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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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生产
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厂区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第三条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类
第四条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第四条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第五条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第六条二级动火作业:除一级用火作业以外的用火作业。
第三章动火作业程序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动火点所在单位应提交检修项目,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
作业。
第八条动火作业执行单位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动火作业。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
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第十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火,确保动火作业安全进行。
第四章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周围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避免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以便在发生火灾时迅速扑救。
第五章审批和监督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审批分为一级审批、二级审批。
第十六条一级审批:动火点所在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二级审批:动火作业执行单位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动火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未经审批进行动火作业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