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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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2018年3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第36号公告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编号为JGJ450-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4、5.1.2、5.6.4、5.6.6、6.5.3、7.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同时废止。

重点内容一,建设部公告2018第36号规定: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2.废止:《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废止:《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

问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活动设施,以何为依据?答老规已废新规未出,笔者认为可用各类型建筑加无障碍规范作为依据,也可参照本规范相关条文。

二、强条6条,必须严格执行;其中3条交通、2条居住环境、1条老年人保护。

3条交通(一)4.2.4 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

(二)5.6.4 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电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

(三)5.6.6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2条居住环境(一)5.1.2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二)6.5.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

1条老年人保护(一)7.2.5散热器、热水辐射供暖分集水器必须有防止烫伤的保护措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2018年10月1日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2018年10月1日执行

名称高层民用建筑单、多层民用建筑一类二类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2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5.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5.1.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

1。

1的规定.表5。

1.1 民用建筑的分类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对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

以该分类为基础,本规范分别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方面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以实现保障建筑消防安全与保证工程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统一。

(1)对民用建筑进行分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在防火方面,除住宅建筑外,其他类型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接近,其防火要求需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本规范将民用建筑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并进一步按照建筑高度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和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Ez0043 6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工业大学主编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建标标函[20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6.安全措施;7.建筑设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建筑学院l505信箱,邮编:l50001)。

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5.1用房设置5.2生活用房5.3医疗保健用房5.4公共活动用房5.5管理服务用房6安全措施6.1建筑物出入口6.2竖向交通6.3水平交通6.4安全辅助措施1.0.1 为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质量,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适用、经济、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1 “十三五”期间,正值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发生了显著变化,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国家为此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25部委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2018修订版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2018修订版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局部修订条文(2018年版)2 术语2.0.1 老年人设施facilities for the aged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2.0.2 (取消该条)2.O.4 老年养护院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2.0.7 (取消该条)2.0.8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

3 配建要求3.1 分级3.1.1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按服务范围分为市级、区级。

老年学校(大学)宜结合市级、区级文化馆统筹建设。

3.1.2 老年人设施应按服务人口规模配置,并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老年人设施分级配建表注:1 表中▲为应配建,△为宜配建;2 服务人口为城镇集中建设区内的规划常住人口;3 老年服务中心(站)不宜独立占地设置,应与社区服务中心(站)统筹建设;4 表中未涉及的老年人设施配建项目可根据城镇社会发展需要增补。

3.2 配建指标及设置要求3.2.1 老年人设施中养老院、老年养护院应按所在地城市规划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每千名老人不应少于40床。

3.2.1A 老年人设施应分区、分级设置,人均用地不应少于0.1㎡。

3.2.2 (取消该条)3.2.3 (取消该条)3.2.4 服务人口为5~10万人时,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养老院、老年养护院配建要求和指标3.2.5 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站)配建要求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城市应根据服务人口规模至少设置1处市级老年活动中心;设市城市的区服务人口大于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1处区级老年活动中心,服务人口大于150万人时,应至少设置2处;2服务人口为5~10万人时,老年服务中心宜与社区服务中心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3 服务人口0.5~1.2万人时,老年服务站宜与社区服务站统筹建设,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DB11T-1598.5-2018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第5部分:助浴服务

DB11T-1598.5-2018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第5部分:助浴服务
洗躯干应按下列步骤操作:
a) 辅助老年人更衣并检查老年人皮肤情况,根据老年人的情况选择辅助器具进入淋浴间,为 保证老年人安全,必要时使用沐浴带;
b) 调节水温时应先放冷水再逐渐加入热水,水温调整至 40℃左右; c) 扶着老年人身体做前倾状,安全坐在防滑沐浴椅(凳)上; d) 再次调整水温,让老年人确认水温合适后,从脚逐渐淋浴到上部; e) 协助老年人涂抹沐浴露并按照由上臂、胸部、腹部、背臀部、下肢及会阴的顺序进行冲洗; f) 洗浴时与老年人交流并随时观察老年人反应; g) 关闭水源,用浴巾包裹身体,将老年人身体擦干; h) 协助老年人穿好衣服,注意保暖。
2019-04-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1598.5—2018
目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1 5 服务内容与要求...................................................................... 2 6 操作要求............................................................................ 3 7 服务评价与改进...................................................................... 6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设计应遵循以下标准:
1. 建筑基地选择:应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的区域,且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2. 无障碍设计: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为医用电梯。

