪瘟防控的特殊时期,各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都加大了入市生猪产品的监管力度。

2018年10月,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函询.称其在本地一大型冷库查货一批分割猪肉.生猪产品外包装上贴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但货主不能提供该批生猪产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怀疑该批产品未经检疫.拟1006-799X(2019)03-0034-02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3条第4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进行处罚。

因涉案产品货值、拟罚款数额较大,特请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该批生猪产品所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的证明效力予以解答说明。

答复前,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的证明力作了讨论,有两种不同意见。

违反动植物检疫法案例

违反动植物检疫法案例

违反动植物检疫法案例案例名称:违反动植物检疫法案例案例背景:2010年,中国连续发生多起违反动植物检疫法的案件,其中一起违法事件在福建省发生。

该案例涉及一名毫不知情的旅客携带濒危动物进入中国境内,引起了广泛的舆论关注。

以下将详细描述该案例的事件经过以及律师的点评。

事件经过:2010年3月15日,一名中国籍旅客小王乘坐航班从泰国普吉岛返回福建福州。

小王平日对动物保护全无了解,他在普吉岛购买了一只银狐作为纪念品,并将其带上航班。

小王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构成了违反动植物检疫法的违法行为。

当地时间晚上20点,小王航班降落在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并接受海关人员的检查。

海关工作人员经过仔细检查后,在小王的随身行李中发现了一只活体银狐。

根据福建省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对于未经审查、未取得相关检疫许可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海关将依法没收并进行相应处罚。

海关工作人员当即对小王进行了询问,小王坦承不知道自己携带的银狐需要进行检疫。

按照程序,福建省海关将该案件移交给福州市检疫局进行进一步调查。

福州市检疫局的工作人员在随后的调查中确认了银狐属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红色名录濒危物种,该物种未经许可携带进入国家属于违法行为。

2010年3月18日,福州市检疫局将此案移交给地方法院。

小王被指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法》第34条第1款,并面临相应的法律处罚。

律师将会针对他的不了解法律以及随意携带濒危动物的行为进行辩护。

律师的点评:此案中,小王无意中违反了动植物检疫法,但他并不具备故意违反法律的意图。

针对此类案例,律师应该辩护小王是出于无知和缺乏法律意识导致违法行为,并通过以下几点进行辩护:1.证明小王并没有故意规避检疫程序。

他在进入中国时并没有试图隐瞒携带的银狐,而是将其放在了随身行李中。

2.强调小王是出于纪念品意图购买并携带银狐,并非为了非法交易。

他缺乏对动植物检疫法的知识。

3.引用小王是首次违法行为,没有形成恶劣后果,并且对被告进行法律教育和其他纠正措施的建议,以减轻他的刑事责任。

对一起未经检疫动物产品处罚案的评析

对一起未经检疫动物产品处罚案的评析

在 法定 期 限 内 , 该酒 店 既不 履 行 处罚 决 定 也 没 有 申请 行 政
复 议 或提起 行政诉 讼 。 0 0年 5 21 月 5日, 内乡县 动物 卫 生监 督所
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 八条、河南省 实施 中华人 民共 《
和 国动 物 防疫 法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适用 一般程 序 , 报 主管 领 导 同 经
意后 予 以立案 。
2 查处 经过及 事 实认定
该酒 店 经 营依 法 应 当检 疫
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行为 ,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
疫法》 第二十五条、 四十三条 第
的 规 定 ,0 0年 1月 1 日 , 21 4 内
况, 对该酒 店执 行 罚款 3 0 0 0元 ,
现 已执行 完结 。
『 1] 2 2 0第 2号 )并 明确 了管 理 0 , 相 对 人 的 陈述 权 、 申辩 权 证 听 权 等权利 。在 规定 期 限 内 , 该酒 店 未进行 陈述 申辩 , 放弃 了听 并 证权 利 。 2 1 00年 1月 2 0日, 县
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 、行政处罚
监督所向该酒店下发 了《 内乡县 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内动监罚 【0 0 2 2 1 1第 2号 )同 ,
_
营依法应 当检疫而未经检 疫的
动 物产 品 的违法事 实成 立 , 酒 该
收稿 日期 :0 2 O — 6 2 1一 1 1
立案 后 , 乡县动 物卫 生监 内
督 所 执 法 人 员 立 即对 该 酒 店 进
行进 一步 调查 :现 场检 查发 现 ,
该酒 店后厨 存 有 1 0千 克 鸭 产

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处罚案的评析

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处罚案的评析

量标 准》 的规 定 下发 了行 政处罚 决定 书 。
5 该案 最后 由法 院强制执行 一方 面充分反 映出行政 执 . 4
法 执 行 难 问题 .另 一 方 面 充 分 反 映 出法 院 的 强 制 执 行 是 行
政机关 行使行 政处罚 的坚强后 盾 .通过 强制 执行 既起到 了 震慑作 用 . 也使广 大经营者从 中汲取教训 。
印证 , 确定 了违 法事 实及 违 法 经 营 的时 间 , 为实 施 行政 处 罚 提供 了依 据 53 该 案适 用 法律 法 规 正确 由于 该案 中拟对 当事人 处 . 以 84 6 0元 的罚 款 , 到 了须 适 用 听 证程 序 的条 件 , 达 因此 , 市 监督所 依 据程 序规 定 向当事 人送 达 了《 政 处罚 听证 告 行 知 书》 。最后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动 物 防疫 法》 七十 八 第 条 、河 南 省 实施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动 物 防疫 法 行政 处 罚 裁 《
4 案 件 结 果
根据河 南省 畜牧 局开 展打 击病 害 动物 及其 产 品“ 日 百 行动” 活动 的安 排 部署 .0 0年 1月 7日 . 阳市 动 物 卫 21 南 生监 督所 执法 人员 在南 阳市城 建 区履行 监督 检 查 时发 现 : 南 阳市 卧龙 路 某酒 店 涉嫌 经 营依 法 应 当 检疫 而 未 经检 疫 的羊 肉 、 、 鸡 鸭产 品 。经初 步调查 , 执法 人 员认 为该 酒 店经 营依 法应 当检疫 而 未经检 疫 的动物 产 品的违 法 事实存 在 . 应 适用 一般 程序 . 报 主管领 导 同意后 予 以立案 。 经
南牲 蠢 需 兽鏖
2 年 3 )9 0 ( 1 第期 1 第卷 0

