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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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工程招标活动,加强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进行工程招标及合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国有企业的利益。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招标管理的监督,提高招标管理水平。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招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内部管理。
第二章招标的程序
第六条招标项目由国有企业开展,应当制定招标计划,确定招标标的和招标范围,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条件、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包括项目概况、招标条件、投标标的、评标标准、投标要求、合同签订方式等内容。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具体,便于投标人理解。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条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按时提交,并确保递交的文件真实、完整。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专业资格和丰富经验的人员组成,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评标结果,告知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国有企业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实施工程项目。
第三章招标的原则
第十一条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招标应当遵循以技术为主导,以质量为保障,以效益为目标的原则。
第十三条招标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十四条招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章招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招标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内部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招标文件管理制度,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批、发布、公示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确保文件的真实有效。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评标制度,明确评标委员会的职责,规范评标流程,确保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中标人执行的合同进行全程管理,确保合同的履行和质量。
第五章招标的监督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招标活动的规范、合法。
第二十条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公布招标活动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工程招标管理制度的认知和执行水平。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工程招标管理制度经审核通过,并于××年××月××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