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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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意见或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度,根据长沙市烟草专卖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长烟党[2015]4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长烟党[2015]5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会议集体决策。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凡属全局责任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召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坚持依法依纪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行业上级相关规定。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和党组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有关重点工作的部署;
3.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和调整;
4.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5.全局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部署;
6.须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7.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等事项;
8.企业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9.其他需要提交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

1.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推荐、提名和聘用和解聘,重要岗位的人事调整,以及优秀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2.局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确定;
3.干部考核、奖励、分配、问责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及项目总投资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程和实施项目;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年度投资计划、担保项目以及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3.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4.大宗物资采购和服务购买(30万元以上);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1.大额资金的使用原则;
2.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三项工作”项目金额300万元以上);
3.年度内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三项工作”项目金额若年度内已进行预算调整的项目则不计算在内);
4.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属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5.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6.对外的捐赠、赞助;
7.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组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组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局党组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决策
1.充分征求意见。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事先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进行技术咨询和评估论证;选拔任用干部,
须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研究决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适当进行酝酿。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但不得作出决定。

党组会议承办部门一般应在党组会议召开两天前,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3.按照程序提议。

提请党组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需经党组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组书记确定。

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数。

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领导班子所议事项,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回避的,有关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回避。

2.充分发表意见。

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充分讨论。

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
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

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4.形成会议记录。

审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参会人员及其意见、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

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5.列席会议。

党组可根据议题内容,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三)执行决策
1.分工组织落实。

“三重一大”事项经党组决策后,应当向市局或相关部门报告的,须及时报告有关决策情况;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严格执行决策。

参与决策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或相关部门反映意见,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3.加强督查反馈。

党组会议承办部门应对党组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内容。

党组应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会前广泛征求干部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深入查找薄弱环节;会上对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制定落实关于“三重一大”制度方面的整改措施,不断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二)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纳入述职述廉内容。

党组应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结合干部年度考核等工作,在述职述廉会议上进行报告。

(三)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纳入监督职责权限内容。

纪检监察部门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严格落实监督责任,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监督职责权限内一项重要任务,对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要加强监督检查,把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工作的每个具体环节。

要强化监督,要敢于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足。

要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在向本单位党组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工作时,应当将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四)把“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督查内容。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除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广泛接受各方监督,不断规范决策行为。

(五)把“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把“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作为中层干部、管理层人员考核、考察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人事部门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中层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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