一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的查处和体会

一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的查处和体会

一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的查处和体会摘要:本文介绍了云南省L市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一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对该案的查处情况和法理进行分析,阐述了依法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相关体会,对同类案件查办具有指引作用。

关键词:动物卫生监督;案件;查处;分析;启示1案情简介2020年5月18日18时许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C县交通运政管理所移交案情,在L市的C、E县公路交界处黑竹子丫口查获高某某、黄某某2人从C县购买后拟运往E县屠宰的14头生猪无检疫证明、免疫标识不全。

同日,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立案调查高某某、黄某某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车辆及运输的生猪进行现场检查,并对高某某、黄某某2人进行分别询问,当场制作了《询问笔录》,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5月19日永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调查取证经查,当事人(云南省L市E县生猪屠宰经营户)高某某、黄某某2人于2020年5月18日经王建和(L市C县生猪经纪人)介绍在C县A镇环城北路转盘处购买14头生猪,用黄某某的小货车(云P·VE256)装载,由高某某驾驶拟运往E县B镇屠宰。

14头生猪仅有2头佩带免疫标识,12头未佩带免疫标识。

14头生猪未报检,未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黄某某提供的云P·YD711《活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证》与运输车辆(云P·VE256)不符。

3处罚结果当事人经营的14头生猪免疫标识不全(2头生猪佩带的标识无法进行识别),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即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14头。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给予处罚。

一起经营未经检疫动物案例的分析

一起经营未经检疫动物案例的分析

题。 从本 案来 看 , 陈某无 疑 是本 案 的直接行 为人 , 常 通
我们 都将 直接行 为人作 为行 政处 罚 当事人 , 由于本 但 案 中陈某 的一再 申明 , 法人 员就 必须 要查 明 陈某与 执 徐 某之 间 的关系 。 笔者 认为 , 谓“ 佣关 系 ”应 当 以 所 雇 ,
中 动 检 0 年 2卷 3 国 物 疫2 1 第8 第 期 1
霭謇 分 瓣 謇

起 经营未经检疫 动物 案例 的分析
张汉满 陈 向武 z ,
(. 1 浙江省 临海 市动 物卫 生监督 所 , 江临 海 浙
3 0 法学研究中心, . 山东青 岛 2 6 3 ) 602
陈某于 1 月 3日向本 地村 民租用 , 于存 放收购 的生 1 用
猪 。现场 查获公猪 ( 淘汰) 3头 、 猪 1 ( 母 0 淘汰) 、 头 仔猪 4 O头 , 均为 陈某在 周边村镇收购 , 部分生猪有 皮肤发绀 等症状 , 陈某不 能提供 检疫证 明 , 并承认 上述 生猪未经 检疫 , 同时陈某称其为 A 市徐某 雇佣 的工人 。 同月 1 9日, 徐某 主动 到监 督所 接 受调查 , 承认 并
在规 定期 间内未 申请 听证 , 未进行 陈述和 申辩 , 亦 监督 所 于同年 1 2月 8目送 达 《 行政处 罚决定 书》 徐 某于收 ,
到 《亍 }政处 罚决定书》 的当 日履行 了义务 。 3 体 会 与分 析
3 1 行 政处 罚相对 人 的认 定 。 . 本案 中, 陈某 自始 申明 自己是徐 某雇 佣 的工人 。本案 处理 中 , 定陈 某还 是 认 徐某 为本 案 的行 政 相对 人 , 是执法 人 员首要 解 决 的 问
涉案 人 员分别 制 作 了多份 《 问笔录》 并 提取 了陈某 询 ,

1起违法运输未经检疫动物案的处理与思考

1起违法运输未经检疫动物案的处理与思考
并 按 照 最 低 处 罚 标 准 即 货 值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对 丁 某 进 行 了罚 款处 理 。丁 某 在法 定 的期 限 内履 行 了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同 时放 弃 了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的权 利 , 该 案顺利结案 。
2 思 考 与分 析
某在场的情况下 , 制作 了《 现场 ( 检查/ 勘验 ) 笔 录》 , 并 拍摄 了现场 照片。随后 . 执法人员将处罚意见告 知丁 某, 遭到 了丁某的断然拒绝。 丁某认为 , 其运输 的 8头
仔猪不是 去贩卖 的 , 因圈舍不足 。 只 是 从 自家 猪 场 拉 到 另 一 处 的 自家 猪 场 育 肥 , 没有从 事经 营活动 , 未申 报检疫和开检疫证明合情合理 . 故 不 能 接 受 处 罚 。事
案件 虽然 已执行完 毕 , 但通过该 案件所折射 出的

