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产权主体 确定流转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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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浅谈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现代经济信息浅谈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蔡婕萍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360007∥…………………………………………………………………………………………………………………………………………………………’t.;摘要:农村土地问题一直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中心问题,而农村土地问题的核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与西方j ;嗣度经济学的土地产权理论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

土地产权制度的弊病:;日益暴露。

娶明确界定土地产权主体;要健套土地产权权能;耍大力培育土地使用权流传市场,才能带动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从而带动;;整个土地制度的变革。

;关键词:中国;土地制度;产权改革j农村土地问题是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中心问题,而农村土地问题的核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稳步推进,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不仅带动了整个土地制度改革,也促进了农村的改革和发展。

一,农村t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从理论界的角度分析。

土地制度漫长的演变过程,推动了土地产权制度如火如茶的开展。

其中,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日益发展,形成r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对于完善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特别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1.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生产关系的一种表现,是和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I司的形式。

在《资本论》中,乌克思把土地产权当作商品来理解,他提出了土地所有、r与有和利用i个概念。

他认为,土地产权是一个集合概念,是由土地所有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组成的权利柬。

1.1土地所有权是土地产权权能的核心。

其中,资本主义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凭借土地所有权占有日益增大的剩余利润的转化形式。

1.2土地占有权是指经济主体实际掌握、控制土地的权利。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22•【文号】国土资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2日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土地二级市场是我国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近30年来,土地二级市场对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入,土地二级市场运行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凸显,交易规则不健全,政府的服务和监管不完善,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制约了存量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难以满足新型城镇化和经济转型发展需要。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求,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应然与实然分析——兼论成都市统筹城乡改革实践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应然与实然分析——兼论成都市统筹城乡改革实践

成 的且 能对 产权 关 系实行 有效 组合 、 调节 、 护 的制 保 度安 排 。它是 一 种基 础性 的经 济 制 度 , 不 仅 独 自 它
能 , 土地 产权 长期 存 在 的产权 主体 虚置 、 能不 完 而 权 整、 收益不 规 范 、 转 不 顺 畅 等 问 题 , 了制 约农 村 流 成 经济 发展 的主 要 障碍 。作 为全 国统筹 城 乡综合 配套 改革试 验 区 的成都 , 行 了广 泛 深 入 的思 考 和 理论 进 准备 , 最终 确定 以农 村 土地产 权 制度 改革 为 突破 口, 加 快 明 晰 产 权 归 属 , 进 产 权 顺 畅 流 转 。笔 者 自 推 20 0 8年 深入 改 革 试 点 , 历 了 改 革 中 的 前 后 变 化 , 亲 参 与 了多项 改 革方 案 的 碰 撞 , 认 了改 革 实 践 与改 确 革 目标之 间存 在 的差 距 , 改革 毕 竟 是 一 项 庞 大 的 但 系统工 程 , 涉及 打破 一 些 千年 沉 淀 下 来 的 农村 旧有 制度 , 难免 会在 改革 过 程 中 出现 应 然 目标 与 实然 结 果 不一 致 的情形 , 者不 端 浅陋 , 改革 中的一 些做 笔 对 法 提 出 了粗 略见 解 , 力求 对改 革有 所裨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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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应然 与实然分析
— —
兼论成都 市统筹城 。 乡改革 实践
洪 运
( 川大 学 经济 学 院, 川 成 都 四 四 60 6 ) 1 0 5
摘 要 :归 属 清晰 、 责 明确 、 转 顺 畅 、 护 严 格 ” 建 立 现 代 产 权 制 度 的 必 然 要 求 , 中 以 成 都 市 农 村 土 地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为 实 “ 权 流 保 是 文 例 , 过 对 农 村 土地 产 权 确 权 、 权 流转 以及 配 套 政 策 等 方 面 的应 然 目标 与 实 然 结 果 进 行 对 比 分 析 , 出 了 改 革 实 践 中存 有 争 议 通 产 指 的数 个 问题 , 议 改 革 应 以 当她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为基 础 , 度 调 试 农 村 土 地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步 调 , 序 渐 进 达 到 改 革 的 最 终 目标 。 建 适 循

