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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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单位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档案的管理。
三、档案管理职责
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2. 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工程竣工验收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3.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4. 设计单位:负责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图纸、设计文件等,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
1.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对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等进行整理。
2. 施工单位应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审核。
3. 监理单位对档案资料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4.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审核合格的档案资料报送城建档案馆。
五、档案移交与保管
1.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
工程档案。
2.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3.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
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4.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5.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六、档案利用与保密
1. 档案利用:档案利用应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2. 档案保密: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七、监督检查与奖惩
1.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进行自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2.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
3.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 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附则
本制度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