些现象却值得 反思 , 甚 至 一 些 执 法 人 员 也 被 所 谓 的 “ 自家 饲 养 ” 和“ 没 有 经 营行 为 ” 所蒙蔽 , 从 而 迷 失 了方 向 。在 该 案 中 , 丁 某 由于 法 律 意 识 淡 薄 , 自认 为对 自家 饲养 的仔猪 进行 异地运输 , 没 有经营 行 为 , 就 可 以 不
工、 贮藏 、 运输下列 动物产品 : … … ( 三) 依 法应 当检 疫而未经 检疫或检疫不 合格的 ; … 一。” 法 律并没 有 说 明因为 是 自家饲养 的动物异地运输 、 没有经 营行为
而不 受法律 的约束 , 正 相反 。 不 管 是 否 是 自家 饲 养 的
牧业健康发展的一项基础工作 。 依法查处违反动物 防 疫法 律法规 案件是维 护畜牧业 正常生产 经营秩 序 的 基础和保障 。

一起未经检疫生猪案件处理

一起未经检疫生猪案件处理
实践 ・ 思考

民营科 技 溺
起未 经检 疫 生猪案 件处 理
金 毅 汪春艳 熊襄豫 陈 虹 罗咏梅
( 樊 市动 物 防疫 监 督 站 , 北 襄 樊 4 12 ) 襄 湖 4 0 1

要: 通过对一起 未经检 疫的虫猪案件 的查处经过 和事实认 定进行分析 , 出相关结论。 提

关键 词 : 猪 ; 验 ; 生 检 案件 ; 处理
查。 2 查 处经 过及事 实认定
经调查 , 该批生猪是, 屠宰场生猪批发商杨某在 4 3 凌晨 4 ∞( 月 0日 点 左右 从 河南某地采购调运前往襄樊市) 屠宰场的 , , o ( 同时 杨某并未在产地进 行申报检疫。 因此, 杨某未取得《 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 和《
思考与分析1本案是新动物防疫法施行以来我市针对未经检疫生猪调运违法行为处理的第一件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如果依据原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上依法补检这样不仅对违法经营者在经济上得不到处罚更严重是会让逃避检疫现象任其泛滥最终结果就可能会造成更多的未经检疫猪肉上市而新动物防疫法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理做出了修改一是增加了对屠宰运输环节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经营。
2在本案中违法行为客体为生猪货值的认定 E 由于生猪价 ) , 格不稳定 , 波动较大。 我们采取的通过调查和杨某在一起购买生猪的其他经营户的平均 价格和当事人 自 己报价确认, 并由当事人、 执法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对价格难 以确定或者有争议的提请市级物价部门确定 。
i ̄ At # ̄ 了大学就是“ : . As V 鲤鱼跳龙门” , 身份改变 了, 一定要找个好工 作才算就业; 很多家长认为 , 大学毕业生干具体工作就不算体面就业等 。 导致 相当一部分大学毕业生就业预期较高 , 不能适应就业市场的需要。许多大学 毕业生宁肯 “ 在大城市 , 漂” 也不愿到地方、 到基层 、 到中小城市就业。“ 高 不成 、 低不就” 的结果进一步加剧了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 。目前, 人才市场 上很 多用人单位都要求有工作经验者优先 ,明确表示不考虑应届毕业生 或者不要女生。用人单位存在 的这种错误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 毕业生就业。因此树立正确 的就业观 , 时更新传统的就业思想应作为一 及 门重要的课题来研究 , 应纳入大学生的培养体 系中。J夕 , 比 高校就业教育 3 建设一支工程实践能力强的师资队伍 . 3 离 不开政府 、 社会 团体 的支持 , 各地政府 、 级团组织及社会各企业也应 各 学生动手能力与老师的实践经验密不可分的。为满足一线工程师人才 在帮助大学生转变就业观方面不遗余力 , 促使他们树立 全面正确的就业 培养的需要, 学校应鼓励中青年教师参加工程实践 , 引进社会高级工程技术 观 。 人员充实我院教师队伍。通过“ 两请一送” 的方式 , 将具有一定工程背景的优 参考 文献 秀^ . 才请进学校以充实专任教师队伍 ; 将具有工程实践经验和学术造 诣的企 [] 1 张同花, 张金芳. 浅谈职业学校教学模式f 职业,0 81 ) J l 20 ( 1. 业界优秀人棉 挂 学校以充实兼职教师队伍; 将无工程背景的青年教师送到 [ 李进绪. 2 ] 对技工学校生产实习“ 车间化教 学 模式” 的思考叨 职业, 0 ( 1 . 2 8 1) 0 . 企业、 行业进行锻炼。 同时还定期组织具有一定工程背景的教师到企业、 行业 [ 杨林娟. 3 J 高职工科专业毕业设计教 学模式的探讨与实践m中国成 人教育, 中加强新的工程知识和新技术的学习。近年来 , 学校为迅速有效地提升中青 20 (4 . 0 82 ) 年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专门成立了专家听课督导团, 聘请校内外的名师和 [ 杨万波. 职教育“ 4 】 对高 工学结合” 的思考叨内江科技, 0() . 2 83. 0 知名专家、 学者开展教学讲座, 通过示范课、 评课、 说课 比 赛等形式帮助青年 嘲 陈恩海咖 强高职大学生就业工作的思考Ⅱ 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0 l 2 8 0 教师迅速成长。同时安排中青年教师深 入 企业, 主动与岗位能手和技师签订 () 4. ‘ 拜师 议” , 使许多年轻教师在企业拜师学艺, 在生产岗位上接受锻炼 , 及时 [ 周桂瑾. q 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删椭 职业教育。 o() 2 92. 0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羊肉产品处罚案的查处与评析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羊肉产品处罚案的查处与评析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羊肉产品处罚案的查处与评析作者:张楠来源:《中国动物保健》2021年第11期doi:10.3969/j.issn.1008-4754.2021.11.074摘要:2020年5月8日,衡水市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某某经营的45kg羊胴体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要将羊胴体销售到C县D饭店,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

