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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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智能规划NO.03 2020
智能城市 INTELLIGENT CITY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划
陈铠楠
(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广东 广州 510000)
摘 要:在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中,生态保护是其首要的、核心的任务,但用于公园管理、旅游服务、市政支撑等功能,较低比例的建设用地也是必要的。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规划具有若干特征特色与工作要点,应坚持生态保护、因地制宜、分散与集约相结合、支撑公园发展等原则,遵从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相关规范,科学衔接上位相关规划,衔接总体规划功能分区方案,并注意结合生态敏感性分析、加强静态交通用地规划、规范表达用地统计等要点。
关键词: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建设用地
森林公园规划包括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与森林公园详细规划,前者是指以森林公园为规划范围,按照主体功能要求与建设原则,对森林风景资源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作出空间、时间上的总体安排与布局,是指导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1]。
生态保护是森林公园首要的、核心的任务,必要建设项目无法落实时,森林公园的设立也将失去意义,无法满足预期发展目标。
建设用地的规划既要依法依规,又要与上位规划、功能分区方案、生态敏感性分析等衔接与协调,使得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项目在布局用地方面有其特征特色,有其需要熟悉与掌握的要点。
1 土地利用规划的原则
1.1 生态保护、因地制宜原则
遵循以生态保护为核心的规划理念,对于珍稀植物群落、河流湖泊等重要生态资源,采取生态保护原则,建设用地布局不影响重要生态保护对象。
建设用地应顺应与保护森林公园普遍的复杂山地地形地貌,考虑建设适宜性,结合道路规划方案进行布局,采取灵活的用地轮廓边界。
1.2 分散而集约的布局原则
建设用地在公园全局中应分散点状布局,满足公园发展需要,在小范围内应较集中、成组团,避免对生态本底造成大范围的影响。
1.3 协调上位规划原则
用地方案应对接、协调上位规划关于建设用地的管控要求。
当前受制于上位规划条件而难以落实的必要用地需求,应提出协调诉求与近期对策。
1.4 支撑公园发展原则
以生态保护为前提,公园建设用地宜争取靠拢规范上限提出长远用地诉求,获得一定发展弹性,并制定分期建设计划,灵活实施。
2 建设用地布局应满足的相关规范
森林公园中的建设用地可以分为道路用地与其他建设用地,根据相关规范的特征,需要分开讨论。
2.1 道路用地
森林公园相关规划对道路的控制体现为路网密度而非直接体现于用地面积。
对于路网密度的规范要求,以广东
省内项目为例,以广东省地方标准《森林公园建设指引》(DB44/T 1812—2016)为依据,位于不同区位的森林公园在机动车道密度、游览步道密度两方面应遵循该规范的要求,要求如表1所示。
表1 《森林公园建设指引》对路网密度的要求 /(m/hm2)公园类型机动车道密度游览步道密度远郊型森林公园5~158~15
城郊型森林公园10~2010~20
城区型森林公园15~2515~30
2.2 其他建设用地
2.2.1 其他建设用地的规划依据
(1)《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 2005—2012)中,条款6.6.6,“建设用地总量原则上不应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3%”;
(2)《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版)中,第十五条,“除森林公园道路建设外,规划用于工程设施建设的用地不得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3%”;
(3)《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LYT5132—95)中,条款7.1.5,“休憩、服务建筑用地,不应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2%”。
作为公园建设项目常用规范之一的《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对于面积广阔、生态保护功能突出的森林公园缺少指导意义,如建设用地管控方面,该规范对陆地面积大于300 hm2的“其他专类公园”的绿化、管理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的用地比例的要求,分别是大于80%、小于0.5%、介于5%~15%之间,最后一点明显与森林公园的特征不契合,亦与上文引述的森林公园规范相冲突,因此《公园设计规范》可不作为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主要依据。
2.2.2 注意事项
(1) 依据部分地方规范,森林公园中的小面积建设用地可以不计建设用地指标、与农林用地兼容,但依然需要符合上述规范中的建设用地陆地占比要求。
