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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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证据分类是指在理论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规律,以便于指导办案工作。

研究证据的分类,实质是深入研究运用证据的客观规律,以便提高运用证据查明事实真相的能力。

在我国的法院判决中,对判决结果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就是证据。

证据会直接影响案件的最后审判,那么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呢?下面大家就跟网站的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证据种类是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在法律上对证据所进行的分类,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七种证据,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而证据分类是对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各法定证据种类,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标准,在理论上将其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型。

▲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都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诉讼证据进行的类型化划分,都属于证据划分方法,但两者的立法原意不同,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两者的性质存在着不同。

证据种类是诉讼法对证据所作的法定分类,明确限定了诉讼证据的法定表现形式,不具备这些法定形式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证据种类是证据立法的分类,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证据分类属于学理解释,只具有理论指导作用,而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2.划分的依据不同。

法定的证据种类由诉讼法明确规定,以证据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为划分依据,而证据的分类可因研究主体,研究目的等划分依据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类型。

▲依据指引: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②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第五十条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法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

法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

法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当事人陈述。

4、视听资料5、鉴定结论6、现场笔录7、勘验笔录勘验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证据在一场官司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不仅可以证明有罪或者是无罪、罪轻等,同时也是对于法官在作出判决时的重要依据。

那么你知道法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各有什么特点?不要着急,的小编将就上述问题作出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什么是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同时证据也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二、法定的证据种类有哪些?1、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

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

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的分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的分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的分类有哪些(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的分类: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四、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证据两个字相信大家都知道,在生活中无论什么案件,都需要讲求证据。

证据有三大类,刑事证据和民事诉讼证据以及行政诉讼证据。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希望能够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以下为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关证据的种类: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的区别:第一,证据的分类并非法律的规定,而是从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分类研究;第二,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第三,证据的种类的区分标准是单一的,而证据的分类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

因此,证据的分类与法律上的证据种类区别是明显的。

同时,两种划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

相关阅读:证据的分类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方面)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方面)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方面)1、证据的种类有:(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划分的标准是什么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是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或者说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性质。

凡证据都敏差具有关联性,但是关联的方式有所不同。

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是直接的,是没有中间环节的。

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则是间接的,是通过其他证据连接的。

凡证据都具有证明功能,但是证明的性质有所不同。

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具有直接性,即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一步到位”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的证明则具有间接性,即必须与其他证据连接起来,而且往往要以其中一种推论为中介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是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裂拿灶事实中的一些情节或片断。

换言之,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具有间接性,但是对于案件事实中一些情节或片段的证明则可能具有直接性。

由此可见,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关键问题是要明确什么是案件的主要事实。

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对确定案件争议或解决诉讼纠纷具有关键意义的事实。

在不同种类的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亦有所不同。

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肆扮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事实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及是否合法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则是指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那个犯罪行为的相关事实。

一、证据的种类包括哪些1、证据的种类包括:(1)书证、通过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书面合同、传真、电报、协议、图表、图纸、刻有文字图形的石头等;购买物品的发票;(2)物清没证。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包括哪些,有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包括哪些,有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包括哪些,有什么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r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生活中,当我们遇到刑事案件的时候,往往为了证明事实的真相性就要提交证据。