3. 地面材料:地面应采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整的材料。

4. 色彩与标识设计:建筑应进行色彩与标识设计,且色彩柔和温暖,标识应字体醒目、图案清晰。

5. 耐火等级: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6. 无障碍设计:建筑及其场地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

7. 楼板和隔墙隔音:主要用房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5dB。

8. 结构形式:养老设施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结构,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

9. 出入口与安全出口:养老设施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遗体、废弃物出入口之用。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康复室应有良好的自然
通风和采光,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

这些标准是根据建筑设计的一般原则和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制定的,旨在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和便利的生活环境。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内容推荐: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Ez0043 6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工业大学主编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建标标函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6.安全措施;7.建筑设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建筑学院l505信箱,邮编:l50001)。

目录: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5.1用房设置5.2生活用房5.3医疗保健用房5.4公共活动用房5.5管理服务用房6安全措施6.1建筑物出入口6.2竖向交通6.3水平交通6.4安全辅助措施。

近日,住建部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并于2018年10日1日正式实施。

相较于原标准,此次修订亮点在于合理降低行业准入门槛,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

下面,小宝带你一起看看具体都有哪些变化。

1. 实践方共同参与编制:相较于原标准,此次参编单位除研究单位、建筑单位外,加入了泰康等养老服务的实践单位,可以预见,在多方共同编制下,该标准在实施阶段也更具有可行性。

养老服务产业尚处于培育期,标准化建设并不完备,在国家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以及倡导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养老体系的大背景下,科学、先进的企业标准有机会得到普遍认可,甚至升级为行业标准。

2. 取消了对照料设施的分级:养老服务面向社会力量全面开放,民办类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比重将大幅增加,中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将是发展重点,故在此版标准中,取消了原有按照总床位数进行的规模分级制度,引入“照料单元”与“生活单元”的概念,简化了各类用房设置,适应运营服务方式的多样性与灵活性要求。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Ez0043 6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工业大学主编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建标标函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6.安全措施;7.建筑设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建筑学院l505信箱,邮编:l50001)。

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5.1用房设置5.2生活用房5.3医疗保健用房5.4公共活动用房5.5管理服务用房6安全措施6.1建筑物出入口6.2竖向交通6.3水平交通6.4安全辅助措施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6.安全措施;7.建筑设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建筑学院l505信箱,邮编:l50001)。

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5.1用房设置5.2生活用房5.3医疗保健用房5.4公共活动用房5.5管理服务用房6安全措施6.1建筑物出入口6.2竖向交通6.3水平交通6.4安全辅助措施。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1个一般1.0.1为了适应中国养老设施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设施的设计质量,使建筑物适应老年人的身体变化和行为特征,本规范为制定。

1.0.2本规范适用于养老院,养老院和老人日间护理中心的建筑设计。

1.0.3养老金设施的建筑应以人为本,尊重和照顾老年人的理念,遵循安全,健康,适用性和经济性原则,以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质量,根据养老金设施的服务功能W规模,进行分类分级设计。

1.0.4除规范外,养老金设施的建筑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术语2.0.1老人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特殊或全面服务的建筑物的总称,包括老年人护理院, 老年人护理院,老年人日间护理中心等。

敬老院它是一家专业护理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保健,康复和娱乐,社会工作及其他服务。

2.0.3养老院提供包括生活护理,医疗,文化娱乐等在内的综合服务的老年人护理机构,包括老年人事务部和社会福利院的养老院,提供自我保健,帮助和照顾。

2.0.4老年人日托中心为无法完全照顾自己并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一定照顾的半残障老年人提供日托设施,例如膳食,个人护理,保健和康复,娱乐和运输。

2.0.5固化单元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服务部门,用于实现维护功能并确保维护质量。

家庭成员的客厅这是一个让老人和他们的亲戚们短时间生活在一起的房间。

2.0.7自助老人生活行为基本上可以独立进行,您可以照顾自己的老年人。

2.0.8帮助老年人的设备依靠他人和生活设施支持的老年人主要是指半残疾人。

2.0.9护理中的老年人在生活中需要依靠他人照顾的老年人主要是指患有痴呆和残疾的老年人。

3基本规定3.0.1各类养老设施建筑物的服务对象和基本服务建设内容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其中,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户外活动场所和停车场;附属设施应包括供电,供暖,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和污水收集等。

