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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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类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全程监管、社会共
治的原则。
第四条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食品摊贩等。
第二章集贸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定期对市场进行食品安全
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整改。
第七条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对入市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进行
实名备案,核验并建立入驻经营者证照信息档案。
第八条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食品安
全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
安全意识。
第三章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
围经营。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留存进货凭证,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储存条件符合食
品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销售情况,确保食品可追溯。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二)有毒、有害、变质的食品;
(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其他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食品。
第四章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备案,按照备案范围经营。
第十六条食品摊贩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保证食品加工、销售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食品摊贩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名录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第十八条食品摊贩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保持经营场所卫生,定期进行卫生清理和消毒。
第十九条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二)有毒、有害、变质的食品;
(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其他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食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对食品经营者和食品摊贩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集贸市场食品安全进行抽检,公布抽检结果。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食品摊贩违反本制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