应用文-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与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探讨

应用文-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与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探讨

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与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探讨'\r\n\r\n \r\n\t\t\t\t\t\t 随着我国主义市场的,企业制度、住房制度、金融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等各项改革的深化,土地已进入经济活动的中心,人们对维护自身土地权益的意识日益提高。

虽然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还不尽完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在法律上还不完备,但在市场经济中,对集体土地产权的流转,权能的实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

事实上,受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私下、变相的大量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导致了土地利用的混乱,影响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造成了土地产权关系不清,交易的不安全,给农村的稳定带来了隐患。

为此,研究和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规范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机制已成为新形势下我国土地事业的又一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通过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现状分析和探讨,对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和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管理谈点粗浅认识。

一、产权制度建设是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础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是围绕集体土地产权这个核心内容展开的。

土地产权关系明晰、权能明确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序进行的前提条件。

综观我国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始终是围绕土地产权制度建设进行的。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

在法律上明确了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同时规定“任何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此后,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土地的经济价值得到重新认识。

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土地使用者迫切需要更多的权利以促进土地的流动,对此,1988年《宪法》确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使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明确了可交易的产权内容。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明晰”问题初探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明晰”问题初探

农民集 体土地所 有权 , 经政府 征收这一途径 才会发生转移 。 只有 但
政府 征收是国家行 为 , 不是市场行为 , 不属 于市场 经济的范畴。在市场 经济之 中, 无论集体经济组织 的生产经营状况如何 , 所有权不 会发生任
何改变
权 力能力 , 却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家庭成 员中谁 代表农户行使权利 , 这 在 法 律 上 没 有 确 定性 。在 长 达 三 十 年 至 七 十 年 的 土 地 承包 经 营期 中 , 农
跟承包期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 以继续 水位的原则 使发包 权, 求 是 相互矛盾的 , 权能边界不清晰。
() 3 农村集 体土地 承包 经营权 , 定其彳 收益 仅 , 法 丁 而普遍 意 义上 的
处 分 权 法 律 却 没 打 赋 予 。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流 转 权 是 否 就是 处 分 权 , 对 没 有 定 论 如 果 把 流 转 权 视 为处 分 权 , 么 , 于 “ 靛地 ” 耕 地 的类 耶 m 叫 别 界线 客 观 上 不 是 截 然 分 明 ,又 由 1 这 两 类 土 地 的 承 包经 营 权 可 以 人 :
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因家 庭 成 员是 农 民 集 体 成 员 , 得 是 无 需 取 用其 它产权来换取的。如果生产经营不善 , 哪怕颗粒无收 , 也无需对土
地所有权人 承担经 济法律责任。只要农户人还在 , 土地承包经 营权就还 必须归农 户 , 产权 没有丧 失之虞 。由于耕地承包经 营权不能人股抵押 , 流转之后 即使生产经 营不 善 , 户也不 会失去这一产权 。 农
当l ,城 f 1 1 『 发展所需用地 困难与农村土地合理有 序流转 之间存 板大矛盾 , 要保障农 村土地健 康有序流转 , 首要前提就 是要达到农村集 体土地 的“ 权明晰 ” f 十 七届王 巾伞会《 产 1 关于推进农卡 改革发展若 ’ f 十重大 M题 的决定》 为深化 以市场 经济为取 向的我 国改革 , 对农 村集体 土地提 _ 产权 明晰” 『“ 的露求 。 而从现代产权 的角度考量 , 当前农村集 体土地产权 要达 到“ 产权 明晰” 至少包 含如下三个方 面的实质性 内容 : J“ 、产权 明晰 ” 首先应 是产权 主体明确 。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

《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6.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解读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如何规范高效做好林权登记等提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自然资源部登记局和国家林草局发改司、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人。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