表3.0.1养老金设施的服务对象和基本服务内容养老金设施的服务对象和基本服务内容3.0.2养老设施的建筑物可以根据分配的床位数进行分类,分类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方案行业标准JGJ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方案行业标准JGJ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6号现批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450-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4、5.1.2、5.6.4、5.6.6、6.5.3、7.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30日前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7]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査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

2术话。

3基本规定。

4基地与总平面。

5建筑设计。

6专门要求。

7建筑设备。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标准的名称。

编制目的与设计原则。

相关术语。

基本规定。

基地选址、总平面布局与道路交通。

用房设置及相关规定。

建筑的交通空间。

给水与排水。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建筑电气等内容。

增加了建筑细部。

无障碍设计。

室内装修。

安全疏散与紧急救助。

卫生控制。

噪声控制与声环境设计。

智能化系统等内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编制组(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1545信箱,邮政编码:150006)。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本标准的参编单位: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浦东亲和源老年建筑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卫大可康健李弘玉白小鹏周燕珉刘东卫郭景邢军孔德骞姜允涛李晓东李德成张赞讴于戈张宇程晓青林婧怡荀巍曽小兵李钫俞红张立嵘邱绍华本标准主要审査人员:周畅王栋李树丛江刚朱贤泽车学娅邸威刘文利徐宏庆庄孙毅赵良羚1总则1.0.1为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质量,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适用、经济、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2018版

浙江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2018版
1
2术语
2.01 老年人 the aged people 年满 60 周岁及以上的人称为老年人。
2.02 自理老人 self-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需要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2.03 介助老人 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共分为 6 章和 3 个附 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配建指标与功能设置,室外环境,建筑设计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条文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 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地址:杭州市安吉路 18 号,邮编: 310006),以便修订时参考。
发布
浙江省建设工程标准
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配建标准
DB33/XXXX-2014
主编单位: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省标准设计站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 号)、《社会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 号)和《浙江省人民 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进一步推进我省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 验及相关标准,结合浙江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2.06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home-based care services facilities 为居家养老服务配套建设的房屋建筑(含建筑设备)和场地的总称。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兼具日间照料与全托服务功能,提供生活服务、康复护理服务、托养服务、家庭支持服务、社会工作和心理疏导服务、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等六项服务的综合性养老服务平台。

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升级提升,引入专业社会组织运营,为老年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形成专业服务与一般服务相结合、收费服务与免费服务相补充的格局;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增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加快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

通过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行,实现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错位发展、相互补充,形成专业服务与一般服务相结合,收费服务与免费服务相补充,机构全托、社区日托、居家服务相衔接的居家养老服务格局。

1.服务中心建设选址设计,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要求。

2.服务中心要建在本辖区内老年人口集中、交通方便基础设施较完善的地段,有条件的,宜临近医疗、文体、儿童或青少年活动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

3.服务中心建筑应为低层建筑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一般应设置于一、二层,有条件的应安装电梯或自动升降设备。

供老年人使用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

4.服务中心要求进行适老化改造,出入口为无障碍出入口,应采用无障碍台阶并安装扶手,设有轮椅坡道。

安全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5.保持相对独立,有较高的可识别性,以就近解决老年人的基本需求为原则。

应有良好的朝向和日照条件,满足采光、通风、防寒、防灾及管理等要求;应避开产生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区域。

6.可优先利用闲置的农村敬老院、现有的街道级、社区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设施资源,改造提升为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DB11T-1598.5-2018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第5部分:助浴服务

DB11T-1598.5-2018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第5部分:助浴服务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598.5—2018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第 5 部分:助浴服务
Specification of home care service for the elderly— Part 5:Bath assistance service
2018-12-17 发布
2019-04-01 实施
I
前言
DB11/T 1598.5—2018
DB11/T 1598《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分为如下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助餐服务; ——第3部分:助医服务; ——第4部分:助洁服务; ——第5部分:助浴服务; ——第6部分:助急服务; ——第7部分:康复服务; ——第8部分:呼叫服务; ——第9部分:精神慰藉服务; …… 本部分为DB11/T 1598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老龄产业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臧美华、蔡毅、关佳慧、李晓慧、汪凯、田阳。
6.1.3 洗手
洗手应按下列步骤操作:
a) 操作前应检查老年人手部皮肤情况,如有破溃禁止操作; b) 准备毛巾,水盆,温水 40℃~45℃、洁手用品;
3
DB11/T 1598.5—2018
c) 将老年人双手浸湿后涂抹洁手用品并揉搓手掌、手背、手指、指缝、手腕,再次浸入水盆 清洗后擦干。
6.1.4 足浴
适用于健康状况为轻、中度失能老年人在淋浴间及入户实施的服务。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洗头、 洗脸、洗手、足浴、洗躯干。
5.1.2 擦浴服务
适用于健康状况为重度失能老年人入户实施的服务。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卧位洗头、擦脸、擦手 及上臂、擦胸部、擦腹部、擦背臀部、擦拭会阴或会阴冲洗、擦下肢及双脚。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1. 实践方共同参与编制:相较于原标准,此次参编单位除研究单位、建筑单位外,加入了泰康等养老服务的实践单位,可以预见,在多方共同编制下,该标准在实施阶段也更具有可行性。