经过立案调查,该案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动物防疫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本文从案件来源、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处罚依据和案件结果进行概述,并对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依法检疫和查处进行评析,以期促进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

关键词:未经检疫;依法处罚;案件评析1 案件来源1.1 行政相对人C县F镇M村李某某。

1.2 行政处罚主体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张某某、赵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在C县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某某驾驶小货车,车上载有羊胴体4只,经现场称重共45kg,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照片,经过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初步调查,认为李某某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羊肉产品的违法行为,需要按照违法行为一般处罚程序进行立案和处罚。

2 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立案后,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马上对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展开调查和核实:李某某驾驶小货车通过C县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进行检查时,车上载有羊胴体4只,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现场称重共45kg,同时李某某不能提供该羊胴体的动物检疫证明或检疫标识,在羊胴体表面也无任何动物检疫验讫标志加盖。

根据上述情况,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案发现场制作了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且拍摄了相关照片。

根据防疫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询问笔录所掌握的情况,C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认为李某某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

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案

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案

实践案例56 中国动物保健 | 2018.06doi:10.3969/j.issn.1008-4754.2018.06.034经营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产品案刘国辉(辽宁省北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辽宁朝阳 122100)摘要:本文根据一起违反动物经营过程中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案件实例,对国家动物检疫法的相关执法程序和要求进行说明,广大畜产品经营相关责任人特别是从事批发分销的经营者应当前往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办理分销换证手续。

关键词:白条鸡,检疫证明,处罚并在隔离后及时对猪场和猪舍内进行带猪消毒,彻底消灭环境中的微生物,切断传染源和传播途径,避免健康猪受到传染而发病。

对隔离的病猪中发病比较严重的使用肌内注射卡那霉素和磺胺嘧啶,分左右注射。

发病不严重的采用拌料的方式给药,在病猪的饲料中添加土霉素,剂量为30mg/(kg ·bw),饲喂10d。

对鼻部症状明显的病猪使用0.1%的高锰酸钾清洗其鼻腔,起到消毒作用。

使用本方案进行治疗后病猪大多恢复健康,只有个别鼻甲骨和面部变形的病猪难以恢复如初。

6 注重预防本病没有合适的疫苗可以使用,一般在预防本病上采用的是药物。

但控制病原的传播还应该注重引种的问题,这是在实际生产中必须要关注的点。

6.1 引种检疫在引种时应该注意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而且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注意引种的猪场有无相应的疾病史。

在引种到猪场后应进行隔离饲养,直到1月以后如果并未出现任何病症即可混群饲养。

如果养殖场有条件,最好自繁自养。

6.2 药物预防由于猪多在2~5月龄内最易感,所以应该在断奶后在仔猪的饲料中拌药预防本病的发生,一般是使用土霉素,按照每公斤体重饲喂30mg 的量进行拌料,一般拌料20d 左右。

也可以在母猪分娩前后使用土霉素进行拌料饲喂母猪。

7 结语本病最初发生于德国,后来由于我国在国外引进“约克猪”导致疾病传播进我国,最早在1946年有报道发生,后来全国各地均开始报道发生此病。

李某经营未经检疫动物被处罚案

李某经营未经检疫动物被处罚案
千 家万 户 的主要 渠道 。 利益 的 驱动下 , 些法 律意 在 有
生 监督 所与 石 总场 动物卫 生监 督所 执法 人 员依 法制
作 了《 问笔 录 》 《 场 ( 询 、现 检查 / 验 ) 录 》 与李 某 勘 笔 ,
和 黄某 的全 部谈话 制 作 了录音 。对 调查 取证 全过 程
人 民共 和 国动 物 防疫 法 》 的不 了解 , 熟 悉 《 物 防 不 动
根据 以上 事实 ,农 八师 动物 卫生 监督 所依 法认
疫法》 的有关规定 ;4 流通环节监管不到位 ;5 活 () ()

3 ・ 7
农 业 机 械
新 疆 农垦 科技
21 0 1年第 3期
浅谈 H S一5型航空 发动 机 液锁 的分析 与预 防
元 和 30元 罚款 交至 指定 银行 , 案执行 结束 。 0 该
5 思 考 与 分 析
() 1 饲养 户 申报检 疫 意识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动物 防疫 法 》 规定 屠宰 、 出售或 者运 输动 物 以及 出售 或者 运输 动物 产 品前 ,货 主应 当按 照 国务 院兽 医主 管部 门的 规定 向 当地 动 物 卫 生监 督 机 构 申报 检 疫 。 许 多 的养 殖户 对检 疫认 识不 够 ,不理 解检 疫工 作 的 真 正 目的 和作 用 , 在抵 触 情 绪 ;2 随着 市 场经 济 存 () 的快速 发展 ,公 路运 输是 动 物及其 产 品跨 区域进 入
进行 了录像 ; 主 在《 问笔 录》 《 场 ( 查/ 业 询 、现 检 勘验 ) 笔 录》 上签 字认 可 。 李某 及雇 佣 司机 黄某 对 以上事 实 供认 不讳 。