做好林权登记对明晰林业产权、保障林权流转、支撑林权融资具有重要作用,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对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地籍调查和信息共享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做好新时期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近年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林权流转市场日趋活跃,登记业务需求大幅增长,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林草局等部门,通过出台文件、加强培训、开展试点等方式,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林权登记逐步常态化、规范化。

但同时也发现,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影响林权登记办理的“堵点”、难点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对原林权证“不变不换”理解不到位,出现原林权证无法办理抵押;有的地方因为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后续登记有时会“卡壳”;有的地方对保持林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的政策理解和落实不够到位,林地经营权登记办理规则还不够明确;地方普遍反映林权地籍调查难度大、成本高,需要创新符合林业特点的地籍调查方式方法;还有的地方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不够便利,影响了林权登记规范高效办理。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浅议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农村土地产权是指以农村土地产权所有权为基础,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一切关于农村土地财产的权利的总和。

它包括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它是关于农村土地产权的权能分割、界定及归属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总体。

文章谈论了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原因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研究在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构成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农村中土地产权问题和产权制度的基础,其他一切权力是围绕着土地所有权分布的。

所有权是指对财产进行实际支配、控制的权利。

它是以对土地的占有为前提的,是实现使用和处分权的基础。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主要表现为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包括在一定年限内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力。

但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并不是无偿的,它需要通过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合同,履行职责,完成针对土地所规定的义务。

一、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出现问题的原因1. 土地产权主体虚位我国法律确定了归属性质的土地产权,这是防止土地公有产权性质异化的法律保障,是十分必要的。

但尚未赋予农民对土地持有层面的土地产权,而仅仅是赋予带有债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农民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

这就导致农民在土地产权主体上的虚位。

按现行体制,按照现行体制,“集体”分为三级,即乡、村、组。

“集体”究竟属于哪一级,各级权利如何分配,并没有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被需置的直接后果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缺乏真正的所有者,从而使“集体”的利益从无体现,农民的利益无法保障,因此,“三级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不完整的产权,是导致土地纠纷的根源。

2. 土地收益权受限土地收益是指土地的收获物、土地本身增值或贬值、土地转让、转租等获得的益处。

收益权的完整与否,依赖于各种土地合约的条款、土地制度、法律制度及其非正式制度的限制。

土地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土地制度安排的关键,其运行机制的合理与否,直接决定着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运行效率。

能源安全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性

能源安全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性

能源安全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设立委员会,完善体制和战略,确保。

”习近平总书记在说明《决定》时说,我国面临对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内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双重压力,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战略,推进法治建设,制定工作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著名经济学家西奥多·W·舒尔茨指出:“能源是无可替代的。

现代生活完全是架构于能源之上。

虽然能源可以像任何其他货物一样买卖,但它并不只是一种货物而已,而是一切货物的先决条件,是和空气、水、土同等重要的要素。

”矿产资源包括能源是人类活动的重要物质基础,社会越发展,人类对矿产资源的依赖程度就越高。

如今,矿产资源已是一个关系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

矿产资源安全,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可以持续、稳定、及时、足量和经济地获取所需矿产资源的状态或能力。

今天,矿产资源安全的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资源的供给安全和资源能源生产与消费的环境安全。

也就是说,一方面,矿产资源的供应量必须能确保国家运行的总需求,不能“缺血”;另一方面,矿产资源消费过程应尽量无害,不要“因血致病”。

矿产资源安全是资源供应安全和矿产资源使用安全的有机统一。

随着矿产资源安全问题日益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矿产资源安全战略已成为国家经济安全战略的核心。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将保障矿产资源安全作为国家资源战略的首要目标。

在中国,矿产资源安全是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中占有基础地位。

矿产资源安全与经济安全息息相关,而经济安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政治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诸多方面。

当前,矿产资源已成为我国推进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构建全面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国梦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安全问题的研究愈加重要。

