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民事诉讼第十章第四节: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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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什么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什么是⼈民调解,⼈民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
⼈民调解相对于民事判决,履⾏上更加容易实现。

那么什么是⼈民调解,⼈民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
⼀、什么是⼈民调解,⼈民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
1、⼈民调解,是指在⼈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进⾏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当事⼈互谅互让、平等协商、⾃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种活动。

2、经⼈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当事⼈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效⼒,受法律保护。

⼆、申请⼈调解纠纷有哪些途径,是否收费
1、受理纠纷⼀般有两种途径:
(1)纠纷当事⼈找到⼈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纠纷,即当事⼈主动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时,当事⼈既可⼝头申请,也可书⾯申请。

(2)⼈民调解员发现纠纷后,及时主动前去调解。

⼈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费。

2、如何解决劳动争议
⽤⼈单位与劳动者发⽣争议,可以按照以下⼏个程序解决:
(1)双⽅⾃⾏协商解决。

当事⼈在⾃愿的基础上进⾏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

不愿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可⾃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

当事⼈也可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

当事⼈⼀⽅或双⽅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程序是⼈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4)法院审理程序。

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法院调解书的制作和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一、法院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法院调解的特征⏹法院调解具有适用的广泛性⏹(1)从适用的法院看,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

⏹(2)从适用的程序看,除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院依执行程序执行的案件外,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以适用法院调解。

⏹(3)从适用的审理阶段看,开庭审理前可以进行调解,开庭审理后、判决作出之前也可以进行调解。

⏹(4)从适用的案件看,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都可以进行调解。

⏹(5)根据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和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民事案件,除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以外,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6)不适宜调解的民事案件⏹(一)必须采取罚款、追缴制裁措施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二)必须给予经济制裁的有严重违法活动的经济纠纷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A.公示催告程序⏹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D.执行程序⏹【答案】AD 【详解】本题考查的为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于选项A.公示催告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存在对方当事人,不存在调解的问题;选项D.执行程序,由于审判已经结束,法院已作出有效的裁判或调解书,在执行不存在诉讼意义上的调解,因为那是法院的一种审判行为,只有当事人的自行和解2,法院调解具有自愿性这是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的重要区别之一。

2013年民诉司法考试选择题答案及解释

2013年民诉司法考试选择题答案及解释

(2013年)单项选择35.根据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B.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团体C.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D.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选项A说法正确。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选项B说法正确。

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者恢复、补偿受到减损的公益利益,或者是虽然没有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减损的事实,但是有一定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需要诉讼保护时,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因此,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36.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据此,法院和法官应在民事审判中遵守诉讼程序,履行释明义务。

下列哪一审判行为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A.在李某诉赵某的欠款纠纷中,法官向赵某释明诉讼时效,建议赵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B.在张某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法官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裁定C.在杜某诉阎某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D.在罗某诉华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官主动走访现场,进行勘察,并据此支持了罗某的请求【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对执法为民与法官释明义务的理解。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新旧大纲内容对比