李某 经 营未经 检疫 动物 ,雇 佣 司机 黄某运 输 未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即农(防疫)罚[2022]11号)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即农(防疫)罚[2022]11号)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即农(防疫)罚[2022]11号)【主题分类】农林渔牧疫情防控【发文案号】即农(防疫)罚[2022]1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2983888693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29838886935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29838886935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35183097838887003000【处罚日期】2022.05.16【处罚机关】即墨区农业农村局【处罚机关类型】农业农村部/厅/局【处罚机关】即墨区农业农村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即墨市【处罚对象】许维国【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01 14:49:54处罚决定书文号即农(防疫)罚[2022]11号案件名称关于许维国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的案件法定代表人当事许维国工商注册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即墨区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日期2022-05-16 00:00:00处罚幅度轻微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29日,青岛市即墨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刘秋章、刘明金、郭菁根据即畜牧现移〔2022〕1号对山东省即墨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后北葛村65号许维国养殖处进行执法检查,在其养殖处的东边房间发现有2个羊头,一袋羊骨头,铁板上有一把刀具,地面上有屠宰痕迹,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即:“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

动物卫生执法案例分析

动物卫生执法案例分析

执法文书的适用农业部2012年9月新修订颁发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一共有26种,在实际适用当中,很多执法人员往往不知道该适用哪些文书,不该适用哪些文书;一个案件当中到底适用哪些执法文书,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来说,用“简易程序”警告、个人50元以下罚款、单位在1000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案件只适用一种执法文书即可,即当场处罚决定书;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可适用多种文书;一般来说,一个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普遍适用的文书有8种,即: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2、询问笔录3、案件处理意见书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案件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6、行政处罚决定书7、送达回证8、行政处罚结案报告除此以外,还要看当事人违反的条款和处罚条款的要求以及实际需要增加其他的执法文书;1如果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等,为使证据不被灭失,除了以上普遍适用的8种文书外,还要增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3种文书,共11种文书;2如果当事人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四项,除了以上普遍使用的8种文书外,要增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4种文书,共12种文书;需要说明的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是同时适用的一组文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现场记录、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同时适用的文书;这两组文书不能在同一个案件当中同时适用;3如果处罚条款规定当事人责令改正的要增加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4需要对罚没物品进行处理的,增加罚没物品处理记录;5需要听证的增加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并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一般案件换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6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增加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或者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7需要向公安部门移送的增加案件移送函;8需要抽样检验的增加抽样取证凭证;9需要进行产品确认的增加产品确认通知书;执法文书适用顺序执法文书适用具有一定的顺序,每一种执法文书的适用是要根据案件的进展和实际情况而定,一般的顺序为:1、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为防止证据的灭失,在来不及立案审批的情况下,此文书也可适用于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之前;3、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或者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现场记录;为防止证据的灭失,在来不及立案审批的情况下,此文书也可适用于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之前;4、询问笔录;5、抽样取证凭证和产品确认通知书;6、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此文书的适用依具体情况而定,若涉案动物、动物产品通过补检是否合格而决定处罚条款适用的,就要在适用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前适用此文书;若不影响处罚条款适用的,此文书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适用;7、案件处理意见书;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般案件或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案件;9、送达回证;10、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11、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2、行政处罚决定书;此文书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后,当事人若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时,3日后适用;13、责令改正通知书;14、送达回证;15、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16、罚没物品处理记录;17、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此文书在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时适用;18、强制执行申请书;此文书在下发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19、行政处罚结案报告;20、案件移送函;此文书在调查取证结束时一般在适用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前,认为案件达到移送条件时适用;案例一案情概述2011年10月21日,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县某街道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73公斤猪肉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查明:涉案猪肉在屠宰检疫中检疫为不合格,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未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蒋某为贪图便宜,将涉案猪肉从甲县某屠宰场购入销售;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73公斤病猪肉、并处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蒋某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分析:一、本案使用的文书不全本案使用了8种执法文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本案尚缺5种执法文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罚没物品处理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存在的问题一本案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二存在的问题1、案由表述不正确本案案由填写为“在市场上出售无章无证的病害猪肉”不正确;首先,在立案阶段案由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三部分组成,本案案由缺少“涉嫌”和“案”字样;其次,从“案情概述”来看,本案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因而,本案立案阶段案由应填写为“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2、简要案情书写不规范1本案执法人员书写的简要案情缺少涉嫌违反法律规范的名称,以及具体的法律条款;就本案而言,简要案情可以书写为:“当事人在甲县某街道市场经营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即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2本案执法人员未经立案调查,就直接将处罚决定的内容书写在“简要案情”栏,这种写法是错误的;此处不应写处罚决定的内容;3、未写处罚机关意见本案中,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未书写立案意见,意味着该案的处罚未经立案审批;本案虽然在执法机构意见栏书写了“同意立案”的意见,但执法机构仅为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内设机构,该机构的意见不具备法律上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效力;“处罚机关意见”栏应由立案审批权的领导签署是否立案调查的审批意见,如需要立案调查的,还应当明确承办人的姓名;三重新整理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二存在的问题1、形式要件不合法现场检查勘验时,执法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人表明身份,显示其具有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权力和资格,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表明身份的方式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没有表明身份的记录,其形式要件不合法,该证据材料不合法,不具有证据效力;2、内容不全面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地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以及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准确的记录;本案中,执法人员虽然记录了所检查物品的名称,但数量笼统的记录为73公斤,猪肉和猪蹄数量分别为多少,没有进行区分;未明示所检查的猪肉和猪蹄是否有包装物;现场的具体地点在甲县某街市场的什么位置以及现场状况等内容,都未记录全面;此外,检查勘验机关名称填写不准确,应当填写单位全称;三重新整理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四、询问笔录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二存在的问题讯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本案中的调查笔录,有些事实没有查明;1、被询问人情况不完整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未填写被询问人职务、工作单位、住址等内容;如果被询问人没有工作单位和职务时,应当填写“无”,不得空项,也不得用斜线表示;2、未“核对身份、收集证据”事实上,询问笔录首部中被询问人的身份情况,来源于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通常还应当反映在询问笔录正文中;但本案中询问笔录的正文未体现,也没有核对和收集被询问人身份证明材料的表述;3、未经调查认定违法行为人本案中,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后问:“你所贩卖的猪肉从哪里进的”从该询问可以看出,执法人员想当然的认为被询问人就是本案的违法行为人,有明显的主观臆断;4、未调查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5、发现违法线索未追查本案中询问笔录表述:“问:你所贩卖的猪肉从哪里进的答:是从甲县xx 