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之四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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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是地役权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产生效力。
地役权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地役权人、供役地人、需役地人、供役地和需役地 的位置、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费用等。
地役权的权可以转让、出租、 抵押。
转让地役权应当与供役 地一并转让,且应当经 过登记机关的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01
02
03
04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因城乡规划修改等原因导致无法 继续使用的;
用益物权的种类
01
02
03
04
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 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 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 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 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
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 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 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 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流转合同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流转土地的名称、 位置、面积、用途、期限、权利义务等条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消灭原因
承包期限届满、依法收回、提前 终止合同等。
消灭后果
承包人应返还土地,不能返还的 应折价补偿,同时土地承包经营 权人应将土地上的收益返还给发 包方,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民法2之四用益物权
目
CONTENCT
录
• 用益物权概述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地役权
01
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的定义
02
01
03
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 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的权利,是对物 的使用价值的直接支配。
02
03
04
05
特征
以土地为客体,与土地承 包经营权人的人格身份无 关,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具有物权性。
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 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客体
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所 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 土地。
内容
占有、使用、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设立方式
通过订立承包合同的方式设立。
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不以对物的占有为要件。
用益物权的特点
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不以对物的占有为要件 。
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 价值的直接支配,是对 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
用益物权具有排他性, 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 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具有限制性, 用益物权的行使必须遵 守法律的规定,不得损 害所有人的利益。
出租地役权应当经过登 记机关的登记,并不得 违反供役地的用途。
抵押地役权应当经过登 记机关的登记,并在抵 押权实现时一并转让。
地役权的消灭
01
02
03
04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包括:地役 权期限届满、供役地灭失、地 役权的抛弃、混同和强制执行
等。
地役权期限届满后,如果当事 人没有续期,则地役权消灭。
供役地灭失后,地役权也随之 消灭。
合同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承包土地的名称、位置 、面积、用途、承包期限、权利义务等条款。
登记对抗主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成立时设立,登记只是对抗 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01
流转方式
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
02 03
流转限制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 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有权优先承包。
地役权
是指地役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 利益,通过在不动产上设定负 担或者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 益,而对他人不动产进行利用 的权利。
02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物权的一种,具有排他性,其内容主要包括: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利,以及在土地上行驶的权利。
04
地役权
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自 己土地的某种便利而与他人土 地之间产生的权利关系。
它是一种从属性权利,依附于 需役地的存在而存在,并随需 役地的消灭而消灭。
地役权具有独立性和无偿性, 不随供役地权利的变动而变动 。
地役权的设立
设立地役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并报登记机关登记。
地役权的抛弃、混同和强制执 行等也会导致地役权的消灭。
THANK YOU
感谢聆听
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建设用地使 用权的;
因土地灭失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 使用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期限届满而终 止;
其他原因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消 灭的。
03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01
土地承包经营权
指民事主体基于承包合同 ,对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土 地、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所 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 的排他性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取出让或者划拨方式。
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 者的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 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金的行为。 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建设的行 为。
地役权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地役权人、供役地人、需役地人、供役地和需役地 的位置、地役权的内容、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费用等。
地役权的权可以转让、出租、 抵押。
转让地役权应当与供役 地一并转让,且应当经 过登记机关的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01
02
03
04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因城乡规划修改等原因导致无法 继续使用的;
用益物权的种类
01
02
03
04
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 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 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 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 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
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 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 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 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流转合同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流转土地的名称、 位置、面积、用途、期限、权利义务等条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消灭原因
承包期限届满、依法收回、提前 终止合同等。
消灭后果
承包人应返还土地,不能返还的 应折价补偿,同时土地承包经营 权人应将土地上的收益返还给发 包方,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民法2之四用益物权
目
CONTENCT
录
• 用益物权概述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地役权
01
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的定义
02
01
03
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 在一定范围内享有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的权利,是对物 的使用价值的直接支配。
02
03
04
05
特征
以土地为客体,与土地承 包经营权人的人格身份无 关,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具有物权性。
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 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客体
集体所有的土地、国家所 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 土地。
内容
占有、使用、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设立方式
通过订立承包合同的方式设立。
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不以对物的占有为要件。
用益物权的特点
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 不以对物的占有为要件 。
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 价值的直接支配,是对 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
用益物权具有排他性, 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 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具有限制性, 用益物权的行使必须遵 守法律的规定,不得损 害所有人的利益。
出租地役权应当经过登 记机关的登记,并不得 违反供役地的用途。
抵押地役权应当经过登 记机关的登记,并在抵 押权实现时一并转让。
地役权的消灭
01
02
03
04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包括:地役 权期限届满、供役地灭失、地 役权的抛弃、混同和强制执行
等。
地役权期限届满后,如果当事 人没有续期,则地役权消灭。
供役地灭失后,地役权也随之 消灭。
合同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承包土地的名称、位置 、面积、用途、承包期限、权利义务等条款。
登记对抗主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成立时设立,登记只是对抗 要件而非生效要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01
流转方式
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
02 03
流转限制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 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有权优先承包。
地役权
是指地役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 利益,通过在不动产上设定负 担或者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 益,而对他人不动产进行利用 的权利。
02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物权的一种,具有排他性,其内容主要包括: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利,以及在土地上行驶的权利。
04
地役权
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自 己土地的某种便利而与他人土 地之间产生的权利关系。
它是一种从属性权利,依附于 需役地的存在而存在,并随需 役地的消灭而消灭。
地役权具有独立性和无偿性, 不随供役地权利的变动而变动 。
地役权的设立
设立地役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并报登记机关登记。
地役权的抛弃、混同和强制执 行等也会导致地役权的消灭。
THANK YOU
感谢聆听
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建设用地使 用权的;
因土地灭失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 使用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期限届满而终 止;
其他原因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消 灭的。
03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01
土地承包经营权
指民事主体基于承包合同 ,对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土 地、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所 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 的排他性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取出让或者划拨方式。
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 者的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 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金的行为。 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建设的行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