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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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学生的法制教育
(一)重要性和迫切性。 (二)内容:道德教育;法制教育。 (三)时间:班会课、课外活动时间等。 (四)方式:主题班会;以学生为主体的活动; 校外法制辅导员授课等。
三、班主任工作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案例讨论)
案例一:魏罡和小云上海复兴中学2003届毕业生, 当时魏罡17岁。后来两人分别考入上海的两所高 校。2003年读高三期间,学校电视台于4月7日播 出了他们两人搂抱、亲吻的镜头。尽管两人的脸 都打上了马赛克,但熟悉的人还是一眼就能看出 是谁。当时两人非常难堪、难受、震惊,导致情 绪消沉,高考成绩侵权,成了当时 首例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例(讨论:学校的管理有 过错吗?魏罡和小云有过错吗?应该怎样对待中 学生的早恋问题?)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九条学校要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12种情形逐条释义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它工作人员患有不宜担任教 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 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它活 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 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 必要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 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 后果加重的。
(二)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两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两者本质上是一致 的,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体现, 都具有规范性。教育政策对教育法的制定 和实施起指导作用,而教育法是对教育政 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定型化,是保证教 育政策执行的主要手段。
两者也有重要区别:
1、制定机关和意志属性不同
案例五:某校高中二年级十班上体育课,学生 甲将足球踢在正在奔跑的学生乙身上,从乙 身上反弹出来的足球恰恰打在跑来抢球的 学生丙右眼上,造成丙视力伤害.(讨论:教师 有责任否,该如何处理?)
三、班主任工作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案例讨论)
案例六:2000年6月2日,广州市白云区某镇 中学初一新生小锋和同学们正在上课,他后 排的小涛搞小动作被老师发现,于是摘下了 小涛戴着的学生卡,当教师转身离去后,小涛 就拿书本拍打桌子泄愤,夹在书中的圆珠笔 飞出,刚好刺中前排回头观望的小锋的左眼. 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讨论:该案件谁负责任, 谁来赔偿?)
班主任工作与依法治教
——中小学班主任培训
万州区教师进修学校
陈献坤
专题一:班主任应该了解的法学法律 知识
专题二:班主任工作与法制教育
专题一:班主任应该了解的法学法律知识
一、班主任应该了解的法学常识 二、班主任应该了解的法律法规知识
一、班主任应该了解的法学常识
(一)对教育法的认识
(二)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4、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
我国的教育法,是阶级性、国家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则
• 教育法规定了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所谓权利,即依法可以作什么;所谓义务, 即必须作什么或不作什么。教育法通过权 利和义务的规定,以明确、肯定的方式告 诉人们,在教育活动中,什么行为是国家 允许作的,什么是必须作的,什么是禁止 作的,确定了作为不作为的行为规范。
(六)学生伤害事故及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以及在学校管理 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教育教学活 动中,春游、参观、游览等)。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即受害人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行为人所致, 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所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 则在法律上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 担侵权责任。
专题二:班主任工作与法制教育
一、班主任应具备的法制观念 二、对学生的法制教育 三、班主任工作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案例讨论)
一、班主任应具备的法制观念
(一)认真学法、模范守法是教师职业道德 的特殊要求。 (二)认真学法是培养学生成为一代知法、 守法公民的需要。 (三)教师学法,依法施教,才能真正实现 公民的教育权利与义务。
三、班主任工作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案例讨论)
案例3:2006年5月5日,乌鲁木齐市12岁 的初中一年级学生李某因语文作业有错,班 主任(语文教师)要求他回家后抄两遍课文,6 日班主任检查李所抄课文仍然有错,就生气 地要求李某回家抄十遍,7日晨发现李某在自 己的房间自缢身亡,桌上还留下抄了五遍的 课文.(讨论:该案件班主任有责任吗?你对该 案件有何看法?)
学生的权利
(1)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 教育教学活动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学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 助学金的权利。 (3)学生有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和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证书的权利。 (4)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生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5)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九条学校要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的12种情形逐条释义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 供给学生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 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 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 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 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 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刑事责任能力:
一般的说,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就具备了这种能力。精神病人在患病期 间例外。
(三)公民的受教育权
•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为接受教育,要 求国家作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公民从国家 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 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其主要内容有:
1、受教育者选择学校、专业、教育形式。这 是受教育权的重要内容。 2、受教育者在就学和完成规定学业发生困难 时,享有获取国家、家庭、社会、学校等 方面援助的权利。 3、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过程中,认为受到不 公正对待时,享有提出申诉和提起诉讼的 权利。
——行政规章
二、班主任应该了解的法律法规知识
(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三)公民的受教育权 (四)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五)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六)学生伤害事故及处理
(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我国公民从生到死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三)教育法的层级及效力
(一)对教育法的认识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 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它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
(一)对教育法的认识
1、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则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形象地说,法的后面站着警察及其它执法者、执法机关、法院 和监狱。
三、班主任工作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案例讨论)
案例二:2004年5月22日6时30分,北京市 某中学初三男生小钱,15岁,平常学习成 绩很好,由于期中摸底考试成绩不好遭母 亲训斥,一气之下从15层楼跳下身亡。同 月某中学初二女生李月因中考成绩下滑, 年级名次下降几十名服毒鼠药自杀身亡。 (讨论:两起事件学校有责任吗?班主任 工作中应加强何种针对性教育?)
三、班主任工作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案例讨论)
案例四:某校六年级体育课上,体育教师(该班 副班主任)一边集合学生,一边叫体育委员去 取体育器材,而且强调不要把坏的器材拿来. 结果在活动中发生了因羽毛球拍脱离飞出, 金属杆刺进学生眼睛的事件.(讨论:教师有责 任吗?你有何感想?)
三、班主任工作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案例讨论)
2、实施方式不同
3、规范和稳定程度不同
(三)教育法的层级及效力
层级 形式 制定机关 从属关系
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全国人大
△
第一层次 第二层次 第三层次 第四层次
教育基本法 教育单行法 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 部门教育规章
全国人大 人大常委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大或常委 教育部及国务院部委 省级政府
3、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完全负刑责任 时期。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 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年龄段称为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在这一时期,行为人只对上述 几种严重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它的犯罪不负刑责。 3、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完全不负刑事 责任时期。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九条学校要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12种情形逐条释义
9、学校教师或者其它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 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 或者其它规定的。 体罚,通常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采用暴力、强制等 非正常教育方式手段,对学生实施可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 惩罚。如殴打、罚站等。 变相体罚则通常表现为教师通过过度运用某种教育手段,使 学生身心感到压力、不适乃至痛苦的处罚。如过度抄写, 反复重复某一动作等。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管理、组织未成年 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 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 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 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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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层次
教育规章 政府教育规章
五个层级形成了我国教育法的纵向结构体系,以义 务教育为例显示为:
教育基本法中有关的章节、条、款 ——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单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义务教育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关于义务教育的规章
学生的义务
学生的义务是指学生依照教育法及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教育活 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即学生在教 育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 作出一定行为,包括四个方面:
学生的义务
(1)学生有遵守纪律、法规的义务。 (2)学生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 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的义务。 (3)学生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的义务。 (4)学生有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 构管理制度的规定的义务。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也称不完全行为能力,包括两类:一类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一类是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只能从事与他们 的年龄、理智相适应的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