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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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02.06.05
•【字号】鲁人发[2002]21号
•【施行日期】2002.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指导
正文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
办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发[2002]21号)
各市人事局、教育局、公安局、省直和中央驻鲁单位,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关系迁移管理办法,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24号)精神,现就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出具落户介绍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须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
省直、中央驻鲁单位接收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市属单位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县属及以下单位由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经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接收手续的,由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
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未经鉴证的,公
安部门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需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自离校之日起3
个月内,公安部门凭《就业报到证》或《就业推荐书》、户口迁移证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在其家庭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两年内户口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管理。
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需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二00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