因此,矿产资源安全战略实在是我们不能轻视的问题。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安全面临众多新挑战——从实现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矿产资源保障程度看,我国矿产资源需求增长旺盛,保障严重不足,对外依存度逐步逼近临界点,矿产资源供求矛盾日益加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6•【字号】浙政办发〔2020〕57号•【施行日期】2020.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推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对表建设“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坚持把握正确方向、规范市场运行、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效能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初步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到2022年底,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功能齐全,服务和监管落实到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形成一级、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节约集约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产发〔199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为纠正目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现象,保证产权转让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三定”方案中赋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现就如何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促进提高规模经济效益,有利于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

为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存量结构调整规划,严格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保证国有资产通过产权转让实现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

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监督管理,要为政府把好关,严禁各种以明晰产权为名,把国有资产无偿或低价卖给集体或个人,搞“负债持股”或以行政干预方式有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量来损害国家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对于国有产权转让过程出现的各种不规范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查处。

三、企业兼并和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8号)和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体改经〔1989〕39号)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9•【字号】中办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20.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9日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办发〔2019〕2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深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以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为目标,到2020年年底,基本建立全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初步构建自然资源资产的“权、责、利”关系;到2025年年底,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全面提升我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保护力度.二、主要任务(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1.落实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修改山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完善并推广省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继续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考评工作,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总结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省农业农村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继续深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 (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3.探索开展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题研究,加快推进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4.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依据不同矿种、不同勘查阶段地质工作规律,合理延长探矿权有效期及延续、保留期限.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分类设定采矿权有效期及延续期限.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5.开展矿产资源资产使用权相关问题研究,依法明确采矿权抵押权能;研究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衔接机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3年年底前)6.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利体系,依法明确权能,允许流转和抵押.在完成永济市、盐湖区、万荣县、云州区等四个县 (市、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全省11个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完成时限: 2021年年底前)7.理顺水域滩涂养殖的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取水权与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的关系. (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二)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8.待国家明确委托省级和市 (地)级政府代理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监督管理制度后,研究制定山西省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9.建立健全我省统一规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配合中央调整地方收益分配比例和支出结构,并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力度.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10.推进农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确权,依法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明确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增强对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能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然资源资产享有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扩大试点范围,按期保质完成改革任务,切实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收尾工作,确保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农户手中.开展新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使完成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尽快领到“身份证”.(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11.保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资源资产、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 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三)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12.建立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构建科学、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黑名单”和退出机制,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规范.建立统一权威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信息发XXX共享机制.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3.开展省级层面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统计,试编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牵头单位:省统计局,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4.建立自然资源动态监测制度,及时跟踪掌握各类自然资源变化情况.开展自然资源全覆盖动态遥感监测,监测结果用于年度变更调查、年度督察与执法以及各类年度考核等.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15.以第三次国土调查为基础,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开展全省自然资源调查和专项调查,掌握重要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权属、保护和开发利用状况,为区域经济发展编制规划、制定政策提供基础数据.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四)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16.重点推进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省直重点国有林区、国有苗圃、湿地、草地、河湖重要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清晰界定我省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17.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三维立体调查登记模式试点.围绕探索解决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中的难点问题,选择典型性、代表性矿区开展试点工作,通过广泛研究和实践总结,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标准规范与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18.建立健全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要求,持续提高增量数据接入质量,推进城镇地区存量登记数据更新汇交;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不动产登记与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资源等专项调查的信息联动,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五)强化自然资源整体保护19.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要求,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高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健全规划刚性管控体制,实现自然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综合高效利用.