可能很多不懂法律的人都不知道关于刑法方面的相关知识,那今天我就来给大家聊一下当我们遇到刑事诉讼的时候为了证明案件的事实性,那么就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那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证据都包括哪些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一、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例如,案发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通过信的内容 查出了被告人,属于书证;同时又通过笔迹鉴定 得出该信是被害人本人所写,则为物证。 再如,贪污案中的帐本,记载的内容可以证明贪 污的手段和金额,属于书证;而帐本中的涂改添 加字迹又可以证明是谁改写的事实,属于物证。 又如,某强奸杀人案的受害人在临死前用血在自 己衣服上写下了案发经过及罪犯的有关情况,那 么这件血衣就同时具有了物证和书证的属性。
一、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也称证据的法定形式,是指 法律规定的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 《刑诉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 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 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 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 资料。”
(一)物证
【例1】公安机关在一盗窃案现场收集到犯罪嫌 疑人张某书写的一张字条,收缴了被盗电视剧录 像带、DVD光盘、书籍等,被盗超市提供了被盗 物品清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该字条是书证 B.电视剧录像带和DVD光盘是物证 C.收缴的被盗书籍是书证 D.被盗物品清单属于证人证言 【答案】B
3.对证人安全的保护 “每个法院都必须依靠证人,证人应当自 由地、无所顾虑地作证,这对执法来说是 至关重要的。但众所周知,证人可能被指 使作伪证---可能会有人威胁证人,如果说 出真情,就没有好结果----他们会因为吐 露真情而遭到惩罚。” -----丹宁
《刑诉法》第48条第1款:“凡是知道案件情况 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刑诉法》第49条第1款:“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 全。” A.对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均属保护之列; B.保护的义务主体:公检法三机关都负有保护义 务; C.时间:在侦查期间为证人保守秘密,但证人无 权要求自己的姓名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均保密。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1.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材料作为证据所提供的证据。

包括各种书面文件、印刷品、记录、信件、传真、电报等。

2.物证:物证是指通过物品等有形实物所提供的证据。

包括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毒品、尸体、血迹等。

3.视听证据:视听证据是指通过电视、录音、录像等视听设备所提供
的证据。

包括监控录像、窃听录音、现场录像等。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经过法庭传唤出庭作证的人所提供的证据。

包括被害人、目击证人、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等。

5.鉴定证据:鉴定证据是指通过专门机构或者专家进行鉴定所得的证据。

包括技术鉴定、司法鉴定等。

6.视觉和听觉证据:视觉和听觉证据是指通过人眼和人耳观察和感知
的证据。

包括目击证人所见、被害人所听到的声音等。

7.自述证据:自述证据是指被告人在审讯或者审判过程中对犯罪事实
的陈述。

包括口供、供述等。

8.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采集到的其他证据:包括警务记录、搜查笔录、询问笔录等。

9.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等电子设备和网络所
留下的证据。

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各类证据的种类,但对于是
否能作为证据还须满足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等要求,才能在刑事诉讼
程序中被采纳和使用。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不同司法制度和国家的刑事
诉讼法中的证据种类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上列举的证据种类主要是针对中国刑事诉讼法而言。

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1.直接证据:指能够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者的证言、被告人的自供、监控录像等。

直接证据具有准确性和可信度高的特点,对于事实的证明起着关键作用。

2.间接证据:指不能直接证明事实,但能够通过合乎逻辑的推断来证明其中一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需要通过推理和逻辑分析,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够真实地反映事实情况。

3.物证: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痕迹、工具等能够提供证据的物质。

物证作为一种无声的证据,可以通过鑑定、勘验等手段找到案件的真相和作案过程。

4.书证: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如出生证明、婚姻证明、财务记录、招聘合同等。

书证作为一种固定的记录,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可供法庭作为证据进行审理。

5.口证:即人的证言,包括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以口头形式提供的证据。

口证在诉讼过程中经常被引用,但由于人为因素的影响,其可信度相对较低,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6.鉴定证据:指由专门鉴定机构或人员在案件中提供的鉴定结论。

鉴定证据包括科学鉴定、技术鉴定、法医鉴定等专业鉴定,可以提供专门领域上的专业意见和分析,对案件的审理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

7.视听资料:指在案件中使用的影像、录音等视听材料。

视听资料能够通过图像和声音的记录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对于事实的展示和说明具有重要作用。