养老服务产业尚处于培育期,标准化建设并不完备,在国家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以及倡导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养老体系的大背景下,科学、先进的企业标准有机会得到普遍认可,甚至升级为行业标准。

2. 取消了对照料设施的分级:养老服务面向社会力量全面开放,民办类老年人照料设施的比重将大幅增加,中小型养老服务机构将是发展重点,故在此版标准中,取消了原有按照总床位数进行的规模分级制度,引入“照料单元”与“生活单元”的概念,简化了各类用房设置,适应运营服务方式的多样性与灵活性要求。

3. 门槛进一步降低,强调运营调整的适应性:强调无障碍设计,在有独立的交通系统和对外出入口的前提下,允许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或者设置在其他建筑;建筑设计应保证照料服务有效展开,并为未来发展和运营调整提供改造的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6号
现批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450-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4、5.1.2、5.6.4、5.6.6、6.5.3、7.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同时废止。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养老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质量,使养老设施建筑适应老年人体能变化和行为特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

1.0.3 养老设施建筑应以人为本,以尊重和关爱老年人为理念,遵循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的原则,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并按养老设施的服务功能、规模等进行分类分级设计。

1.0.4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养老设施elderly facilities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通称,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

2.0.2 老年养护院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为介助、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2.0.3 养老院home for the aged为自理、介助和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

2.0.4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2.0.5 养护单元nursing unit为实现养护职能、保证养护质量而划分的相对独立的服务分区。

2.0.6 亲情居室living room for family members供入住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亲人短暂共同居住的用房。

2.0.7 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基本可以独立进行,自己可以照料自己的老年人。

2.0.8 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和扶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能老年人。

DB11T-1598.1-2018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第1部分:通则

DB11T-1598.1-2018 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第1部分:通则
5 服务项目
服务项目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助餐服务; b) 助医服务; c) 助洁服务; d) 助浴服务; e) 助急服务; f) 康复服务; g) 呼叫服务; h) 精神慰藉服务。
6 服务要求
6.1 接待
6.1.1 服务组织应按承诺的开门营业时间提供服务。 6.1.2 应热情周到,耐心倾听老年人的服务诉求。
4
DB11/T 1598.1—2018
6.5.7 服务人员应按服务计划和服务规范提供服务。 6.5.8 入户服务时,服务人员应出示派工单,亮出胸卡,征得服务对象或监护人允许后按服务对象的 要求开展服务。 6.5.9 服务人员应与服务对象保持良好沟通,服务过程中应观察服务对象的状况,视情况停止服务, 采取措施。 6.5.10 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应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可重复使用的用品应符合清洁消毒要求。 6.5.11 服务过程中,服务人员应进行服务质量的自我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未达到质量要求的, 应做好质量改进和服务补救工作。 6.5.12 服务完成后,服务人员应清洁现场。 6.5.13 服务完成后,服务人员应请服务对象或监护人对服务完成情况进行确认签字。 6.5.14 服务人员应做好服务过程中的相关记录。 6.5.15 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应做好质量改进和服务补 救工作。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文件。 3.1
居家养老服务 home care service for the elderly 服务组织为满足居家老年人需求所提供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活动。
4 总体要求
4.1 服务组织 4.1.1 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包括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社区/村养老服务驿站、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和 养老机构。

2018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及条文解释说明

2018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及条文解释说明

2018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及条文解释说明2018年5月9日,住建部发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5号)。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1.3A、5.4.4(1、2、3、4)、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8.2.1、8.3.4、8.4.1、10.1.5、10.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3月30日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内容,我们发现本次修改并未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原内容进行修改,而是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增加了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设施等的设置,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了完善。

