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卫生局关于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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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卫生局关于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5.09.08
•【字号】青食药监[2005]76号
•【施行日期】2005.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卫生局关于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食药监〔2005〕76号)
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各市(区)卫生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业经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并决定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这部行政法规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特别是对原行政法规确立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相应调整,简化了许可程序,体现了便民原则。
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
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精神,原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行政许可职能,自2005年11月1日起正式移交市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审批工作。
其他事项,依照本条例的相关条款执行。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卫生局
二00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