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食品安全的组织化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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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 , 社会和公众 负责 , 证食 品安全 , 对 保 接
受 社 会监 督 , 承担 社 会 责 任 。 ” 既然 企 业 对 食 品 安 全 负 有保 证 责 任 , 么 。 于 可 能 给 消费 者 造 成 的 那 对 危 险 ,企 业 就 不 能 仅仅 在 结 果 上 不 给社 会 造 成 危
一
1 — 2
《 北京行政 学院学3}02 第 3 , 21 年 g  ̄ 期
品企 业 的 内部 治 理 , 果 能介 入 . 求 建 立 适 当 的 如 要
组 织 是 否妥 当而且 必 要 。 ( ) 一 国家介 入 食 品 企业 内部 治理 的根 据
御虽然维护 了企业 的经营 自由,却未能给消费者 生 命 健 康 安 全 这 一 重 大 法 益 提 供 更 为 充 分 的保
摘 要: 企业依 法对食品安 全 负有组 织化保 障的 义务 。 食品安全 管理 员就是这种特 定的组 织之 一。 食品 安全管理
员 的 资 格 取 得 、 企 业 乃 至 国 家之 间 的 关 系 、 全 管 理 的 职 责和 地 位 , 组 织化 安 全 管理 制度 的 重 要 内容 。 在 制 与 安 是
题。
一
督, 也会 变 得形 同虚设 。而 事后 规 制 因为信 息 不 足 和 人 手 短缺 , 很 难 取 得及 时 的实 效 性 。所 以 , 也 对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的事 中规制 便 成 为 重 要 的议 题 。但 问题 在 于 , 中规 制 对 企 业 的干 预 程 度 较 大 . 事 国家 的干 预是 否 妥 当 , 国家之 手能 够 伸 多长 ?
护。
众 所 周 知 ,食 品 安全 的实 现 有 赖 于 国家 监 督 和企 业 自律 的共 同作 用 。虽 然 食 品 安全 是 生 产 出 来 的 ,而 非 监 管 所 致 .企 业 的 自我规 制 是 第 一 位 的 , 食 品 安全 的基础 。但 国家必 要 的监 管 也 不可 是 或 缺 。国家 对 企业 的规 制 方 式 多种 多样 , 事前 规 有 制 , 如 生 产 和 营 业 许 可 ; 有 事 后 规 制 , 如 出 例 也 例 现 食 品安 全 事 故 时 的制 裁 。事 前 规 制 可 能不 必 要 地 限制 企 业 的 自由 ,而且 如 果 缺 乏 有 效 的事 后 监
度设 计 时, 国家应在确保 食品安全 的 同时 , 既在 一定程度上保证 食品安全 管理 员的管理和 建议得 到尊重 , 另一方
面也 要 维 护 企 业 的 经 营 自由 。
关键 词 : 品 安 全 ; 织 化 风 险 管 理 ; 业 的 自我 规 制 食 组 企
企业 是 保 证 食 品安 全 的第 一 责 任 主 体 .如 果 将 这 一 责任 人 格 化 ,转化 为 由企 业 内部 的特 定 组 织 承 担 , 有 助 于 这一 法 律 责 任 的履 行 。我 国《 将 食 品 安 全 法 》 其 规 定 为法 定 义 务 , 还 仅 限 于概 念 将 但 性 的意 向 。国家 能否 提 出这 样 的要 求 , 站在 局 外监 督 者 的 立 场上 又 能 作 出怎样 的制 度 设 计 .让组 织 化 的 安 全 管理 取 得 实 效 性 ,是一 个 值 得 探 究 的 问
《 北京行政 学院学 ̄}02 2 1 年第 3 期
●风 险规 制 与食 品安 全
中图分类号 : 3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8 7 2 ( 0 20 — 0 2 0 DF 6 A 1 0 — 6 12 1 )3 0 1 — 5
企业对食 品安全的组织化保 障义务
口王贵松
( 中国人 民大学 法学 院 , 北京 10 7 ) 082