屠宰场进的”;如果涉案的是检疫不合格的猪肉,屠宰场销售该猪肉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查明与该屠宰场交易的时间、具体地点、人物、事实经过等内容,但本案的执法人员未进一步询问;6、询问笔录无证明力询问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在形式上必须符合四个法定条件,一是询问人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二是询问时必须表明身份,三是必须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或盖章,四是必须要有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本案中执法人员未在制作的调查笔录中签名盖章,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因而该询问笔录无证明力,不能作为本案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7、存在的其他问题一是用语不规范;如,“问:有没有两章一证”,“两章一证”是哪两章哪一证,应当表述清楚,不能简略;二是询问内容对认定案件事实作用不大的,可以不问;如,“问:没有两章一证的猪肉为何要卖”,当事人只要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就构成违法行为,至于为什么要卖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三是用语不准确,导致当事人无法回答;如,“问:你准备怎么出售这头猪肉”,该询问可能会有若干个答案,如整片出售、分割出售、批发、零售等等,而本案中被询问人的回答是“我准备在市场上出售”;这种询问方式让人一头雾水,无法回答,而且询问的内容也与认定违法事实无必要的关联性;三询问笔录五、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本案没有使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文书,存在执法文书使用不全;若对查获的不合格猪肉不予控制,可能将会使证据灭失,因此,本案中必须使用此文书;补作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六、案件处理意见书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案件处理意见书二存在的问题1、案由填写不正确本案执法人员在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时,将案由填写为“蒋某:在市场出售无章无证的病猪肉”不正确;案由区别于文书归档时制作的封面中载明的题名,封面题名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如王某经营染疫动物产品;分析本案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本案的案由应定性为“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2、当事人栏填写不规范本案是个人违法,因而,执法人员制作的案件处理意见书中当事人一栏中“单位”栏的内容,应当用斜线划去;3、案件调查经过填写不正确“案件调查经过”栏应填写案件由来和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的经过;本案中,执法人员填写了案件的违法事实,未填写案件由来和执法人员调查案件的经过;4、关于所附的证据材料本案中所附证据材料有:2012年10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2年10月22日制作的询问笔录,从处罚程序来看,上列证据材料形成于立案审批之前;立案是适用一般程序开始或启动的标志,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应当符合先立案后调查的基本要求;在实际办案当中,有的案件在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赶到现场或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证据,为防止证据毁灭或灭失,而采取先行证据登记或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掌握初步的证据,然后,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启动立案程序,再按照调查取证程序进一步收集证据;简言之,立案之前允许有证据存在,但不能所有定案的证据全部形成于立案之前;因而,本案先调查后立案的行为违反程序;此外,由于本案中执法人员未收集核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涉案同类检疫合格物货值金额的有关证明材料,因而,本案中当事人是否适格以及罚款的计算基数均存在瑕疵;同时,执法人员在询问蒋某时,其供述涉案的动物产品来源于屠宰场,但执法人员未进一步收集该屠宰场的证据,导致本案的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涉案动物产品来源和数量等事实存在瑕疵;5、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填写不正确1执法人员未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述案件中所列的证据,哪些证据证明蒋某为本案适当的当事人、哪些证据证明蒋某的违法行为存在,执法人员未进行分析认定;2认定违法事实的法律依据不正确本案中,执法人员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而第三项和第五项分别规定了四种违法情形,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检疫不合格的、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但从本文“案情概述”和本案的询问笔录问:为什么你这头猪肉没盖章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答:屠宰场检疫员经检查发现皮下有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所以没盖章,也没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蒋某不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只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未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在执法实践中,如果某法律规定了多项权力义务内容需要选择适用时,必须选择适用违法行为与权力义务相对应的内容;如,当事人经营染疫动物,其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但第四项规定了两种违法行为,即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在适用时应当以类似表述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第二十五条四项,即禁止经营染疫动物的规定;3处理意见填写不正确一是执法人员在处理意见书中写明的“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仟伍佰元整;柒拾叁公斤病害猪肉予以没收销毁”表述不正确;对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何种形式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只有建议权,决定权由执法机关的主管领导行使;二是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但执法人员未提出责令改正的意见;三是关于罚款的基数和倍数问题;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三项行政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动物产品和并处同类检疫合格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由于蒋某尚未销售而没有违法所得,因而执法人员未建议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正确;但建议给予蒋某“罚款壹仟伍佰元整”执法文书中的编号、时间、价格、数量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行政处罚意见,由于案件中缺少认定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证据材料,故“罚款1500元”缺少计算依据,同时,未写明罚款的计算方法,也未说明给予罚款幅度的倍数和理由,通俗的讲,就是罚款1500元的计算基数是什么、罚了几倍、自由裁量的理由是什么;本案询问记录虽然查明了动物产品批发、零售过程中的相应价格,但不能作为认定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在适用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处罚时,不能以当事人供述的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价格,作为计算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的价格,以免当事人逃避惩罚;四是执法人员在处理意见中写明的“柒拾叁公斤病害猪肉予以没收销毁”的处罚意见表述不准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没收”的行政处罚种类,而本案中执法人员所称“销毁”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销毁”是对没收物品的一种处理方式;“没收”和“销毁”有时间上的间隔;通常情况下,对没收后需要销毁的物品,执法人员应当单独制作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执法文书,记录对罚没物品处理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罚没物品的名称、数量,同时参与处理的执法人员及执法机构负责人需要在记录上签名,该文书需要同案件其他处理一并归档保存保存;6、关于审批意见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未设执法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机构意见”和“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不填写意见,应当用斜线划去;二是“处罚机关意见”栏主管领导签署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7日,按照法定程序,当主管领导在案件处理意见书签署“同意处理意见后,执法人员才能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本案中送达回证载明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为2012年10月26日,早于主管领导审批的时间;主管领导审批时间和送达时间的颠倒矛盾,揭示了本案程序违法;三整理后的案件处理意见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在的问题一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存在的问题1、描述的违法事实不正确,且描述不完整本案执法人员在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对违法事实描述不正确,结合本案的相关证据,本案当事人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未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对违法事实的描述不完整,仅描述为“在市场出售无两章一证病猪肉的行为”,缺少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后果等;2、没有列举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该文书中,执法人员没有列举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任何证据;3、违反的法律条款应用不正确本案中,执法人员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而第三项和第五项分别规定了四种违法情形,即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检疫不合格的、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但从本文“案情概述”和本案的询问笔录问:为什么你这头猪肉没盖章没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答:屠宰场检疫员经检查发现皮下有血、脂肪发红,肌肉有明显出血点,所以没盖章,也没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蒋某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蒋某不存在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病死的、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只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未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4、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幅度和种类的表述不准确一是未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罚款金额的幅度;本案中,该文书只告知当事人拟罚款金额的数额为1500元,但根据执法人员适用的处罚依据条文,对该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应当在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幅度内;本案中罚款1500元是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的几倍,执法人员没有注明;二是拟给予的“柒拾叁公斤病害猪肉予以没收销毁”的处罚种类表述不准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没收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种类,而本案中执法人员所称的“销毁”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应当在此注明;此外,本案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尾部“处罚机关印章”处,应当有执法机关的署名;三整理后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八、送达回证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送达回证二存在的问题1、案由填写不正确,应当填写为“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2、送达地点填写不正确,应当填写具体地点,“现场送达”显然不是送达地点;3、本案的送达回证是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本案中无当事人的不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书面申请,故不能同时送达;能否同时送达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书面申请不陈述申辩或不听证的,可以同时送达;如果当事人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只能先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期限或要求听证期限3日过后,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较为妥当;三整理后的送达回证九、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本案没有使用此文书,存在执法文书使用不全;此文书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之间新增加的一种执法文书;以本案事实为基础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十、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的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存在的问题1、案由不正确本案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案由书写为“市场出售无章无证的病猪肉一案”不正确;分析本案询问笔录等相关。