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新旧大纲内容对比基本要求系统掌握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体系和规范体系;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概念的内涵,明确相近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深入理解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正确把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制度的具体内容,理解和掌握各基本原则、各种程序和制度之间的相互联系;熟悉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中的重要规定,并懂得实际运用,正确分析具体的案例。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诉讼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内容特点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区别点)民事诉讼的特征(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民事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与民法等民事实体法的关系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内容法院对诉讼权利平等的保障)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两者之间的关系)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应当自愿调解应当合法贯彻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辩论原则(含义内容对辩论权行使的保障)处分原则(含义内容法院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保障)检察监督原则(含义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支持起诉原则(含义支持起诉的条件)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基本制度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原2005:内容 ]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回避的法律后果)公开审判制度(内容公开审判的原则与例外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两审终审制度(内容、二审终审之例外)备注:[考点变动:将“合议制度”下的“内容”改为“合议的概念与内容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第三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民事诉讼主管概述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管辖概述管辖的概念管辖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恒定的有关司法解释)专门法院的管辖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级别管辖级别管辖的概念与依据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概念与依据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对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相关司法解释)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协议管辖(概念条件)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管辖问题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五节裁定管辖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的概念适用移送管辖的条件)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概念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的概念管辖权转移的适用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六节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章诉第一节诉的概念与特征诉的概念诉的特征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概念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别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诉的理由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诉的分类确认之诉(内容特点)给付之诉(内容特点)变更之诉(内容特点)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反诉反诉的概念反诉的特征(反诉是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与本诉之间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反诉提出的目的是吞并、抵销本诉)反诉与反驳的区别反诉的条件(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应当在本诉的进行中提出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具有管辖权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反诉的审理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五节诉的合并与分离诉的合并诉的分离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五章当事人第一节当事人概述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关系)当事人适格(含义当事人适格的标准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当事人适格与新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当事人的变更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原告与被告原告与被告的概念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通常情况下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概念共同诉讼的特征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必要的共同诉讼(概念类型共同诉讼人诉讼地位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地位的确定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法院对必要共同诉讼的审理和裁判)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诉讼的共同诉讼适用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概述(代表人诉讼的概念诉讼代表人的概念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性质)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产生诉讼代表人的权限诉讼代表人的更换)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程序(公告登记裁判的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五节第三人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第三人的概念第三人的特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含义有独立请求法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原告的区别)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含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被告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地位的规定)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六章诉讼代理人第一节诉讼代理人概述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产生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七章民事证据第一节民事证据概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民事诉讼证据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书证(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的分类书证的提出书证的效力)物证(物证的概念与特征物证的提出物证的效力)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征视听资料的效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概念与特征证人资格证人证言的提出证人证言的效力)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当事人陈述的效力)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的概念与特征鉴定结论的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鉴定结论的效力)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的概念与特征勘验笔录的形成勘验笔录的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民事证据的分类本证与反证(划分的意义、划分的标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意义、划分的标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划分的意义、划分的标准)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意义证据保全的条件证据保全的程序证据保全的方法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第一节证明对象证明对象的概念证明对象的范围(民事实体法事实民事程序法事实民事诉讼证据事实外国法)免于证明的事实(诉讼上承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的含义: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证明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证明责任倒置(证明责任倒置的概念证明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证明标准证明标准的概念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区别)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证明程序举证时限的概念司法解释对举证时限的规定举证时限的适用证据交换的概念证据交换的期间和时间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质证(概念主体客体程序)认证(概念要求方法注意事项)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九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期间的概念(期间期限期日)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指定期间)期间的计算期间的耽误与延展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送达送达的概念送达的特征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送达的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章法院调解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述法院调解的概念与性质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删]合法原则备注:[考点变动:删除“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第三节法院调解的程序调解的开始调解的进行调节的结束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调解协议的概念调解书的概念调解书的制作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书的送达)调解的法律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一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一节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意义财产保全的种类(诉前保全诉讼保全)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财产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先予执行先予执行的概念先予执行适用范围先予执行的条件先予执行的裁定与执行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二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性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训诫责今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三章诉讼费用第一节诉讼费用概述诉讼费用的概念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诉讼费用的种类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其他诉讼费用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形(败诉人负担按比例负担协商负担原告或起诉人负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申请人或债务人负担为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诉讼费用的预交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诉讼费用的缓、减、免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及适用的情形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四章普通程序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普通程序的概念普通程序的特征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起诉(起诉的条件起诉的方式起诉状的内容起诉状的制作)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受理的法律效果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的处理关于受理问题的主要司法解释)审理前的准备(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证据交换当事人的追加)开庭审理[开庭审理的形式(法庭审理公开审理言词审理)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审结期限]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撤诉和缺席判决撤诉(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条件按撤诉处理撤诉的法律后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情形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适用)诉讼中止(诉讼中止的适用诉讼中止的后果)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适用诉讼终结的后果)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五章简易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起诉与答辩(起诉的方式起诉内容与起诉状的送达被告的答辩)审理前的准备(举证期限的特点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开庭审理(简易程序中的调解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法庭调查与辩论庭审笔录)宣判(当庭宣判定期宣判)判决(判决的送达判决书的简化)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的提起(提起上诉的条件提起上诉的程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上诉的受理(诉讼文书的接收与送达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上诉的撤回(上诉撤回的条件上诉撤回的效果)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审理范围上诉审对案件的审理方式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地点第二审法院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的调解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上诉案件的裁判在第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的不同裁判(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第二审裁判的效力第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七章特别程序第一节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特别程序的特点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审理程序失踪人财产的管理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案件的审理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五节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审理程序原判决的撤销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六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审理程序认定财产无主后,财产所有人重新出现的处理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提起再审的程序(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对案件再审的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抗诉的程序(抗诉的提出抗诉的方式)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人民法院派员出庭)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的范围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原审的程序进行审理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十九章督促程序第一节督促程序概述督促程序的概念督促程序的使用范围督促程序的特点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支付令的申请和审查支付令的概念、内容和效力[2006新增]支付令的申请(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提交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支付令的发出备注:[本节新增:支付令的概念、内容和效力]第三节对支付令的异议异议的提出(异议期限异议提出的形式异议的有效和无效)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十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止付与公告(停止支付公告)申报权利除权判决(除权判决的概念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除权判决的公告与效力)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十一章破产程序第一节破产与破产制度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制度的性质和作用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破产申请与案件受理破产申请审查和受理案件受理的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性质债权人会议的职能债权人会议判决的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和解与整顿和解的概念整顿整顿终结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五节破产宣告程序破产宣告裁定和公告成立清算组织重新登记债权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临时财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破产抵消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清偿及破产程序的终结追加分配破产复权制度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十二章民事裁判第一节民事裁判的概念民事裁判的概念广义的民事裁判狭义的民事裁判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判决民事判决的概念民事判决的分类(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变更判决全部判决一部判决对席判决缺席判决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审判决肯定判决否定判决放弃判决承认判决)民事判决的内容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对人的拘束力对事的确定力执行力)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裁定民事裁定的概念(概念裁定与判决的区别)裁定的内容民事裁定的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决定民事决定的概念民事决定的内容民事决定的效力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十三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执行和执行程序执行的原则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机构执行根据执行管辖执行异议委托执行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承担执行回转)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执行开始申请执行移送执行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办理财产权证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十四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使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言语、文字的原则)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牵连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专属管辖)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三节涉外民事诉讼种的期间、财产保全与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种的期间涉外财产保全涉外民事诉讼种的送达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第四节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一般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的条件)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备注:[本节考点没有变动]。