基金 项 目: 京市哲 学社 会科 学规 划项 目(1 XC0 0 ; 家社 科基金 项 目( 1 F 9 ) 北 1F 3 )国 1B X0 6 作 者 简介 : 王贵 松 (9 5 , , 1 7 一) 男 中国人 民大 学法 学院副教授 。
①参见《 宪法》 1、6 1 条 对企 业 经营 自主权 的保 障 , 第 1 1— 8 以及 第 4 2条对 劳动权 的保 障 。
收 稿 日期 :0 2 0 — 8 2 1 - 3 2
企业 的经 营 自由并 非 没 有 法 律 界 限 。食 品 企
业 对 其生 产 经 营 的食 品 负有 安 全保 障责 任 。我 国
《 品安全法》 3 食 第 条也 明确规定 :食 品生产经营 “ 者 应 当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食 品 安全 标 准 从 事 生 产
本 文 所 称食 品企 业 。准 确 地应 称 为 食 品相 关 企业 , 即从 事 食 品 生 产 、 营 的企 业 。 经 即使 不 是 以 食 品为 业 的 企业 食 堂等 主 体 也 包 括其 中 。 国家 能
否 将 配 备 特 定安 全 管理 组 织 设 定 为企 业 法 定 义 务 的 问题 , 以分 解 为 两 个方 面 , 国家 能 否 介 入 食 可 即
1 . 的 经 营 自由与 食 品安全 责宪 法 和 法 律 所 赋予 的经
营 自由。 营 自由对 于发 挥 企业 的 自主性 和创 造
、
食品企业组织化安全保 障义务的来源
性 、 分 维护 企业 的利益 具有 重 要价 值 。按 照古 典 充 自由主 义 的 观念 ,国家 只有 在 发 生 食 品安 全 事 故 或确 有 发 生 事 故之 虞 时 才 能 干预 或 制 裁 。只要 企 业 没 有 生 产 出 危 害 他 人 生 命 健 康 安 全 的食 品 , 国 家就 不 能干 预其 生 产 。但 事 实证 明 . 种 消极 防御 这 不 足 以保 障 消 费者 的生 命 健康 安 全 。 即便 有 事 后 的制 裁 和赔 偿 , 消费 者 的损 害 已经 发生 了 。消极 防
受 社 会监 督 , 承担 社 会 责 任 。 ” 既然 企 业 对 食 品 安 全 负 有保 证 责 任 , 么 。 于 可 能 给 消费 者 造 成 的 那 对 危 险 ,企 业 就 不 能 仅仅 在 结 果 上 不 给社 会 造 成 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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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行政 学院学3}02 第 3 , 21 年 g  ̄ 期
品企 业 的 内部 治 理 , 果 能介 入 . 求 建 立 适 当 的 如 要
组 织 是 否妥 当而且 必 要 。 ( ) 一 国家介 入 食 品 企业 内部 治理 的根 据
御虽然维护 了企业 的经营 自由,却未能给消费者 生 命 健 康 安 全 这 一 重 大 法 益 提 供 更 为 充 分 的保
摘 要: 企业依 法对食品安 全 负有组 织化保 障的 义务 。 食品安全 管理 员就是这种特 定的组 织之 一。 食品 安全管理
员 的 资 格 取 得 、 企 业 乃 至 国 家之 间 的 关 系 、 全 管 理 的 职 责和 地 位 , 组 织化 安 全 管理 制度 的 重 要 内容 。 在 制 与 安 是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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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也会 变 得形 同虚设 。而 事后 规 制 因为信 息 不 足 和 人 手 短缺 , 很 难 取 得及 时 的实 效 性 。所 以 , 也 对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的事 中规制 便 成 为 重 要 的议 题 。但 问题 在 于 , 中规 制 对 企 业 的干 预 程 度 较 大 . 事 国家 的干 预是 否 妥 当 , 国家之 手能 够 伸 多长 ?
