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程序时间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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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时间规定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中,涉及的时间规定⽐较多,规定具体的时间就是为了限制专门机关在办案程序中能够按照时间进⾏,同时可以保护犯罪嫌疑⼈和被告⼈的合法权益。

对于刑事诉讼时间的规定,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

刑事诉讼程序时间规定有哪些
1、[12⼩时]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时;案情特别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四⼩时。


2、24⼩时
(1)《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拘留后,应当⽴即将被拘留⼈送看守所羁押,⾄迟不得超过⼆⼗四⼩时。

除⽆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四⼩时以内,通知被拘留⼈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即通知被拘留⼈的家属。


(2)《刑事诉讼法》第84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的⼆⼗四⼩时以内进⾏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款:“逮捕后,应当⽴即将被逮捕⼈送看守所羁押。

除⽆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四⼩时以内,通知被逮捕⼈的家属。


(4)《刑事诉讼法》第92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对于各⾃决定逮捕的⼈,公安机关对于经⼈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都必须在逮捕后的⼆⼗四⼩时以内进⾏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刑事诉讼法》第164条:“⼈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的⼆⼗四⼩时以内进⾏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48⼩时(2⽇)
《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迟不得超过四⼗⼋⼩时。


4、3⽇
(1)《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侦查机关在第⼀次讯问犯罪嫌疑⼈或者对犯罪嫌疑⼈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起三⽇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民法院⾃受理案件之⽇起三⽇以内,应当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被告⼈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的,⼈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2)《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款:“⼈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起三⽇以内应当告知被害⼈及其法定代理⼈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委托诉讼代理⼈。

⼈民法院⾃受理⾃诉案件之⽇起三⽇以内,应当告知⾃诉⼈及其法定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委托诉讼代理⼈。


(3)《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以内,提请⼈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四⽇。


(4)《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3款:“⼈民法院确定开庭⽇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民检察院,传唤当事⼈,通知辩护⼈、诉讼代理⼈、证⼈、鉴定⼈和翻译⼈员,传票和通知书⾄迟在开庭三⽇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被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通过原审⼈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民法院应当在三⽇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级⼈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民检察院和对⽅当事⼈。

被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直接向第⼆审⼈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审⼈民法院应当在三⽇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民法院送交同级⼈民检察院和对⽅当事⼈。


(6)《刑诉解释》第42条:“⼈民法院受理⾃诉案件后三⽇内,应当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同时应当告知⾃诉⼈及其法定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委托诉讼代理⼈。


(7)《刑诉解释》第118条第2款:“对于⼈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内审查完毕。


(8)《刑诉解释》第119条第1款(五)、(六)、(七)项:“(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以前通知⼈民检察院;
(六)将传唤当事⼈和通知辩护⼈、法定代理⼈、证⼈、鉴定⼈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翻译⼈员的传票和通知书,⾄迟在开庭三⽇以前送达;(七)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9)《刑诉解释》第151条:“当庭出⽰的证据、宣读的证⼈证⾔、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

对于确实⽆法当庭移交的应当要求出⽰、宣读证据的⼀⽅在休庭后三⽇内移交。


(10)《刑诉解释》第152条第1款:“对于公诉⼈在法庭上宣读、播放未到庭证⼈的证⾔的,如果该证⼈提供过不同的证⾔,法庭应当要求公诉⼈将该证⼈的全部证⾔在休庭后三⽇内移交。


(11)《刑诉解释》第158条:“⼈民法院向⼈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或者根据辩护⼈、被告⼈的申请向⼈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应当通知⼈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内移交。


(12)《刑诉解释》第236条:“被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通过第⼀审⼈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审⼈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级⼈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民检察院和对⽅当事⼈。


(13)《刑诉解释》第237条:“被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直接向第⼆审⼈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审⼈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以内将上诉状交第⼀审⼈民法院。

第⼀审⼈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级⼈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民检察院和对⽅当事⼈。


(14)《刑诉解释》第240条:“地⽅各级⼈民检察院对同级⼈民法院第⼀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第⼀审⼈民法院提交抗诉书。

第⼀审⼈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级⼈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


(15)《刑诉解释》第275条:“第(⼀)项(⼀)中级⼈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审案件,被告⼈不上诉、⼈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内报请⾼级⼈民法院复核。

⾼级⼈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16)《刑诉解释》第344条:“⼈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死刑,应当在交付执⾏三⽇前通知同级⼈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17)《刑诉规则》第27条:“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通知申请⼈。


(18)《刑诉规则》第85条第1款:“犯罪嫌疑⼈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认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羁押超过法定期限,向⼈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或者变更拘留措施要求的,由⼈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侦查部门应当在三⽇内审查完毕。


(19)《刑诉规则》第102条:“对于⼈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即执⾏,并将执⾏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也应当将回执送达⼈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的原因。

对于⼈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民检察院。


(20)《刑诉规则》第109条:“⼈民检察院办理直接⽴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

犯罪嫌疑⼈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三⽇以内将案件送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

特殊情况下,移送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四⽇。


(21)《刑诉规则》第315条第1款:“⼈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起三⽇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22)《刑诉规则》第320条第1款:“律师以外的辩护⼈向⼈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或者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会见和通信的,⼈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以内对申请⼈是否具备辩护⼈资格进⾏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通知申请⼈。


(23)《刑诉规则》第322条第2款:“审查起诉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办理的,应当向申请⼈说明理由,并在三⽇内择定办理⽇期,告知申请⼈。

(24)《逮捕规定》第7条:“⼈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即执⾏,并将执⾏回执在执⾏后三⽇内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民检察院;未能执⾏的,也应当将执⾏回执送达⼈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的原因。

对于⼈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三⽇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民检察院。

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三⽇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民检察院。

⼈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25)《逮捕规定》第12条:“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当对犯罪嫌疑⼈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已被逮捕的,应当⽴即释放,并将释放的原因在释放后三⽇内通知原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民检察院。


关于刑事诉讼的时间规定已经在上⽂中为您整理出来的,希望上⽂中介绍的时间对你了解刑事诉讼的内容有⼀定的帮助。

如果在刑事诉讼中,你的权利受到侵害。

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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