[VIP专享]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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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证据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八章调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第二编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开庭审理 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10章 法院调解

第10章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和阶段(P229) (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和阶段(P229) 1.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1.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适用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特别程序、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 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婚姻关系、 的案件, 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 案件以及其它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 案件以及其它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 案件,法院不予调解 不予调解。 案件,法院不予调解。
法院调解
诉讼和解
深圳一韩资工厂56名女工被搜身案 深圳一韩资工厂56名女工被搜身案 56
2001年 30日下午 日下午5 50分许 分许, 2001年7月30日下午5时50分许,深圳宝洋产业制品 名女管理员(其中韩国人1 名男管理员( 厂6名女管理员(其中韩国人1名)及5名男管理员(其 中韩国人2 中韩国人2名)在工厂金处长的带领下突然闯进工厂车 关闭了所有的门窗,以履行检查为由对56 56名女工强 间,关闭了所有的门窗,以履行检查为由对56名女工强 行搜身,并喝令女工们双手抱头站立长达1 行搜身,并喝令女工们双手抱头站立长达1个多小时之 久。
关于法院调解,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关于法院调解,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在一起离婚诉讼中 被告提出不同意离婚, 在一起离婚诉讼中, A.在一起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不同意离婚, 但自己的工资自己花, 但自己的工资自己花,不承担对女儿的抚养 义务。原告表示,只要被告不打骂她们母女, 义务。原告表示,只要被告不打骂她们母女, 就同意不离婚。 就同意不离婚。法院就此将双方的意见记入 笔录,由原告和被告双方签字。 笔录,由原告和被告双方签字。 B.未经当事人特别授权 未经当事人特别授权, B.未经当事人特别授权,代理人可以代为达 成调解协议。 成调解协议。 C.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C.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D.在调解过程中 承办案件的法官说: 在调解过程中, D.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案件的法官说:“如 果你不接受调解,判决结果对你会更不利。 果你不接受调解,判决结果对你会更不利。”