换句话说,这次修订主要是针对养老服务设施。

以下是具体的修订内容,请仔细阅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条文说明】本条对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等进行了分类。

老年人照料设施设计标准2018

老年人照料设施设计标准2018

老年人照料设施设计标准2018老年人照料设施设计标准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需求越来越大。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安全,需要建立一套老年人照料设施设计标准,以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设和使用。

以下是老年人照料设施设计标准的内容,共计700字。

一、空间设计标准1. 室内空间要舒适宽敞,能够容纳老年人活动、休息和交流所需的设备和设施。

2. 室外空间应有足够的阳光和绿化,以提供老年人户外休闲和活动的场所。

3. 设计中应考虑到老年人的身体特点,采用无障碍设计,设立扶手和坡道等,方便老年人的行动。

4. 建立行动路径规划,将各个功能区、活动区和服务区连接起来,方便老年人的移动。

二、设备设施标准1. 提供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座椅、桌椅、床铺等家具,确保老年人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2. 配备护理床、轮椅、拐杖等辅助设备,满足老年人特殊的生活和健康需求。

3. 在公共区域设置紧急呼叫设备,确保老年人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得到帮助。

4. 室内和室外应设置合适的照明设施,保证老年人夜间活动的安全。

5. 配备老年人照料所需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以应对老年人的常见疾病和突发事件。

三、安全标准1. 建筑物应符合抗震、防火和防盗的要求,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2. 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和紧急疏散指示标识,方便老年人在紧急情况下迅速疏散。

3. 室内装饰材料要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杜绝对老年人产生有害影响的物质。

4. 确保室内室外交通设施的安全性,减少老年人在行动过程中的摔倒和碰撞风险。

四、服务标准1. 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设立专业护理人员,提供定期健康检查、护理和医疗服务。

2. 开展老年人活动,组织老年人参与各种形式的娱乐、健身和社交活动,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3. 提供老年人的饮食服务,制定营养计划和烹饪标准,保证老年人的饮食健康。

4. 设立老年人咨询服务,提供心理咨询、法律咨询和养老规划等相关服务。

以上是老年人照料设施设计标准的内容,通过制定和遵守这些标准,可以确保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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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养老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质量,使养老设施建筑适应老年人体能变化和行为特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

1.0.3 养老设施建筑应以人为本,以尊重和关爱老年人为理念,遵循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的原则,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并按养老设施的服务功能、规模等进行分类分级设计。

1.0.4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养老设施elderly facilities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合服务的建筑通称,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

2.0.2 老年养护院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为介助、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2.0.3 养老院home for the aged为自理、介助和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

2.0.4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2.0.5 养护单元nursing unit为实现养护职能、保证养护质量而划分的相对独立的服务分区。

2.0.6 亲情居室living room for family members供入住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亲人短暂共同居住的用房。

2.0.7 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基本可以独立进行,自己可以照料自己的老年人。

2.0.8 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和扶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能老年人。

2.0.9 介护老人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主要指失智和失能老年人。

3 基本规定3.0.1 各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建内容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其中,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和室外活动场地及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应包括供电、供暖、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及污物收集等。

表3.0.1 养老设施建筑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建内容养老设施建筑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建内容3.0.2 养老设施建筑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进行分级,且等级划分宜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养老设施建筑等级划分养老设施建筑等级划分3.0.3 对于为居家养老者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社区老年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娱乐活动等养老设施建筑,其建筑设计宜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3.0.4 养老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临近公共服务设施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3.0.5 养老设施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且独立设置。

小型养老设施可与居住区中其他公共建筑合并设置,其交通系统应独立设置。

3.0.6 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宜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 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3.0.7 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为医用电梯。

3.0.8 养老设施建筑的地面应采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整的材料。

3.0.9 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色彩与标识设计,且色彩柔和温暖,标识应字体醒目、图案清晰。

3.0.10 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3.0.11 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无障碍设计具体部位应符合表3.0.11的规定。

表3.0.11 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无障碍设计的具体部位养老设施建筑及其场地无障碍设计的具体部位3.0.12 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夏热冬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地区老年人用房地面应避免出现返潮现象。

4 总平面4.0.1 养老设施建筑总平面应根据养老设施的不同类别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动静分区应明确,交通组织应便捷流畅,标识系统应明晰、连续。

4.0.2 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要公共活动用房应布置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地段,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h。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宜与居住用房就近设置。

