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MP-STD-EM1001-2016建设项目技术拿总单位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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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工程建设管理标准
建设项目技术拿总单位职责规定
SPMP-STD-EM1001-2016
2017-1-13 发布 2017-02-01 实施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发布
目次
1总则 (3)
2项目定义阶段技术拿总单位职责 (3)
3项目实施阶段技术拿总单位职责 (4)
4项目试生产及竣工验收阶段技术拿总单位职责 (5)
5技术拿总单位的职权 (5)
6技术拿总单位的管理工作 (5)
1 总则
1.1 为加强建设项目技术管理,优化总体技术方案,保证建设项目整体技术方案的合理、完整和统一,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包括股份公司、资产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独资或控股的大型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中小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中国石化非控股合资建设项目,可依据合资合作协议约定,参照执行。
1.3 对于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任务的项目,应确定技术拿总单位负责项目技术的拿总工作。
各单项工程设计单位对本单项工程(装置)的技术负责。
1.4 技术拿总单位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相关制度择优选择,并报总部工程部批准。
1.5 技术拿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设计的完整性、统一性、合理性及准确性。
1.6 技术拿总单位负责依据《石油化工大型建设项目总体设计内容规定》(以下简称总体设计规定)编制或为主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总体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工艺总流程、各项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的整体方案及流程、总平面布置、总定员、总占地和总投资方面的内容。
1.7 技术拿总单位在建设单位的组织下,负责技术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各单项工程设计单位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主管部门的要求,负有技术把关的责任。
1.8 技术拿总单位需落实中国石化标准化设计方针,制定项目设计标准,确保标准统一,提高项目设计的总体技术水平。
1.9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项目的特点,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对技术拿总单位的工作职责提出更具体的要求,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 项目定义阶段技术拿总单位职责
2.1 根据厂地选址,提出工程地质初步勘察条件。
2.2 根据批复的可研和核准报告,开展技术方案深化、优化工作,并随设计工作进展
对全厂系统配置方案进行持续优化。
2.3 按照项目设计标准对工艺包的工程统一性提出要求。
2.4 负责提出建设单位外委的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抗震等专项评价工作的设计技术要求和条件。
2.5 编制项目总体设计统一规定及工程总体规划、协助建设单位和总部进行总体设计协调。
2.6 参加工程建设计划、工程重大技术方案的讨论和研究工作。
2.7 负责落实“总体设计规定”中提出的“总体院与装置院的条件关系表”中的各项条件,并随设计工作进展更新升版。
2.8 协助建设单位确定各单项工程基础工程设计条件,编制基础工程设计统一规定。
2.9 配合建设单位编制基础工程设计单位技术招标文件。
2.10 负责项目“工厂基础工程设计”的编制工作。
2.11 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总体设计、基础工程设计内审;核实各单项工程设计单位完成的总体设计、基础工程设计文件的总体技术水平,以及与设计统一规定的符合性;协助建设单位配合总部开展总体设计、基础工程设计审查。
3 项目实施阶段技术拿总单位职责
3.1 编制详细工程设计统一规定,并负责对设计统一规定的管理工作,包括技术澄清、对设计统一规定偏差提出审核意见、及时补充相关设计统一规定内容。
3.2 接受建设单位邀请,参加招标工作。
3.3 配合建设单位进行框架协议采购,编制框架采购技术文件,参加框架协议技术谈判。
3.4 协助建设单位开展与各单项工程之间界面条件的协调、确定各单项工程开展详细工程设计的各项条件。
3.5 配合建设单位、总部组织的详细工程设计阶段的设计协调;审查各单项工程的详
细工程设计与设计统一规定的符合性。
3.6 编制终版全厂公用工程及物料平衡,并进行全厂一体化方案的持续优化、整合工作;编制项目开车研究报告。
3.7 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对各单项工程设计质量的评审工作。
3.8 协助建设单位对消防、安全、规划等专项设计的报审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3.9 配合现场施工,协助建设单位解决现场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4试生产及竣工验收阶段技术拿总单位职责
4.1 参加投料试车方案的制定工作。
4.2 参加投料试车,并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处理试车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引起的技术问题。
4.3 协助建设单位准备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4.4 对项目工程设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工作的完成情况,拿总工作的执行情况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5技术拿总单位的职权
5.1 对各单项工程设计单位的选择有建议权。
5.2 对不能履行设计工作职责的单项工程设计单位,技术拿总单位有提出调换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建议权。
5.3 技术拿总单位有权检查各单项工程设计单位工作进度和执行有关设计规定的情况。
5.4 技术拿总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可组织各单项工程设计单位开展技术方案的讨论、协调处理各设计单位、各单项工程的技术问题。
5.5 有权检查各单项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统一规定的执行情况。
6技术拿总单位的管理工作
6.1 在项目投资中单列技术拿总费(主体设计协调费)。
建设单位需与技术拿总单位签
订技术拿总服务合同,并参照本规定及合同要求对技术拿总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
6.2 技术拿总单位在按本规定及合同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的同时,在建设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协调各装置院开展工作。
6.3 单项工程设计单位需服从技术拿总单位的协调。
对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提交书面报告供建设单位决策。
6.4 技术拿总单位工程设计总体总结提交建设单位的同时,需报总部工程部备案。
6.5 工程部根据技术拿总单位的总结及建设单位的考核意见,纳入设计单位诚信体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