第十章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第十章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第五节 诉讼和解
一、概述 诉讼上的和解诉讼外 的和解 与执行和解的区别: 1.程序不同 目的不同 和解的客体不同
二、我国诉讼和解的特点
1. 当事人自行进行 2. 没有专门的结案方式 3. 贯穿诉讼全过程
三、诉讼和解与法院调解的关系
并存 诉讼和解可向诉讼调解转化
四、诉讼和解的程序
和解 选择结案方式
五、诉讼和解的法律后果
(一)一审和解 撤诉\ 请求制作调解书 (二)二审和解 注意: 撤诉的法律效果(后果): 一 审判决生效(有危险性)
一、自愿原则 二、合法原则 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保密原则
( 一 ) 当事人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略) 自愿原则包含如下两方面的内容: 程序上自愿 实体上自愿 注: 简易程序司法解释6种案件先行调解 的规定,该规定对程序自愿的引出的争 议
( 二 )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略) 合法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程序上合法 2.实体上合法
(一)调解担保 自行担保 案外人担保调解书对案 外人的送达 (二)违约责任约定 违约责任 但是, 不得--
三、当事人的反悔与异议
反悔--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反悔的, 或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 的, 调解不成立, 法院应继续审理。
异议--调解书与调解协议不一致的, 当事 人可以提出异议, 法院应当审查, 以裁定书 补正。(2004《调解规定》)
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 再审审查 程序再审 审理程序
注意: 执 行程序不 可调解,
七、调解的排除适用
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适用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 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认定

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一、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1、对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再审后,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原审调解书,重新作出判决,或者依法调解。

二、民事调解书的区别1、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

民事调解书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的内容;民事判决书反映的则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的形式解决纠纷的内容。

2、体现的意志不同。

民事调解书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民事判决书则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国家的意志。

3、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

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

可见两者的区别很大。

尤其要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不同于诉讼外调解,它具有诉讼的性质,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因此,民事调解书的制作应与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一样,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三、民事调解书如何书写1、标题和编号。

标题由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

编号由年度、院名简称、文书简称和文书顺序号组成。

2、诉讼参与人(原告人、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写法与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相同,可参照。

3、案由。

一审民事调解书要直接写明案由。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及范文一、民事调解书的概念及作用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时,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85条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实体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

因此,民事调解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种,其法律效力与民事判决书是相同的。

”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诉讼纠纷的重要方式。

体现了我国特有的调审结合的民事诉讼原则,有利于合理解决当事人的诉讼纠纷。

根据我国民事审判实践证明,大多数民事纠纷都是通过调解解决的,因为民事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再大,都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纠纷。

只要分清是非,分清是非,明白道理,大多数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

因此,做好调解工作,制作好调解书,是民事审判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加强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安定团结,搞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预防和减少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民事调解书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民事调解书可分为一审、二审、再审民事调解书,除少数几项外,写法基本相同。

它的结构可以由头、体、尾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1.标题标题分为两行,标明法院的名称和语言。

2.编号写在标题右下方的位置。

写明:“[年度]×民×字第××号。

”3.当事人情况如果是一审调解书,应当依次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自然情况。

如果是二审调解书,应当按照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书写。

再审案件,调解书应当按照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书写。

具体写法和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一样,可以单独参考。

4.案由即写明案件的性质。

如“婚姻纠纷或购销合同纠纷或损害赔偿”等。

(二)民事调解书正文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

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1、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确定会产生效力,原先有所争议的法律关系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从此不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

2、当事人达成调解书之后,在法律上争议已经得到解决,自然诉讼也就会结束。

3、民事调解书生效之后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调解书具有以下法律效力:(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

这是法院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二)结束诉讼的效力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

因此,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这是法院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

调解书和特定的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决书一样,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

当事人如对法院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并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

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是就发生强制执行问题。

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与判决书一样吗《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2013年司法考试新民事诉讼法

2013年司法考试新民事诉讼法

2013年司法考试新《民事诉讼法》四十问1、新《民诉》对民诉基本原则有哪些新变化?答:(1)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检察监督的原则。

扩大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范围和方式。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对执行程序的监督以及对调解的监督。

