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施工炮损赔付处理的指导意见-黔交建设[20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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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施工炮损赔付处理的指导意见
正文:
----------------------------------------------------------------------------------------------------------------------------------------------------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施工炮损赔付处理的指导意见
(黔交建设〔2013〕22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地方征拆指挥部,各在黔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业主单位:
为维护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沿线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期间因爆破作业造成的沿线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家具、田地、水源、农作物、牲畜等财产损失(简称“炮损”)的赔付处理,营造路地和谐环境,确保高速公路施工顺利进行,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你们督促施工单位,依靠项目所在区域县(市、区)征拆指挥部,做好炮损赔付的相关工作。

一、炮损的赔付处理要严格执行赔偿标准,维护赔付双方的合法权益。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实事求是、赔付有据,兑付及时、自行修复的原则,实现赔付双方基本满意,工程进展不受影响的目标。

二、炮损赔付处理工作请县级地方征拆指挥部牵头,成立炮损赔付处理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炮损工作组”),以村为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炮损工作组以县级地方征拆指挥部或项目所在地乡(镇)负责人为组长,成员为乡(镇)、村干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项目公司(项目办)人员。

三、炮损的赔付标准按高速公路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发布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的炮损赔偿标准执行。

炮损赔付实行保证金制度。

由施工单位向县级地方征拆指挥部预缴赔付保证金,视施工单位在该县区域内的工程规模、爆破作业量、爆破影响范围住户及田地等规模,按5~10万元的标准缴纳。

经炮损工作
组认定并报经县级地方征拆指挥部审核同意,对爆破作业单位的责任造成炮损赔付工作拖延或拒不理赔的,可动用此保证金先行理赔,在炮损赔付处理完成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施工单位在该县区域内的全部爆破作业完成且炮损赔付均处理完毕后,保证金应足额退还施工单位,逾期退还的应同时返还超过期限的同期存款利息。

四、受损标的物所有人领取赔偿费后,其受损的房屋、田地等由其自行负责修复或恢复。

爆破中落入田地的飞石、废渣清理,原则上由施工单位负责,也可折算成工时费交由田地承包人自行清理。

五、对于水源等对群众生活影响大,一旦损毁难以恢复的设施,施工单位应力求避免爆破作业对其造成影响,事先与项目公司(项目办)和地方政府沟通,做好一旦无法恢复的替代方案,并告知当地群众,取得谅解和支持。

六、炮损赔付要遵循事前调查取证、事中公正协商、事后不留后患的原则开展工作。

(一)摸底调查
在施工爆破作业前,由炮损工作组对爆破作业点影响范围内的房屋、水井、水渠、水塘等建筑物或构建物,以及田地及其农作物,进行现状调查,对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按一户一册一光盘建档。

登记表一式三份,由施工单位、潜在受损标的物所有人和炮损工作组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各持一份,作为将来炮损赔付的基础资料。

摸底调查原则上离爆破作业点越近越详尽,调查范围以200米距离为限,200米以外的原则上视为无影响区,可不予处理。

但对于特殊段落,可根据施工单位的要求,对调查区域适当放宽作预防性摸底调查。

爆破作业前的摸底调查,要特别注意对建筑物已损坏、开裂的部分做好标记、编号并拍照,必要时可进行录像。

照片或录像中应尽量摄入可供参照的具有标尺、时间参照的物体,以及相关的人员。

若有必要,可进一步由指挥部协调司法部门参与,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以增强后续赔偿时的证据权威性。

(二)爆破作业
施工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爆破操作规程和贵州省爆破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积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在爆破前必须编制爆破方案,报监理及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炮损工作组及地方指挥部备案。

爆破作业必须按照批准的爆破方案实施,严格按规定填装药量。

施工人员必须是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专职爆破员,其相关证照报炮损工作组及地方指挥部备案。

施工爆破前,施工单位必须对爆破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警示信号,并配备警戒人员;在居民集聚区爆破时,还必须编制专项土石方开炸施工方案,并进一步采取覆盖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畜及财产安全。

监理人员必须对以上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才能准许施工单位进行爆破作业。

(三)巡损、报损、定损
爆破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巡视,查看炮损情况;炮损工作组或施工单位接到炮损反映后,应立即联合前往炮损现场,依据施工爆破作业前摸底调查的原始记载进行核实。

炮损核实应由施工单位、受损方和炮损工作组三方共同确认。

无争议的炮损,施工单位应对赔付作出承诺,并尽快与受损方依据第三条所述的炮损赔偿标准进行协商,确定赔付金额、支付期限,签订赔付协议。

未列入第三条所述炮损赔偿标准中的财物损坏,可根据市场价格协商。

施工单位与受损方在炮损认定上发生争议的,由炮损工作组协调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若多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采取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定损,赔付根据鉴定结果处理。

定损结果在争议双方各自主张金额之间的,鉴定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定损结果高于或等于受损方主张金额的,鉴定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定损结果低于或等于施工单位主张金额的,鉴定费用由受损方承担。

鉴定机构定损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四)赔付
赔付协议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足额向受损方支付炮损赔偿费。

无争议且数额不大的赔付可不签赔付协议,经施工单位、受损方和炮损工作组三方共同签字确认炮损情况和赔付金额,在炮损核实现场进行现金支付。

七、因爆破作业方式不符合规程,或装填药量超过规定,或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进行野蛮施工导致炮损发生的,施工单位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不得仅以处理距离超过200米为由拒绝赔付。

八、正常情况下距爆破作业点200米以外的住户坚持要求进行炮损赔付的,由其向炮损工作组提交炮损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300~500元/户,施工单位按1∶1比例向炮损工作组提交相应保证金。

炮损工作组协调,施工单位和要求赔付的住户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费用以签订合同为准结算,鉴定结果为炮损的,鉴定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否则由要求赔付的住户承担。

赔付按鉴定结果确定。

九、对于爆破作业造成的房屋损坏危及人身安全的,或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的(如飞石打漏房屋),施工单位初步核实后应在24小时内检漏维修或及时采取安全过渡措施;若初步核实有争议的,及时报告炮损工作组取证后,亦应协助排除安全隐患,争议的后续处理可按第六条第(三)点的原则执行。

以上应急处理发生的费用,可在后期的赔付费用中相应抵扣。

若初步核实可认定与爆破作业无关的,经炮损工作组确认,可以不处理,但要做好取证及善后工作,不留后患。

若发生争议,参照第八条原则处理。

十、炮损赔付工作中,要切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既要维护群众利益,也不得为了息事宁人而乱开口子、乱许愿,或擅自提高标准进行赔付,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造成后续赔付工作的困难。

十一、炮损赔付工作相关人员不得借机谋利,营私舞弊或优厚亲友,一经发现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并由原单位进行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炮损处理工作中,炮损工作组要加强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使沿线群众了解炮损赔付政策和工作情况,打消借炮损赔付图利的思想。

对少数乱要价、无理取闹的,既要坚持原则,不迁就,也要防范其聚众滋事、阻工。

同时,要会同项目公司(项目办)、公安部门、监理单位不定期进行爆破作业相关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请各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业主单位高度重视炮损赔付工作,密切联系项目所在县(市、区)征拆指挥部,对以上指导意见加强宣贯,切实解决好长期困扰高速公路施工的炮损问题。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需要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书面反馈我厅。

联系人:邹飞;电话:************(传真)。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2月5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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