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协议有异议怎么办,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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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协议有异议怎么办,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有哪

仲裁是我国主要的⼀种裁判机构,当有争议的双⽅在进⾏仲裁之后,对于有异议的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呢?这是⼤家需要了解清楚的⼀点。并且我们还需要清楚仲裁的受案范围,才能更好的进⾏仲裁。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仲裁协议有异议怎么办,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仲裁协议效⼒的异议必须在仲裁庭⾸次开庭前提出。

同时,最⾼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下列情况下⼈民法院不受理当事⼈提出的对仲裁协议效⼒的异议:当事⼈在仲裁庭⾸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提出异议,⽽后向⼈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的,⼈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作出决定后,当事⼈向⼈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般认为,凡是当事⼈有处分权的民事、经济争议,争议的双⽅当事⼈均可以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可以提交仲裁的纠纷范围。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第⼆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对该范围,具体包括:

1、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纪、加⼯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各类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

另外,我国法律也明⽰规定了不能按照《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所确定的制度提交仲裁的纠纷内容:

(1)有关公民⼈⾝关系的民事纠纷,具体指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政机关处理的⾏政争议;

(3)有关特殊领域的经济纠纷,国家⽬前安排了特殊的争议解决机制,具体指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以上就是相关的内容介绍,对于不清楚的⼈⼀定要有所了解。当出现了仲裁异议就需要根据规定进⾏提出,才能得打相应的受理。当然对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本⽂也做了详细的介绍,⼤家⼀定要了解清楚。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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