“未经动物检疫”和“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两种违法行为的法理探析

“未经动物检疫”和“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两种违法行为的法理探析

“未经动物检疫”和“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两种违法行为的法理探析邓烈红;熊家亮;魏龙【摘要】本文介绍了“未经动物检疫”和“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这两种易混淆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从二者所违反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类别和法定情形等角度,列举出办理该类案件时在收集证据、法律适用和履行办案责任等方面的不同要求和方法,为正确区分两种行为提供法理依据。

%In order to provide a juriprudential basis for distinguishing the two kinds of illegal acts such asWithout Animal Quarantine andWithout Animal Quarantine Certiifcate,the different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for evidence gathering,the scop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pplication,and responsibilities handling,et al. for the two kinds of unlawful acts were listed based on the violation of legal system,legal standard categories and legal status and so on.【期刊名称】《中国动物检疫》【年(卷),期】2016(033)003【总页数】3页(P83-84,87)【关键词】未经动物检疫;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违法行为;法理探析【作者】邓烈红;熊家亮;魏龙【作者单位】湖北省松滋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北松滋 434200;湖北省荆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湖北荆州 434020;湖北省荆州市动物检疫站,湖北荆州4340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851.33“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以下简称未经动物检疫)和“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以下简称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是在基层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两种违法行为,也是最容易混淆的两种违法行为。

潼南区查处一路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行为

潼南区查处一路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行为

潼南区查处一路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
检疫动物产品行为
2017年7月10日,潼南区双江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在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时发觉一人正在销售无检疫查验标识猪肉,随即上报了区动监所。

接到报告后,区动监所派出执法人员赶往现场了解情形。

经查,当事人陈平安为潼南区双江镇九道村3组人,其正在销售的猪肉是自家饲养的生猪宰杀所得,共120千克产品,其中70千克(含副产品)留着食用,余下50千克运至双江镇文家坝销售,售价14元/斤,价值1400元,查获时售出35千克,剩余15千克,肉品外观品质良好,未申报检疫,未加盖检疫查验印章,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执法人员立案调查以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背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

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执法人员依据《动物检疫治理方法》第四十三条及《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未检疫羊肉实施补检,并责令当事人当即更正违法行为,同时依照《重庆市动物卫生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作出罚款一百四十元的惩罚决定。