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0.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工作,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中科学统筹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21.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国土空间实施统一管控,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各类自然保护地和生态脆弱带等区域的重点保护.(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2.积极预防、及时制止破坏自然资源资产行为,强化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责任,研究建立相关制度机制,加强考核监管,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3.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使履行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义务的权利主体能够通过市场化机制获得合理补偿.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4.健全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制度,构建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2年年底前)25.鼓励政府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主体,通过租赁、置换、赎买等方式扩大自然生态空间,维护区域生态安全;探索各类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吸引多元化主体参与.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6.出台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到2020年年底初步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重点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对生态功能重要的公益性自然资源资产,加快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有序开展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自然保护区“三区变两区”. (牵头单位: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7.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水域滩涂养殖捕捞的权利、特许经营权等合理退出问题.核查清理各级自然保护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内矿业权;认真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和分类处置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六)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28.深入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按要求落实山西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加快出台我省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和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1年年底前)29.认真总结我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进一步规范、完善和调整与竞争性出让相关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方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30.有序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完善竞争出让方式和程序,出台我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持续推进我省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在晋城市开展部分煤层气矿业权审批试点,制定“三气”综合开发试点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31.健全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着力改变分割管理、全面开发的状况,实施对流域水资源、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管.(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2.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和资产审核制度,建立我省自然资源等级价体系和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标准体系和产业准入政策,将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水平和生态保护要求作为选择使用权人的重要因素并纳入出让合同;完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体系.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2024年年底前)33.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市场规则,出台我省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统筹推进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初步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市场信用体系,促进自然资源资产流转顺畅、交易安全、利用高效.(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0年年底前)(七)推动自然生态空间系统修复和合理补偿34.深化“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修复治理,在太原市、忻州市探索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建立健全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机制;大力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持续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和水土流失治理任务,推动汾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5.坚持谁破坏、谁补偿原则,建立健全依法建设占用各类自然生态空间和压覆矿产的占用补偿制度,严格占用条件,提高补偿标准;探索建立基于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产权交易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建立有偿压覆制度.(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2025年年底前)36.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出台相应配套实施办法,落实和完善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由责任人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对责任人灭失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事权由各级政府组织开展修复工作.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7.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产权安排,激励社会投资主体从事生态保护修复;研究出台激励社会资本投入历史遗留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相关政策措施;编制我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系38.建立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落实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促进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和正确政绩观,认真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责任. (牵头单位:省审计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39.建立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制度,接受权力机关监督.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自然资源数据库,提升监督管理效能.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0.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通过检察法律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检察机关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得设置壁垒和障碍,营造共促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 (牵头单位:省检察院,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1.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督察执法体制,逐步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自然资源督察制度体系,加强督察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查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领域重大违法案件.(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九)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体系42.根据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制定完善我省相关实施办法.根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程,配合国家开展修订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3.全面落实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法律制度,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协同审判机制.适时公布严重侵害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典型案例.(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44.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多元化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三、保障措施(一)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有序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建立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强化省市联动,加强跟踪督办,及时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落地生效.(二)开展试点探索,总结提炼经验.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试点工作,及时跟进制定改革配套政策措施,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积极学习借鉴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深入开展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三)积极宣传引导,营造改革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系统阐述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12.29•【文号】国发〔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类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国有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国有森林资源、国有草原资源、海域海岛资源等。