(2)部分绿地,如国标G2防护绿地、东莞标G2生产防护绿地,在上述规范中不视作工程建设用地进行统计,但在城市用地分类中属于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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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规划
NO.0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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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项目经验,将公园陆域约2%的用地作为建设用地,便足以支撑公园近中期的基本运作,并且森林公园以生态保护为核心,不宜盲目加快加多建设、提升接待能力、追求游客规模。
但为了预留一定发展弹性,公园建设用地规划应持“有限开发、留有余地”的原则,较为靠拢陆域3%的规范上限去提出建设用地指标诉求,并制定建设时序,未来灵活开展分期建设[2]。
3 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需要研究、协调、衔接的现有相关规划,主要包括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水源保护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生态公益林规划等,上述规划均对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提出管控要求,对其建设用地总量及布局产生制约。
该制约是需要进行叠加分析的,在某一规划中允许进行建设的用地,可能在另一规划中受到建设管控。
实践表明,上述各相关规划对城市大型森林绿地斑块的管控,往往较为粗放且呈现为极强的保护倾向,再经过叠加,公园将极大部分地覆盖于总规禁建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公益林等管控空间范围,若要完全依据各相关规划,公园建设开发将受到极大制约,远远无法满足公园发展的基本需求。
因此,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实事求是地考虑公园保护
开发的平衡和公园运作的需求,对于相关规划,是持兼顾考虑而非全面服从的姿态,并通过编制具备合理性、科学性的成果,向相关规划提出用地诉求,建议在相关规划未来修编时优先考虑落实公园总体规划中有待协调衔接的建设用地。
对于相关规划制定的基本农田、一级水源保护区、总规黄线等管控尤其严格或可预判难以协调的空间,应重点论证占用为建设用地的必要性,设法规避冲突,确有必要时才提出协调诉求。
受管控的空间中存在的有违管控要求的现状建设,不代表规划方案可以将其视为可建设用地,规划应提出将不合法建设进行清退。
4 与功能分区方案衔接
在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中,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 2005—2012)的要求,“功能分区”有其特定含义,由数量、名称均明确的分区类型构成,且各类分区均与管控要求相联系。
公园经营范围内,功能分区分为核心景观区、一般游憩区、管理服务区和生态保育区,可在公园经营范围之外划定协调控制区,与公园经营范围共同形成公园总体规划研究范围。
各类功能分区对建设用地的管控要求具有鲜明差异,功能分区标准如表2所示。
表2 森林公园功能分区标准
分区名称定义
建设内容管控
主要功能核心景观区拥有特别珍贵的森林风景资源,
必须进行严格保护的区域
除现有设施及必要的保护、解说、游览、休憩和安全、
环卫景区管护站等设施外,不得规划建设住宿、餐饮、
购物、娱乐等设施
保护、游览一般游憩区森林风景资源相对平常,且方便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可以规划少量旅游公路、停车场、科普宣教设施、景
区管护站及小规模的餐饮点、购物商亭等
游览、游憩管理服务区
为满足森林公园管理和旅游接待
服务需要而划定的区域
可以规划游客中心、停车场和一定数量的住宿、餐饮、
购物、娱乐等接待服务设施,必要的管理和职工生活
用房
管理、旅游接待服务
生态保育区本规划期内以生态保护修复为主,
基本不进行开发建设、不对游客
开放的区域
不进行开发建设及不对游客开放,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森林公园现有森林植被进行生态恢复和生态保育等
生态恢复及保育
因功能分区与管控要求的对应关系,土地利用方案应以如下方式充分对接功能分区规划:生态保育区不对外开放,不设置景点,因此基本不进行建设用地布局;核心景观区以保护核心景观资源为目标,对建设内容有明确管控,不得规划建设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设施的用地;管理服务区与一般游憩区是公园建设用地的主要担当,公园发展所需建设用地的布局应主要集中于管理服务区,少量、小规模布局于一般游憩区。
单体建设用地边界原则上不应突破功能分区边界。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中,功能分区需要以林班矢量边界为重要依据,从技术路线上是先于土地利用规划提出的。
在功能分区以林班边界、规划结构草案、规划路网草案、相关规划等作为依据提出后,建设用地随后以其为依据开展布局,与其保持对接,对其提出反馈修正。
5 其他方案制定与成果表达要点
(1) 建设用地布局应结合规划结构、功能分区与道路规划,与景区景点、市政专项等规划内容相互反馈修正。
以布局特点而言,森林公园占地范围广阔,多在10 km 2
乃至100 km 2以上,建设用地将呈现“点状供地”特征,服务于各片
区的管理、旅游服务、市政支撑等需求。
公园建设用地通常较为集中于公园各出入口,承载管理、疏散、停车、旅游服务、餐饮住宿等功能,内部根据游憩景点与市政支撑的需要进行大范围分散、小范围集中的布局。
(2) 前期研究中,应围绕地形、水体、植被等生态敏感性因子进行生态敏感性分析。
建设用地布局应基于生态敏感性、建设适宜性分析的结论,综合坡向、坡度、高程、地质、周边景观条件、交通可达性、现状建设情况等要素统筹考虑,以因地制宜、保护重要生态要素为原则。
