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软件软件作为无形资产如何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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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软件软件作为无形资产如何摊销,税法对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定。
首先,1994年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报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其次,为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进企业设备更新,1996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041号),该通知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对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单独购入的软件,按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进行摊销,没有规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内平均摊销。
此外,为了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2000年9月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该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从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
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元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可见,为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最短可在2年期间内平均摊销,准予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