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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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政工科负责**本部区域治安保卫视频监控系统的巡查;段河发电分公司、寺河二号井电站负责本辖区治安保卫视频监控系统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保卫系统值班人员是治安保卫视频监控系统执行者,负责视频监控巡查的操作;要定时对监控部位、目标进行视频监控巡查,对视频信息的录制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三、值班人员每日实时监看,上、下午及夜间必须实时操作视频监控巡查,发现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的可疑情况,及时联络保安巡逻人员共同处置,并当班做好记录。
四、治安保卫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使用人员,应当严格管理视频系统采集的图像信息,依照制度按程序查看、复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删改、破坏视频信息原始数据记录,或者随意传播、复制或者用于个人目的、商业目的的查询。
五、未经政工科允许,非保卫人员不得进行治安保卫视频监控系统的操作、下载、复制等行为;因工作需要查阅、下载、复制监控资料,需经政工科批准,由专人操作。
六、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时,应检查视频监控的运行状态,发现视频监控系统发生异常或故障,要及时向报告,并向信息化管理中心汇报及时维护。
七、供热站负责治安保卫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维护,按照规定建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人员管理维护,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八、因违反本规定造成影响的、有下列情节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系统的;(二)不按规定记录、存储视频信息的;(三)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的;(四)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
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