以上是刑事诉讼法中常见的证据种类。

在实际应用中,这些证据种类可以互相印证、辅助使用,综合起来提供足够的证明力,帮助法庭找到真相,做出公正的判决。

证据法定种类

证据法定种类

证据的法定种类一、物证1、物证的概念。

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物质或痕迹。

物质属性是指物证所具有的质量、重量、材料、成分、结构、性能等,如血液、声音、气味、分泌物、毒物、爆炸物等。

外部特征是指物证客观存在的形状、大小、颜色、新旧及受损程度等,如各种痕迹。

存在状况是指物证所处的位置、放置的姿态、占用的空间等,如赃款赃物。

物证既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有机物,也可以是无机物。

物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犯罪工具。

如杀人所用的刀、枪,盗窃用的钥匙,爆炸用的雷管、炸药等。

(2)实施犯罪遗留下的各种痕迹。

(3)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物。

如被杀害的尸体、抢劫的财物、盗窃的赃款等。

(4)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

如非法制造的枪支弹药、毒品,非法生产的假药等。

(5)犯罪现场遗留的物品。

如烟头、纽扣、衣物、纸屑、毛发等。

(6)其他符合物证属性的存在物。

如人体的特征,物体的位置、颜色、大小、气味等。

2、物证的特点。

(1)客观性强。

物证本身是无意识的客观实在,故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较强。

(2)特定性。

犯罪行为是由特定的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的,因而其所形成的证据也是特定的。

当某一物证腐烂、灭失后,不能用其他种类物来代替。

(3)间接性。

一般情况下,物证必须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即“孤证不能定案”。

3、物证的审查判断(1)审查物证的来源。

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伪造或有意栽赃陷害。

(2)审查物证是原物还是复制品。

(3)审查物证的外形与属性特征。

注意是否因时间、自然环境变化等原因给物证造成了影响,如退色、变形、变质、挥发等。

(4)审查物证的保管过程。

看是否有调换、破坏等情况。

(5)审查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6)审查物证的关联性与合法性。

二、书证1、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文件和其他书写材料。

书证容的表现方式既可以是文字、图形,也可以是符号;书证容的载体既可以是纸、也可以是木头、竹片、布匹、墙壁、地面等;制作书证的工具,既可以是笔,也可以是刀、印刷机等;制作书证的方法,既可以是写、也可以是雕、刻或印刷等。

第3章 证据形式及其类型

第3章 证据形式及其类型

(四)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1.划分标准:证据的证明作用 2.划分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意义 (收集、开示、定案) 3.单一证据有时并不能确定是有罪证 据还是无罪根据
(五)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划分标准:能否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案件主要事实: (1)刑事诉讼:被追诉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 行为。(有无犯罪事实;犯罪人是谁)。 (2)民事诉讼: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 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是否存在。 (3)行政诉讼: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显 失公正,以及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存在。
尸体
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
嫌疑人指印样本
伤痕
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 血迹
刀面血迹
菜刀
刀把指印
4.间接证据的作用 (1)确定侦查、调查方向 (2)作为发现直接证据的线索 (3)查证直接证据是否真实 (4)与直接证据相结合认定案件事实 (5)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5.间接证据运用规则 (1)真实性:间接证据必须真实可靠 (2)相关性: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须有证明关系 (3)协调性: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 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4)完整性: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5)排他性: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 论必须是唯一的,并排除其他可能性。
二、证据类型(证据分类)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划分标准:证据的来源 2.原始证据优先规则 3.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1)要有明确的来源 (2)尽量使用传播环节少的证据
(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1.划分标准:证据的表现形式 2.言词证据的特点 (1)具有动态特征 (2)证据源不易灭失 (3)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大,易失真 3.实物证据的特点 (1)客观、稳定、可靠、不易失真 (2)易灭失 (3)证明范围有限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非法证据怎么进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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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种类有哪些,⾮法证据怎么进⾏排除任何的诉讼纠纷都是需要举证的,那么证据的种类有哪些?⾮法证据怎么进⾏排除?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证据的种类有哪些,⾮法证据怎么进⾏排除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的法定种类—⾏政诉讼证据种类:1、书证书证即以⽂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的思维或者⾏为的书⾯材料。