护。
众 所 周 知 ,食 品 安全 的实 现 有 赖 于 国家 监 督 和企 业 自律 的共 同作 用 。虽 然 食 品 安全 是 生 产 出 来 的 ,而 非 监 管 所 致 .企 业 的 自我规 制 是 第 一 位 的 , 食 品 安全 的基础 。但 国家必 要 的监 管 也 不可 是 或 缺 。国家 对 企业 的规 制 方 式 多种 多样 , 事前 规 有 制 , 如 生 产 和 营 业 许 可 ; 有 事 后 规 制 , 如 出 例 也 例 现 食 品安 全 事 故 时 的制 裁 。事 前 规 制 可 能不 必 要 地 限制 企 业 的 自由 ,而且 如 果 缺 乏 有 效 的事 后 监
度设 计 时, 国家应在确保 食品安全 的 同时 , 既在 一定程度上保证 食品安全 管理 员的管理和 建议得 到尊重 , 另一方
面也 要 维 护 企 业 的 经 营 自由 。
关键 词 : 品 安 全 ; 织 化 风 险 管 理 ; 业 的 自我 规 制 食 组 企
企业 是 保 证 食 品安 全 的第 一 责 任 主 体 .如 果 将 这 一 责任 人 格 化 ,转化 为 由企 业 内部 的特 定 组 织 承 担 , 有 助 于 这一 法 律 责 任 的履 行 。我 国《 将 食 品 安 全 法 》 其 规 定 为法 定 义 务 , 还 仅 限 于概 念 将 但 性 的意 向 。国家 能否 提 出这 样 的要 求 , 站在 局 外监 督 者 的 立 场上 又 能 作 出怎样 的制 度 设 计 .让组 织 化 的 安 全 管理 取 得 实 效 性 ,是一 个 值 得 探 究 的 问
《 北京行政 学院学 ̄}02 2 1 年第 3 期
●风 险规 制 与食 品安 全
中图分类号 : 3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8 7 2 ( 0 20 — 0 2 0 DF 6 A 1 0 — 6 12 1 )3 0 1 — 5
企业对食 品安全的组织化保 障义务
口王贵松
( 中国人 民大学 法学 院 , 北京 10 7 ) 082
基金 项 目: 京市哲 学社 会科 学规 划项 目(1 XC0 0 ; 家社 科基金 项 目( 1 F 9 ) 北 1F 3 )国 1B X0 6 作 者 简介 : 王贵 松 (9 5 , , 1 7 一) 男 中国人 民大 学法 学院副教授 。
①参见《 宪法》 1、6 1 条 对企 业 经营 自主权 的保 障 , 第 1 1— 8 以及 第 4 2条对 劳动权 的保 障 。
收 稿 日期 :0 2 0 — 8 2 1 - 3 2
企业 的经 营 自由并 非 没 有 法 律 界 限 。食 品 企
业 对 其生 产 经 营 的食 品 负有 安 全保 障责 任 。我 国
《 品安全法》 3 食 第 条也 明确规定 :食 品生产经营 “ 者 应 当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食 品 安全 标 准 从 事 生 产
本 文 所 称食 品企 业 。准 确 地应 称 为 食 品相 关 企业 , 即从 事 食 品 生 产 、 营 的企 业 。 经 即使 不 是 以 食 品为 业 的 企业 食 堂等 主 体 也 包 括其 中 。 国家 能
否 将 配 备 特 定安 全 管理 组 织 设 定 为企 业 法 定 义 务 的 问题 , 以分 解 为 两 个方 面 , 国家 能 否 介 入 食 可 即
1 . 的 经 营 自由与 食 品安全 责宪 法 和 法 律 所 赋予 的经
营 自由。 营 自由对 于发 挥 企业 的 自主性 和创 造
、
食品企业组织化安全保 障义务的来源
性 、 分 维护 企业 的利益 具有 重 要价 值 。按 照古 典 充 自由主 义 的 观念 ,国家 只有 在 发 生 食 品安 全 事 故 或确 有 发 生 事 故之 虞 时 才 能 干预 或 制 裁 。只要 企 业 没 有 生 产 出 危 害 他 人 生 命 健 康 安 全 的食 品 , 国 家就 不 能干 预其 生 产 。但 事 实证 明 . 种 消极 防御 这 不 足 以保 障 消 费者 的生 命 健康 安 全 。 即便 有 事 后 的制 裁 和赔 偿 , 消费 者 的损 害 已经 发生 了 。消极 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