2、在民诉中适用协议管辖的条件有哪些?答:(1)协议管辖适用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3、新《民诉》对与公司相关纠纷的管辖权如何规定的?答: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新《民诉》对管辖权异议有何特殊规定规定?答: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5、新《民诉》对上级人民法院向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程序有何新规定?答:上级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6、新《民诉》对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的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审判人员有以上行为,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新《民诉》对公益诉讼如何规定的?答: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新《民诉》对有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情况是如何处理的?答:有独三与无独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法2013

民诉法2013

民诉法(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013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带解析

2013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带解析

1、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

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

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和睦关系。

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法院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B. 他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C. 双方让步放弃诉求和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D. 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正确答案】:D2、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刘某欠款本息共计22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在3个月内向刘某分期偿付20万元,刘某放弃利息请求。

案件经王某申请撤回上诉而终结。

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王某只支付了15万元。

刘某欲寻求法律救济。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只能向一审法院重新起诉B. 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C. 可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D. 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正确答案】:B3、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

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

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B. 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C. 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D. 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正确答案】:A,B,C,D4、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交付葡萄酒的合同义务。

丙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代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对此全不知情。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丙公司的履行仍然有法律效力B. 因甲公司不知情,故丙公司代为履行后对甲公司不得追偿代为履行的必要费用C.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的,甲公司需就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 虽然甲公司不知情,但如丙公司履行有瑕疵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丙公司可就该违约赔偿金向甲公司追偿【正确答案】:A5、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二审案件的审理,遇有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B. 二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C. 二审案件调解的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的,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D. 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正确答案】:C6、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乙,票面记载金额为10万元,乙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该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丁,但将汇票的记载金额由10万元变更为20万元。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3民事诉讼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 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学自考真题2013年10月

民事诉讼法学自考真题2013年10月

民事诉讼法学自考真题2013年10月(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5,分数:25.00)1.诉的主体是______(分数:1.00)A.人民法院B.当事人√C.诉讼参与人D.诉讼代理人解析:[考点] 诉的主体[解析] 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因此选B。

2.以下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律事实的是______(分数:1.00)A.当事人死亡B.当事人撤诉C.诉讼过程中周围城市发生地震√D.原告经过两次传唤拒绝到庭解析:[考点] 民事诉讼法律事实[解析] 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就称为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这些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C项诉讼过程中周围城市发生地震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所以选C。

3.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正确的是______(分数:1.00)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不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解析:[考点] 辩论原则[解析] 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辩论。

因此A错误。

辩论的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等属于书面形式的辩论。

因此B错误。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证人不属于当事人,因此不能行使辩论权。

所以C错误,选D。

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表述错误的是______(分数:1.00)A.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D.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一律由审判员组成解析:[考点] 再审[解析] 对于再审案件,因再审的法院不同,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也有不同。

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何

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何

调解协议的效⼒如何对于调解协议的效⼒如何,相信有很多⼈都还不够了解,你知道在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吗?店铺⼩编为⼤家收集整理了⼀些相关内容,赶紧⼀起来看看吧!希望以下的内容能够为你提供帮助。

调解协议的效⼒如何⼈民调解法第三⼗⼀条第⼀款规定,经⼈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履⾏。

调解协议是当事⼈⾃主意思的体现,调解协议⽣效后,当事⼈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正当理由,不应反悔。

⼀⽅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要求其履⾏,也可以请求⼈民调解委员会督促其履⾏。

⽽且,调解协议的约束⼒主要靠当事⼈的道德⽔平和诚信理念,⾃觉履⾏,“说话算话”是⽼百姓最朴实的衡量⼈诚信的标准。

在⼈民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不意味着纠纷的彻底解决,只有当事⼈完全履⾏了调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才能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司法部《⼈民调解⼯作若⼲规定》第三⼗六条第⼆款规定,⼈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情况适时进⾏回访,并就履⾏情况做出记录。

⼈民调解法第三⼗⼀条第⼆款规定,⼈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情况进⾏监督,督促当事⼈履⾏约定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只能“督促”当事⼈履⾏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仍然拒绝履⾏,⼈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强制”当事⼈履⾏,只能根据⼈民调解法第三⼗⼆条和第三⼗三条的规定,建议另⼀⽅当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以其他⽅式解决纠纷。

