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教版高中历史必修2 1.4知识拓展: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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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
简介
均田制,即古代帝王将无主土地按人头划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

地主阶级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

中国古代北魏至唐中叶封建政府推行的土地分配制度。

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

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

主要规定
(1)男子15岁以上,授种粟谷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

奴婢同样授田。

耕牛1头授田叨亩,限4头牛。

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

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

(2)男子授桑田20亩。

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

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

发展
受田以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

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

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额不等的职分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各6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于继任者。

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具体办法有所变更。

北齐男子18岁开始授田。

唐代女子不授田,男子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狭乡减半。

永业田、口分田均不得买卖,但迁徙和身死无力营葬者可卖永业田,从狭乡迁往宽乡者可出卖口分田。

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

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被破坏。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历史变迁
北魏到唐前期的一种土地制度。

从北魏太和九年(485)政府颁布均田令开始实施,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废弛,前后约三百年。

均田制的内容北魏颁布的均田令由其前期在代北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是当时北方人口大量迁徙和死亡,土地荒芜,劳动力与土地分离,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的产物。

其主要内容是:十五岁以上男夫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

露田加倍或两倍授给,以备休耕,是为“倍田”。

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将露田还官。

桑田为世业田,不须还官,但要在三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榆、枣树。

不宜种桑的地方,则男夫给麻田十亩(相当于桑田),妇人给麻田五亩。

家内原有的桑田,所有权不变,但要用来充抵应受倍田份额。

达到应受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受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受额部分,可以买足。

贵族官僚地主可以通过奴婢、耕牛受田,另外获得土地。

奴婢受田额与良民同。

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一户限四头。

凡是只有老小癃残者的户,户主按男夫应受额的半数授给。

民田还受,每年正月进行一次。

在土地不足之处,有满十五岁成丁应受田而无田可受时,以其家桑田充数;又不足,则从其家内受田口已受额中匀减出若干亩给新受田者。

地足之处,居民不准无故迁徙;地不足之处,可以向空荒处迁徙,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

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随力所及借用国有荒地耕种。

园宅田,良民每三口给一亩,奴婢五口给一亩。

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亲。

地方守宰按官职高低授给职分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不许买卖,离职时移交于接任官。

均田制与赋役制密切联系
均田令公布后,北魏又制定了新的租调制。

均田农户除丁男负担征戍、杂役外,一夫一妇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

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其租调都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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