如⾏政机关的⽂件、⽂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政机关作出具体⾏政⾏为的依据的规范性⽂件,是⾏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即以录⾳、录像、扫描等技术⼿段,将声⾳、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证⾔证⼈证⾔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向⼈民法院所作的⽤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般情况下,证⼈应当出庭陈述证⾔,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证⾔。

精神病⼈、未成年⼈作证应与其⼼理健康程度、⼼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陈述当事⼈陈述即本案当事⼈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利⽤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政机关⼯作⼈员或者⼈民法院审判⼈员对与⾏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政机关⼯作⼈员在⾏政管理过程中对与⾏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记录。

证据的法定种类—刑事诉讼证据种类:1、物证,书证物证:(1) 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刑事诉讼八种证据种类有哪些

刑事诉讼八种证据种类有哪些

刑事诉讼八种证据种类有哪些刑诉八种证据类型一、刑诉八种证据类型(一)物证: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

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脚印等。

(二)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三)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四)被害人陈述: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承认有罪的供认和检举同案他人犯罪的陈述,被告人关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申辩与解释。

(六)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七)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八)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二、刑事诉讼时效规定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较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第二、法定较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第三、法定较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第四、法定较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包括哪些物证、书证。

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日常经济生活中,如果双方发生不可调和的刑事纠纷就会涉及到刑事诉讼流程。

刑事诉讼从申请到最后出审判结果,其过程当中都离不开大量的证据进行辅助提供参考。

那么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包括哪些呢?为您解答。

▲一、刑事证据的分类的概念和意义概念:是指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按照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从不同角度在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逻辑划分。

意义:有助于揭示不同证据的特征;有助于全面、正确地收集证据。

保证正确地认识案情。

▲二、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不符的证据,就是无罪的证据)!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运用间接证据的原则:(1)间接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2 )间接证据必须全面反映案件事实,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3)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没有矛盾;(4)间接证据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

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有哪些

A hero is a person who goes all out for everything, from beginning to end, with no distraction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有哪些(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中,法律机构需要有相关有效证据做出证明,否者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断,那么对于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有哪些,可以根据实际的案例进行分类,除此之外,形势诉讼是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来歪曲事实,这是属于违法行为,所以面对刑事诉讼无论是被告还是原告都需要准确的陈述证词。

一、证据的具体类别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部分,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的关键所在。

因此,掌握证据的种类和其他相关内容是一个刑事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那么,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到底有哪些?我们可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得知,证据包括以下八种:(1)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

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

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

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三大诉讼中都是有关于证据的规定,而在不同诉讼中具体规定的证据种类也是有一些差别。

在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的时候,就需要实际收集一些证据,否则就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那这其中,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呢?现在,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一、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实物和痕迹。

物证的客观性较强,比较容易查实,在证明活动中不仅应用广泛,而且有其他证据不能替代的作用。

二、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图表或符号;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并不拘泥于此。

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

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有哪些1.书证:指各种书籍、文件、电子数据等可以作为证据的物证,例如合同、账本、信件、电子邮件、短信等。

这类证据可以起到记录和证明事实的作用。

2.物证:指犯罪现场采集的各种物品,例如凶器、毒品、赃物等。

物证通常需要鉴定,以确定其与案件的关联性。

4.手机通信记录: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手机的通信记录,包括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网络通信记录等。

这类证据能够帮助调查人员还原犯罪行为的过程和人员之间的关系。

5.证人证言:指通过法庭传唤出庭作证的当事人、目击证人等的口述陈述。

证据人的证言对于还原事实、找出真相至关重要,但也容易受到记忆失真、主观因素等的影响。

6.鉴定结论:指由司法鉴定机构对物证、视听资料等进行科学鉴定后得出的结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进行鉴定的物证,必须经过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8.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的副本: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护原始证据的完整性,可以使用副本作为证据,目的是为了减少对原始证据的搬运和操作。