在实践中,经⼈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绝⼤多数当事⼈都能⾃觉履⾏,⽽且有很多是即时履⾏完毕的,如赔礼道歉、⼩额赔偿等,但也有⼀些当事⼈认为⾃⼰吃亏了,不愿意履⾏调解协议。

⼈民调解委员会⼀般都会在调解协议履⾏期届满后对当事⼈进⾏电话或者实地回访,了解当事⼈履⾏协议的情况,听取当事⼈的反馈,发现当事⼈有未完全履⾏调解协议情况的,⼈民调解委员会将积极采取措施,进⼀步做好当事⼈的说服⼯作,督促其及时履⾏,如果发现调解协议的内容确有不当,在征得双⽅当事⼈同意后,也可以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书的生效条件

调解协议书的生效条件

调解协议书的生效条件
调解协议书有效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调解书和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可以产生四大法律后果:
1.结束诉讼程序。

2.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4.不得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

调解协议书的生效时间:
1.调解书必须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

2.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调解协议书如何作废

调解协议书如何作废

调解协议书如何作废一、背景介绍调解是一种司法解纷方式,当双方争议发生时,通过调解可以达成双方认可的协议。

调解协议书是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的协议的书面记录,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协议可能需要作废。

本文将探讨调解协议书如何作废的相关程序和要点。

二、作废调解协议书的法律依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调解协议的作废主要依据以下几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根据该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一)调解违反法律、法规的;(二)调解协议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合同订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综上所述,调解协议书的作废可以依据调解违反法律或法规、调解协议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订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法律依据进行。

三、调解协议书作废的程序和要点要作废调解协议书,需要经过以下程序和要点:1.调解协议的违法性或违背公共利益性的证明。

当一方或双方认为调解协议违反法律或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例如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实务认定等,以证明调解协议的违法性或违背公共利益性。

2.向人民法院提起作废请求。

作为主要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具有调解协议书作废的权力。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作废请求,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和起诉状,并依法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3.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决定。

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作废调解协议书的决定。

如果法院认定调解协议违反法律或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作废条件,将予以撤销。

4.调解协议书作废的法律效果。

一旦调解协议书被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即失去法律效力。

双方应当按照法院的决定,履行相关义务或协议。

四、调解协议书作废的实际案例为更好地理解调解协议书作废的程序和要点,以下是一个实际案例:某甲、乙双方在劳动纠纷调解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甲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并解除劳动合同。

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指在调解达成协议后,需要对协议进行确认,并确认后该协议才能生效。

以下是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的相关内容:
协议确认的方式:协议确认可以通过签字、盖章、回执等方式进行确认。

协议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结束后进行签署,确认协议的内容和效力。

确认协议的方式应当在调解协议中有所规定。

协议效力的法律效应: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具有法律效应,即协议确认后即构成协议双方的有效合同。

协议内容的法律效力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调解协议的约定进行认定。

协议无效的情况:调解协议确认后,如果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或者是在被迫或欺诈的情况下签署的,那么该协议将无效。

如果调解协议无效,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其他法律措施解决争议。

总的来说,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因此,当事人在调解结束后应当认真阅读调解协议,确认协议内容并签署确认书。

同时,如果存在协议无效的情况,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其他法律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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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调解协议的概念调解书的概念调解书的制作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书的送达) 调解的法律效力一、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调解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

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活动,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应制作调解书,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规定不需制作调解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不需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

调解书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格式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

调解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首部:包括制作调书的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等;主文:包括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的结果。

该部分为调解书的核心部分,要求写得具体、明确,尤其是调解的结果部分,以避免当事人在履行调解书时发生争议;尾部:包括案件审判人员、书记员的签名、调解书的制作时间和人民法院的印章。

二、调解的法律效力考试用书调解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依法定程序接受调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调解发生效力的时间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而言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调解即具有法律效力。

而调解书则是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或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签收的(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不成立,法院应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

(二)调解的效力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2.对调解书不得上诉,这是因为调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协商所形成的结果,不存在不服调解书的问题,也就无所谓提起上诉。

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就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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