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一项核心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建立,在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所有者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有偿使用制度不完善、监管力度不足,还存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发挥不充分、所有权人不到位、所有权人权益不落实等突出问题。

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为健全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维护权益和解决问题为导向,以依法管理、用途管制为前提,以明晰产权、丰富权能为基础,以市场配置、完善规则为重点,以开展试点、健全法制为路径,以创新方式、加强监管为保障,加快建立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努力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政策法规与解读当代农村财经2017年第2期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现就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社会生产力。

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构建集体经济治理体系,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深远历史意义。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这三类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分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已有部署抓好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健全集体公益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统一运行管护机制的基础上,针对一些地方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扎实推进土地集约集约利用

扎实推进土地集约集约利用
伸 ,被动服务转向主动服务。 三要全 面建立 土地 资源 市场 化配置机制。进一步规 范工业用地与经营性用地 的招拍挂 出让 。以落实国家产
运作机制和管理体 制的工作 思路。继续完善 《 关于加强 农村集体非农建设 用地使 用权流转管理的意见 》,有效
调整农村集体 建设 用地使 用权流转的政策性瓶颈 ,促进 我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制度 改革 。 六要加强建设用地动态监督管理 。进一步深化行政 审批 制度 改革 ,改变 “ 重审批轻监管 ”的监督机制 ,努
资源管理部 门一方面要做 好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 的农村 土地确权 、登记 、颁 证工作 ;另一方面 ,积极配合相 关 部 门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登记 、颁证 工作 。 二是要切实做好农村数字地籍调查工作 。要结合第 二次土地调查 工作的开展 ,有计划 、有步骤推进农村居 民点数字地籍调查 工作。~方面对已登记发证集体建设 用地和 宅基地 资料 进行全面的梳理和核查 ;另一方面查
好农村土地确权 、登记 、颁证 工作 ,为依法保护农民土 地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 我 省从 1 8 年开始 开展 农村 集体 土地使 用权初 始 98 登记 。到 1 9 年底 ,完成 了农村 集体 土地使 用权初 始 96 登记 发证工 作 ,建立 了农村 初始地 籍 管理制度 。 1 9 年开 始 ,实现 了从大 规模 的初始 土地登 记 向变更 97
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 为根本 出发点 ,真正建立起工业
做好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省厅地籍 管理处处 长
《 中共 中央 关于推进农村 改革发展若干重大 问题 的
决定 》指 出:要 “ . 按照 产权 明晰 、用途 管制 、节 约集 约 、严格 管理 的原 则 ,进 一 步 完 善 农村 土地 管 理 制

双流县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和建议

双流县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和建议

双流县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和建议作者:双流县委统筹委成都市社科院课题组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4年第12期双流县委统筹委成都市社科院课题组双流县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内容是在坚持“确权固化、长久不变”前提下,深入推进确权颁证,畅通流转渠道,创新产权融资,自主开发集体建设用地。

难点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和融资的规则,重点修改或完善城乡统一的土地产权登记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建立健全农村产权融资管理办法和配套的风险防范实施机制。

规范的农村产权制度必将激发农村产权权能,保障农民财产效能价值的最大化,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实现农村产权的市场化和资本化。

中图分类号:F3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08 年以来,双流县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以市场化改革为导向,以“还权赋能”“农民自主”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为目标,全面开展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动了城乡生产要素自由流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双流县如何以更宽视野、更高层面、更大力度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当前亟需破解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深入推进确权颁证,彻底明晰农村产权权属明晰产权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

根据科斯定理的推论,在一个交易费用为正的现实世界中,产权的初始安排将影响资源的最终配置,即不同的产权安排产生的社会总收益水平是不同的。

合理地分好农村产权的蛋糕,才能保证每个农村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也会促进改革红利的顺利释放。

(一)深化确权颁证1. 进一步拓展农村产权确权范围采取“多权同确”的方法,深化开展农村承包地经营权、农村养殖水面经营权、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林业设施所有权登记颁证,确保“物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证、证有其利、利有其责”。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要点解读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要点解读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要点解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4月14日对外公布,这对加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改革,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一大关键就是处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

因此以土地“三权分置”为代表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改革探索,就成为一大看点。

为解决自然资源所有者不到位、使用权边界模糊等问题,意见提出多方面主要任务,首当其冲就是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推动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加快构建分类科学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处理好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关系,创新自然资源资产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

一、土地方面落实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加快推进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促进空间合理开发利用;二、矿产方面探索研究油气探采合一权利制度,加强探矿权、釆矿权授予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依据不同勘查阶段地质工作规律,合理延长探矿权有效期及延续保留期限,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分类设定采矿权有效期及延续期限,依法明确采矿权抵押权能,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衔接机制;三、海洋方面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加快完善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权能,构建无居民海岛产权体系,试点探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出租等权能。

完善水域滩涂养殖权利体系,依法明确权能,允许流转和抵押。

理顺水域滩涂养殖的权利与海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取水权与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的关系。