9.资料、鸟瞰、遥感图:一些特殊案件,如边境案件、废气或废液排放引起的污染案件等,往往需要借助相关的资料、鸟瞰图、遥感图等来进行证明。

10.定期摄影记录:一些特殊案件,如重大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往往需要借助定期摄影记录来反映事发前后的情况,证明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或环境变化。

11.书证类的无形物证:如网页截图、电子邮件存档,这些证据无法形成真实的物证,但可以通过数据抓取、存储等手段保留下来,作为证实事实的依据。

以上只是列举了一些常见的证据种类,实际上刑事诉讼法中还包括了更多的证据形式。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合法和公正审判的重要基础,各种证据形式的使用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以确保证据在案件审理中的有效性和信服力。

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1.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口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其中:
-口供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陈述的证据,可以是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证人等的陈述、供述、认罪伏法等;
-物证是指能够明确表示案件事实的物品,可以是凶器、赃物、痕迹等;
-书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载体,可以是报告、
合同、鉴定书等;
-视听资料是指通过摄像、录音等方式所记录下来的相关证据。

2.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通过推理、合并其他证据可
以推知出案件事实的证据。

刑事案件中常见的间接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当事人、目击者或其他证人的证言,可以根据他们的陈
述推断出案件事实;
-鉴定意见:经过专门机构或专家的科学鉴定,可以证实案件事实的
证据;
-其他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身份认证、通话记录、网络聊
天记录、银行流水以及其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等。

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对证据的获取和使用也有一定的规定。

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排除非法证据原则,任何非法的证据都不得作为定罪的依据;另外,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依法取得搜查证、逮捕证等手续,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类。

这些证据种类的严格规定和使用,可以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人权保障。

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证据种类有哪些?

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证据种类有哪些?

Grief is no greater than heart death, and no more exhaustion than heart fatigue.(页眉可删)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证据种类有哪些?刑诉法解释中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及试听材料等。

司法人员在调查证据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应当全面。

一、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证据种类有哪些?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八种: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

二、运用证据的案件事实包括什么?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5、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6、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7、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8、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9、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10、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三、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哪些内容?1、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2、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3、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4、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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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

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

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

刑诉法第48条规定有8种。

关于证据种类应该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一、物证
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理、化学、生物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

笔迹是物证而不是书证。

因为笔迹是物质痕迹,是以书写特征而不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二、书证
1、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其记载的思想和反映的内容能够为办案人员认识,至于以什么方式来记载在所不问。

2、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与案件待证事项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

如果一个物质载体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这在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例】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如果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这是用物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这时该书信又是物证。

三、4种言词证据
(一)证人证言
1、主要理解证人资格、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这几个问题。

这方面的内容在诉讼参与人一节已经作了详细介绍,请参阅第二章第二节三的相关内容。

2、证人证言只局限于案件情况,如果是分析案情或者是推测等则不属于证人证言。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1、受害情况;2、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

被害人的要求则不属于“被害人陈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1、供述;2、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两个方面内容。

识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正确理解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非常重要。

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排除;但是,即使是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辩解仍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应当排除。

“因为捶憷和诱骗之下仍然为自己辩解,可见其客观真实性较强”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情况相互揭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

上述三种言词证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一定的主体陈述;2、各自的内容范围;3、都要向公安司法人员陈述。

法律||教育网如被告人敲诈被害人的电话录音,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因为不是向公安司法人员的陈述。

(四)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概念应该注意理解。

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如果虽然是某些专门的技术人员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书面意见,但是由于这些人既不是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也不是受公安司法机关的聘请,所以其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书面意见,仍然不能称为鉴定意见。

另外,在证据的分类中,鉴定意见是言词证据。

因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规则相同,鉴定人和证人都必须出庭就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的内容接受控辩双方的口头询问和反询问。

四、视听资料
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是指,对本次犯罪过程或者本次事件的录音、录像资料。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六、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electronicdata),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七、在我国,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都属于实物证据。

尤其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由于我们一贯认为,我国的公安司法人员能够依法办案,能够做到客观、公正。

所以我国的证据学理论认为,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

因而,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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