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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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财政部发布《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商业保险公司改善经营管理和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是确定商业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和商业保险公司工资总额的主要依据。
完善绩效评价制度
据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建立于2009年,2016年曾进行修订。
现行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制度是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中四类(银行、保险、证券、其他)评价类别之一。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进入新发展阶段,现行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在引导和推动金融企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启动了分行业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修改完善工作。
前期,新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已先行印发实施。
《办法》经过前期研究起草、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后正式印发实施。
《办法》按照问题导向原则,对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制度进行了优化完善。
具体来看,《办法》新增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评价维度,包括服务社会民生、“三农”、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保险资金运用投资实体经济特定领域等指标,促进商业保险公司更好服务共同富裕、乡村振兴、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等国家重大发展目标和方向。
同时,评价加减分事项更加突出强化合规,“奖优罚劣”。
《办法》将原有农业保险加分事项纳入服务实体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中,并提高权重。
同时,合理设定负面清单范围,突出对企业违规事项的降级扣分,新增发生风险事件和数据失真评价降级,以及违规受罚、无序设立子公司等扣分事项。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指标体系从此前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四类指标,调整为改革后的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四类,每类权重均为25%,主要是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发展模式转型。
达不到中档要及时改进
《办法》明确,绩效评价档次是根据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得分所确定的水平档次,用文字和字母表示,分为优(A)、良(B)、中(C)、低(D)、差(E)五个档次。
对于年度绩效评价档次达不到中档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当对照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及时总结原因,分析差距,加强管理,改进考核。
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完整、合理,《办法》提出,对绩效评价基础数据,商业保险公司可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则,申请在账面数据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申请调整的事项应当为客观事项且需由审计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相应对相关指标加上客观减少因素、减去客观增加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商业保险公司(含国有实际控制商业保险公司)、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实质性管理的商业保险公司。
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可参照执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旨在建立适应商业保险公司定位特点的新型绩效评价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保险姓保”,有效服务国家战略、有效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推动商业保险公司坚守保险保障本源,坚持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增进民生福祉、防控经营风险,为商业保险公司稳健运行、高质量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保障支撑。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即2022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按照《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