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孕妇保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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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文件名称

女工(孕妇)保护控制程序文件种类□一级文件■二级文件□三级文件

文件编号版本号2017-B 版■总经理■生产副总■质量副总■总经理助理

■总经办■采买部■储运部■人力资源部

■工程技术部■设施部■生产部■质量管理部

范■财务部■PMC部■改进部■业务部

■检测室■制浆车间■模具车间■后工序车间

备注:■表示发放□表示不发放

编制:人力资源部审察:赞同:

日期: 2017 年 03 月 10 日日期: 2017 年 03 月 10 日日期: 2017 年 03 月 10 日版本∕校正号校正内容大纲见效日期A/0首版2015-02-01

2016-A版组织架构调整、改变文件编号

2016-01-01规则

2017-A版更正 5.5.5 和2017-01-13 2017-B版组织架构调整2017-03-17

1目的

为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及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女职工。

3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保证本文件获取有效推行并及时更新;负责完满并推行女工及孕妇保

护方法,供应相关设施和劳动保护措施,并督查各部门落实。

各部门负责详尽执行对女工及孕妇的保护措施。

总经理或其指定代理人负责对女工及孕妇保护方法及资源供应的审批

4术语和定义(无)

5程序

本公司禁止所有歧视行为,在拟定和执行相关招聘、薪水福利、培训、晋升、解雇政

策时,坚持公正、同样原则,凡适合妇女从事的岗位,禁止在招工时加入性别歧视。

职工进厂后,人力资源部负责登记编制女职工名册,公司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女

工及孕妇推行特别保护。

公司禁止对女工或孕妇采用任何形式的骚扰、威胁和非人道的待遇。

公司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 )降低薪水或清除劳动关系,但女工主动要求清除劳动关系的除外。

各部门应统计上报“三期”女工名单给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拟定相关的劳动保

护措施,对“三期”女工进行特别保护,保护内容以下:

女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

动,不得安排加班。

对怀孕 7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的女工不得上夜班,正常劳动时间内应安排适合休息

时间。

女工怀孕期间不能够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依照医疗机构证明,应减少劳动量或调换岗位。

女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能够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

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女职工若顺产生育单胎,可享有 128 天的产假。难产者增加 15 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15 天产假。产假期间薪水照发,恩赐男方护理假15 天。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有薪假。

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

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和上夜班。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国家规定女职工怀孕后享有产检假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孕妇去医院进行产检,算正

常出勤对待,详尽的规定以下 :

怀孕第 1— 6 个月,每个月可享受 1 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怀孕第 6— 7 个月,每个月可享受 1 天假期;

怀孕第 8 个月,每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 9 个月以上,每个月可享

受 4 天假期,但其中 2 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人力资源部会同工会等组织做好女工及孕妇劳动保护宣传,对处于“三期”的女工进

行相关保健知识讲座,并督查用人部门的确执行劳动保护措施。

6支持文件

--1 )《妇女权益保护法》

--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7相关表格

--1 )《休产假女工统计表》

8附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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