(3) 森林公园为截留社会车辆以减少公园内部人车互相干扰、应对节假日等游客高峰,有着较大的社会停车位需求,社会停车场用地在森林公园建设用地中占有显著比重。
应通过游客规模预测与静态交通规划,确定社会停车场用地的总需求与布局特征,通常尤为集中地布局于公园各主要出入口。
为集约利用土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宜部分建设为停车楼。
可结合各主要出入口布局应急停车场,用地性质保持农林用地,非旅游高峰时期作为稀树草坪进行管理维护,遇旅游高峰期时作为应急停车场。
(4) 成果表达中,应包括“公园规划用地统计”与“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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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用地统计”两类用地统计,分别对接林业与城规体系。
公园规划用地统计以公园经营范围为统计范围。
应表达公园水体与陆地的面积及其总用地占比;应分绿化用地、建筑占地、园路及铺装用地、其他用地四项表达陆地利用的明细,分别表达其面积及陆地占比。
应表达工程建设用地(不含道路用地)的陆地占比,表明其符合3%上限的规范。
与非建设用地兼容的建设,在本统计中需视作建设用地参与统计。
城乡用地统计一般以公园研究范围为统计范围,以经营范围为统计范围的,应另行表达协调发展区内提出的新增建设用地诉求。
依据城乡用地分类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分类表达各性质用地面积与范围占比。
因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对生态保护、开发利用程度的重视,宜加强相关阐述,表达土地利用的现状、规划情况的对比,表达建设用地规划情况与土规建设用地指标的对比。
与非建设用地兼容的建设,在本统计中无须视作建设用地参与统计。
(5)图纸制作与用地统计时,耕地与林地宜进行区分表达。
6 结语
森林公园的设立与建设是对生态文明理念的贯彻,是对城市生态本底资源的保护、盘活与提升,是对城市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综合促进。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既要做到依法依规,也要梳理多方面条件、统筹保护与开发利用,其编制与各类型规划编制一样具有一定复杂性与困难性,因此对其进行的总结、研究对于指导、促进规划编制工作顺利高质完成具有积极意义与必要性。
参考文献
[1] 杨帆.森林公园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J].中南林业调查规
划,1996,15(4):59-61.
[2] 周湘红.森林公园规划中保护与开发关系探讨[J].中南林业调查规
划,2019,38(1):30-34.
作者简介:陈铠楠,硕士,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为城乡规划。
基于绿色交通理念的生态城市规划研究
张 跃 巴天星
(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辽宁 沈阳 110004)
摘 要:现如今,我国各城市对于环境的保护提出了高度的重视,同时也对绿色生态城市发展的重要性有了深刻的认知。
而在城市中,对环境产生污染的重要因素便是交通问题。
只有将交通环境作出改善,才是真正推进生态城市规划工作的开展。
因此,必须要通过绿色交通理念,对生态城市展开细致的规划,从而使我国各城市的环境能够得到保障。
关键词:绿色交通理念;生态城市;规划
当前,在我国的各城市中,机动车数量在不断上升,造成的碳排放也给城市的环境带来了威胁,因此,必须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随着城市交通环境的不断恶化,生态城市规划与建设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基于此,本文将探寻绿色交通理念下,生态城市规划的相关策略,从而促使我国各城市的交通环境能够得到有效改善。
1 绿色交通理念与生态城市规划的关系
我国住建部门早已颁发了与生态城市建设以及维护相关的条文,该条文提出,在开展生态城市的规划工作期间,绿色交通不可忽视,也最为关键[1]。
确立好绿色交通体系,可以妥善处理当前我国各城市道路拥堵的现象,促使交通出行更加便利,提升交通道路的使用率。
将绿色交通理念同城市规划相融合,能够达成相互辉映的目的,促使群众缩短出行时间,并减少汽车尾气的大量排放,将能源的消耗量、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用进行节约。
绿色交通理念的发展,还能够将机动车的数量减少,将停车场的需求变小。
同以往的交通形式相比,绿色交通理念能够对生态城市规划需求予以满足,为生态城市规划与建设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帮助。
站在建设生态城市的角度方面,生态城市规划、绿色交通理念相融合,能够达成相互作用的目的。
生态城市规划期间,会对绿色交通出行优先发展,促使绿色交通能够与土地空间相结合,将绿色交通理念充分体现,从而使绿色交通系统完整形成。
2 生态城市规划的特点
2.1 城市土地布局与绿色交通相融合,缩短出行距离
生态城市在开展规划工作期间,必须要格外关注用地规划与其之间所存在的关联,开展全局的统筹工作。
在通常的情况下,主要将公共交通引导开发形式在生态城市规划工作中加以运用,也就是采取TOD形式,高强度地对公交站点四周展开综合性开发工作,促使居民居住地区、上班族办公地区、群众商贸地区的中心功能可以形成,将公交车站周围、公交线路沿线附近的群众活动加以满足,促使群众能够达成绿色出行的目标,并且大幅度地减少群众日常交通出行量[2]。
2.2 对公交与慢行交通优先发展
必须要将慢行友好、公交优先的规则在生态城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