紧随其后,就是强调明确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以解决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规定不明确、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主体不到位、所有者权益不落实、因产权主体不清造成“公地悲剧”、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等问题。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本项标准来源于《国家标准委关于下达<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等31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通知》(国标委综合[2016]77号),计划编号为20161927-T-424。

本项标准由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共同起草编制。

二、目的和意义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的改革方向;2014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紧紧围绕确地、确权,坚持赋能、放开,深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产权交易制度创新,构建归属明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前提和核心。

”;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出台了《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该《意见》明确将土地经营权分离出来,对农村土地流转领域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进行了分类指导,强调指出:农村产权交易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且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

2015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由此可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工作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

目前,我国农村产权交易发展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许多地方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服务平台,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了有效服务。

但是,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不平衡,其交易规则、交易流程、交易服务有待规范。

当前我国尚没有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对服务要求存在差异,没有统一的技术规范要求,导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亟需统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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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房地 产进行 融资的愿 望难以 实现 。 集体 土地产权 流转 的形式 目前 ,随着 经营管理 方式的转 变 ,
种:
建立和 完善 。 如何加 强土地产 权制度建 设
记 工 作 ,依法 改 变土 地使 用权 变 更登
记 手续 ,以加 强对 集 体土 地产 权 流转 的检 查监 督 ,及时 发 现和 制止 违 法行 为 ,切 实保障 土地权 利人 的合法权 益 , 为切 实 保障 农 民合法权 益 ,促 进 保 证地 籍 资料 的现 势性 ,为集 体 建设
个别 集体 土 地 所 有权 主体 模 糊 。 作 方便 , 实际操作 中 , 是将 行政权 法 明确规 定:抵押 人所有 的房屋和地 在 也
《 土地管 理法 规 定 :农 民集体所 有的 代 替经营 权 , 即将 乡 ( ) 镇 政府 作为 乡 上附 着物 可 以抵 押 ;乡村 企 业 的土地 土 地依 法 属于 村农 民集 体 所有 的 , 由 ( ) 体土地 所有权 的主体 。 镇 集 因此 , 以 使 用权 不得单 独 抵 押 。以 乡村企 业 的 村 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村 民委 员会经营 、 上 操 作是 不够 恰 当的 ,其 结果 是 带来 厂房 等 建筑物 作 抵 押的 ,其 占用 范 围 管 理 ;已经分 别属 于村 内 两个 以上 农 了集体 土 地流 转过 程 中各 主体 的 产权 内的土 地使用 权同时抵 押。 地 、 耕 宅基 村 集 体所 有 的 ,由村 内各 该农 村集 体 纠纷 不断 ,最 为 突 出的就 是征 地过 程 地 、 自留地等 集体 土地 使 用权 不得 抵