当事人已于7月24日依法缴纳了罚款,并表示以后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未检疫猪肉及当事人
装载车辆撰稿人:戴玉娇联系:
审稿人:颜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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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证 明 、检 疫 标志 的 ,由动物 卫生监 督机构 责令 改 正 , 同类 检疫 合格 动物 、 处 动物 产品货 值金额 百分 之 十 以上百分 之 五十 以下罚 款 。”因为 当事人 违反 了
《 政处 罚事 先告 知 书》 适 用一 般案 件 ) 行 ( ,拟作 出 如 下 处 罚 决定 : 收 剩 余 的动 物 产 品 2 k ; 收非 法 没 5g没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动 物防疫 法》 二十 五条第 三款 之 第
规 定 ( 依 法应 当 检疫 而未 经 检 疫 或 者 检 疫 不 合 格 “
的”。所 以本所 执法人员 一开始认 为应依照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法》 七十八条 之规定进行如 下行 第 政 处罚 :没收剩余 的动物 产品 2 k ;没 收非 法所 得 5g
文 章 编 号 :0 3 4 8 (0 2 0 — 0 10 l0 — 8 92 1 )10 2— 2
书》并 在《 达 回证》 , 送 上签字 确认 。当事人 在 3日内
21 0 1年 5月 2 5日, 犁州 奎 屯市 经 贸委 、 林 伊 农 水牧 局 、动物 卫生 监督 所等 部 门联合对 奎 屯市 区各 农 贸市场 禽 、 畜产 品进行 检查 。 奎屯 市 中心农 贸市 在 场检 查 中 ,发 现个 体经 营户 胡某 涉嫌经 营未 经检 疫
作 者 简 介 : 豫 新 (9 2 )女 , 族 , 专 , 要 从 事动 物 卫 朱 17 - , 汉 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主
生监 督 案 件 的 办理 , 政 执 法 文 书的 制 作 。 行
9 0元 ;并 处 以剩 余 货 值 金 额 5%( 9 0 下转 第 1 3页 )
案, 制作 了《 行政 处罚 立 案审批 表》 。 2 适 用 法律 及 处 罚 决定
根 据 以上事 实 , 奎屯 市动物 卫生 监督 所认 为 , 当
的, 由动物 卫 生监 督 机构 责 令改 正 、 取补 救 措施 , 采 没 收违法 所得 和动物 、 物产 品 , 动 并处 同类检 疫合 格 动物 、 动物 产 品货值 金额一 倍 以上五倍 以下罚 款 ; 其
按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动 物防疫法 》 第七 十六 条
之 规定 : 违反 本 法第 二 十五 条规 定 , 宰 、 营 、 “ 屠 经 运 输动物或者生产 、 营、 工 、 藏 、 经 加 贮 运输 动 物 产 品
由于胡 某 经营未 经检 疫 的动物 产 品的行 为涉 嫌
违 法 ,奎 屯市 动 物卫 生 监督 所 于 5月 2 5日正 式 立
4 思 考 与 分 析 在本 案 中 , 当事人违 反 了《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动 物
示 了执法证 件 , 明 了身份 。 表 经现 场检查 发 现个体 经
营户 胡 某经 营 的 动物 产 品 ( 肉 : 猪 t 未经 检 疫 , 且 只 而
剩 了 2 k。 5 g
执法人 员 对胡某 进行 了询 问 , 制作 了《 问笔 并 询 录》 现 场检 查 ( 验 ) 和《 勘 笔录》 胡某 承认 经 营未经 检 ,
事 人经 营未 经检 疫 的动物 产 品 , 已违 反 了《 中华 人 民
中依 法应 当检 疫而未 检疫 的 ,依 照本 法第七 十八 条 的规 定处 罚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动物 防疫 法》 第七 十
八 条规 定 :违 反 本法 规定 , 宰 、 营 、 “ 屠 经 运输 的动 物
3 案 件 结 果
1 查 处 经 过 及 事 实 认 定
奎 屯市动 物卫 生监 督所 执法人 员 首先 向胡某 出
5月 3 1日,当事人 胡 某履 行 了行政 处罚 决定 , 交 纳 了 9 0元 的非 法所 得和 5 0元 的罚款 ,市 动物 9 5 卫 生监督 所 制作 了《 行政 处罚 结案报告 》 本 案结案 。 ,
未 附有检 疫证 明 ,经营 和运输 的动物 产 品未 附有 检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依法 应 当检 疫而 未经 检疫 或者 检疫 不合格 的” 。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动物 防疫 法》 七 十六 条 第 之规定, 5月 2 5日市 动物 卫 生监 督所 向胡某 下 达 了
所 得 90元 ;并 处 以剩 余货 值 金额 l 的罚 款 50 9 倍 5
元 (5 g 2 2 k  ̄ 2元/g 5 0元 ) 共 计 15 0元 ; k= 5 , 4 由于 处 罚 金额超 过 5 0元 ,市动物 卫生 监督 所 同时 向胡某 0
收 稿 日 期 :0 1 1 — 5 2 1 - 2 0
的动 物产 品 ( 肉 ) 猪 。
没 有提 出听 证 , 自动放弃 了听证 的权 利 。 1日, 3 市动 物 卫生 监督 所 向当事人 下达 了 《 行政 处罚 决定 书》 ,
当事 人 接 受 市 动 物 卫 生 监督 所 作 出 的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并在 《 达 回证 》 送 上签 字确认 。
疫动 物产 品 的违法事 实 ,执法 人员 当即扣 留 了未 销 售 的动物 产 品 。
防 疫法 》 二 十 五条 第 三款 (依 法 应 当检 疫而 未 经 第 “ 检 疫或 者 检疫 不 合 格 的” )之规 定 这 一违 法事 实 清
楚, 但在应 用 处罚条 款 时产生 了争议 。
行政
胡某涉嫌经营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一案
朱 豫 新 ( 屯市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所 , 疆 奎 新
中 图 分 类号 :8 1 4 ¥5. 3 文献 标 识 码 : B
奎屯
830 ) 3 2 0
下 达 了《 听证 事 先告 知 书 》 适 用 听证 案件 ) 当 日当 ( , 事 人 收 到《 政 处罚 事先 告 知 书》 《 行 和 听证 事先 告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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