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律师资格证书公证的复函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律师资格证书公证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1991.04.18

•【文号】[91]司公字第93号

•【施行日期】1991.04.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律师资格证书公证的复函

(1991年4月18日[91]司公字第93号)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浙司公(1991)第19号《关于对律师资格证书能否予以公证的请示》收悉。经商律师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可以对外公证。公证处应证明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印章属实。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和译文中均应包括资格证书所注内容,即“注:不得凭本证书从事律师职务。凡从事律师职务者,必须持司法部颁发的律师工作执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