各级 政 府 对 土 地 问 题也 越 来 越 重 视 。 组 织 ,但 在我 国当前 的村 民组织 形式 征 地协 议 ,这 样往 往导 致 村 民小组 的
受各 种 因素 的影 响 , 目前 农村 集 体非 中不 存在 村 民小 组这 个 经济 组织 ,或 土 地 补 偿 收 益 得 不 到 足 额 享 受 。 农建 设用 地 使用 权转 让 、出租 大 量存 者 说 这个 组织 是 虚有 的 。村 农 民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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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N J U I口 张 Nhomakorabea才 随 着社 会 主义 市场 经 济 的 发展 , 经济组 织或村 民小组 经营 、 管理;已经 中必须 举 行听 证 ,听取 村 民小 组 的意
土地 已成 为 经济 活动 的一 个 焦点 ,群 属于 乡 ( )农 民集 体所 有 的 , 由 乡 镇 见 ,但 这些 意 见还 只能 通过 加 盖 了村
集体 建 设 用 地 使 用权 的特 定性 。
在 ,不仅严 重损害 了国家 ,集体利益 , 的土 地 ,所有 权 主体 可根 据 法律 赋 予 集 体所 有 的土 地 , 目前 一 般只 能 由集 导 致 了土 地利 用 的混 乱 ,影 响 了土地 的经营 、 理权确 定为村 民委 员会 , 管 但 体及其 所属成 员享有建 设用地 使用权 , 市场 的正 常秩 序 ,而 且造 成 了土 地产 村 民小组 没有 固定的 办 公场所 ,没有 而不 允许其 它单位 、 人拥有 , 了农 个 除 权关 系不 清 、 交易不 安全 , 给农村 稳定 法人 代表 ,没 有 对外 开展 经 济活 动 的 村集 体 经济 组 织使 用 乡镇土 地利 用 总 带来 了隐 患。为此 , 研究 和探讨集 体土 印章 ,不 是一 个 独立 的 经济 实体 。 因 体 规 划确 定 的建 设 用 地 与 其 他单 位 、 地产 权建 设 ,规范 集 体非 农建 设 用地 此 ,该集 体 经济组 织 土地 所 有权 的主 个 人以 土地 使 用权 入股 、联 营等 形式 流 转 机制 已成 为新 形 势下 国土 资 源管 体 就 显得 模糊 ,在实 际操 作 中往 往是 共 同创 办企 业之 外 ,其 他单 位要 使 用 理事业又 一重要课 题 。 集体土 地使用权 流转存 在的 问题
快农 村 经济 发展 ,需 要 我们 以现 有 的
促 进 集 体 土 地 产 权 合 理 流 转 。 虽
现 实生 活 中土地 产权 流转 的 形式 有 多 土地 资源的集 约 、高效 、合理利 用 ,加 用 地流转 创造 良好 的市场 环境 。 转让 即 由原 使用集 体土地 的 个 法律 法规 为 基础 ,探索 集体 土地 产 权 然 集体 非 农建 设 用地 流转 在 法律 上 尚 人、 单位或 村委会 、 民小组将 其使用 制度 建 设 ,研 究 集体 建 设用 地流 转 问 有 诸 多限 制 ,但 理顺 集体 土地 产 权体 村 或拥 有 的土地 一 次性 出售 给其 他 单位 题 ,以构 筑 与市 场经 济相 适 应的 农村 系, 构筑 集体 土地流转 机制 , 实现 农村 或个 人 , 中获得 土地 出售 收益 , 出 土地产 权制度 。 从 其 售方 式有 的是 单 独 出售土 地 ,有 的是 它设施 )一并 出售 。 集 体土 地 产权 流转 已是大 势所 趋 ,因
将 村 委会 作为 其所 有 权主 体 ,由村委 集体 土 地就 必须 办 理征收 手 续 ,这样 会代为行 使土地所 有权 ; 乡 ( ) 而 镇 政 从法 律 上限 定 了拥 有集体 土 地 使用权
府 是行政 组织 , 不是 经济组 织 , 将其作 的 范 围 。 为所 有权 主体 也 不十 分恰 当。为 了工 集体 土地 使 用权抵押 问题 。 担保

河南国 源 2 67 土资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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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 进而控 制集体 土地 押 。房 屋所 有权 与宅 基地 使 用权 在抵 康发 育 的基 础 ,而土 地 市场 的不 断 发 权 , 定土地 用途 , 押 限制 上的 不统 一 ,使得 农 民利 用农 展 反过来 又促 进 土地 产权 制 度 的逐 步 私 下流转 。三 要强 化集 体 土地 变 更登
众对维护 自身权益 的意 识在 日益提 高 , ( ) 民集 体经济 组织经 营 、 镇 农 管理 。 虽 委 会印章 的材料去 体现 , 这样 , 在村 民 对集体土 地产 权的流转 ,产权的实现 , 然上 述法 律规 定 了集 体 土地 所有 权 的 小 组与 村委 会 意 见不一 致 时就 容 易产 维护 合法 权益 的 呼声 越来 越 高 ,同时 主体 是上 述 各种 形式 的 农 民集体 经 济 生 矛盾 。 另外 ,由于要通过 村委会 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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