4.0.3 养老设施建筑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

货物、垃圾、殡葬等运输宜设置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4.0.4 总平面内的道路宜实行人车分流,除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等要求外,还应保证救护车辆通畅到达所需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

4.0.5 总平面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

在机动车停车场距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应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且无障碍停车位应与人行通道衔接,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4.0.6 除老年养护院外,其他养老设施建筑的总平面内应设置供老年人休闲、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活动场地的人均面积不应低于1.20m2;2 活动场地位置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场地范围应保证有1/2的面积处于当地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之外;3 活动场地表面应平整,且排水畅通,并采取防滑措施;4 活动场地应设置健身运动器材和休息座椅,宜布置在冬季向阳、夏季遮萌处。

4.0.7 总平面布置应进行场地景观环境和园林绿化设计。

绿化种植宜乔灌木、草地相结合,并宜以乔木为主。

4.0.8 总平面内设置观赏水景的水池水深不宜大于0.6m,并应有安全提示与安全防护措施。

4.0.9 老年人集中的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公共厕所,且应配置无障碍厕位。

4.0.10 总平面内应设置专用的晒衣场地。

当地面布置困难时,晒衣场地也可布置在上人屋面上,并应设置门禁和防护设施。

5 建筑设计5.1 用房设置5.1.1 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置老年人用房和管理服务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应包括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

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宜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国家标准GB 50867-2013)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不同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房间设置5.1.2 养老设施建筑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5.1.2的规定。

旧城区养老设施改建项目的老年人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其他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低于表5.1.2规定的70%。

表5.1.2 养老设施建筑各类用房最小使用面积指标养老设施建筑各类用房最小使用面积指标注:对于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公共活动用房,表中的使用面积指标是指独立设置时的指标;当公共活动用房与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时,可以不考虑其面积指标。

5.1.3 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老年人生活用房中的居住用房和生活辅助用房宜按养护单元设置,且老年养护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不大于50床;养老院养护单元的规模宜为(50~100)床;失智老年人的养护单元宜独立设置,且规模宜为10床。

5.2 生活用房5.2.1 老年人卧室、起居室、休息室和亲情居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

5.2.2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0m2/床,且单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00m2,双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6.00m2;2 居住用房内应设每人独立使用的储藏空间,单独供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储藏柜高度不宜大于1.60m;3 居住用房的净高不宜低于2.60m;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住用房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低于2.60m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4 居住用房内宜留有轮椅回转空间,床边应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

5.2.3 老年养护院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养老院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休息室宜为每间4人~8人;失智老年人的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并宜进行分隔。

5.2.4 失智老年人用房的外窗可开启范围内应采取防护措施,房间门应采用明显颜色或图案进行标识。

5.2.5 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的老年人居住用房宜设置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养护院相邻居住用房的阳台宜相连通;2 开敞式阳台栏杆高度不低于1.10m,且距地面0.30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3 阳台应设衣物晾晒装置;4 开敞式阳台应做好雨水遮挡及排水措施;严寒及寒冷地区、多风沙地区宜设封闭阳台;5 介护老年人中失智老年人居住用房宜采用封闭阳台。

5.2.6 老年人自用卫生间的设置应与居住用房相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养老院的老年人自用卫生间应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洗浴的需要;老年养护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老年人自用卫生间应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的需要;卫生洁具宜采用浅色;2 自用卫生间的平面布置应留有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3 自用卫生间宜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4 自用卫生间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应有高差,地面应选用防滑耐磨材料。

5.2.7 老年人公用厨房应具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5.2.8 老年人公共餐厅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公共餐厅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表5.2.8的规定;2 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公共餐厅宜结合养护单元分散设置;3 公共餐厅应使用可移动的、牢固稳定的单人座椅;4 公共餐厅布置应能满足供餐车进出、送餐到位的服务,并应为护理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当采用柜台式售饭方式时,应设有无障碍服务柜台。

表5.2.8 养老设施建筑的公共餐厅使用面积(m/座)养老设施建筑的公共餐厅使用面积(m/座)2注:1 老年养护院公共餐厅的总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60%测算;养老院公共餐厅的总座位数按总床位数的70%测算;老年日照料中心的公共餐厅座位数按被照料老人总人数测算。

2 老年养护院的公共餐厅使用面积指标,小型取上限值,特大型取下限值。

5.2.9 老年人公用卫生间应与老年人经常使用的公共活动用房同层、邻近设置,并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的每个养护单元内均应设置公用卫生间。

公用卫生间洁具的数量应按表5.2.9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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