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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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原则。①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议事实行民主制,少数服从多 数,一般事项须半数以上成员通过,事关企业投资、分配、合并、分立、解体等重大事项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 过。
发展概况
合作经济组织
中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早在20世纪20年代之前,已有朱进之、徐沧水、薛仙舟等人从事合作思想的研究、 宣传。1923年后,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和平民教育促进会等分别在河北省的香河和定县等地创办信用、购销合作社。 到1935年,农村中的合作社曾一度发展到2.6万多个,其中有的是由教育团体和慈善团体举办,有的是由当时的国 民党政府官办的,多限于流通领域。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领导的地区,除组 织换工性质的农业互助组(劳动互助社)外,还出现过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如犁牛合作社、粮食合作社、消费合 作社、信用合作社等。抗日战争后期,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运输(运盐)合作社有较大发展。当时陕西安寨 县出现过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最早并在后来较长久地发展延续下来的是1943年河北饶阳县 耿长锁组织领导的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发展生产、保障供给、促进贸易、团结 农民支援战争和进行根据地的建设,都起了积极作用。
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原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基础上,经过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一系 列改革,以土地为中心,以农业生产为主要内容,以原来生产队(或联队大队)自然村为单位设置的社区性合作 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党在农村 的一项基本政策。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是管理集体资产、协调成员利益关系、组 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组织成员享有财产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合作经济组织统一经 营部分的收益分配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权、参与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的选举或被选举权、对集体事务的民 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共文化福利事业利益权利、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 它权利。
成员经济参与。所包含的要点有:第一,“成员均摊合作社资本,并对其民主管理”。第二,“部分资产常 常表现为合作社的共同资产。”第三,合作社的盈余分配。
原则
(1)组织机构。①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社员人数过多而不便设立社员大会开会议 事的,可以选出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作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 职权是通过与修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选举或罢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董事会和检察委员会的成员;讨论 确定重大经济决策及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有共同的经营内、自负盈亏、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那些不以盈利为目的、无经营内 容、不实行严格独立核算的农民技术协会,则不属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范畴。
基本特征
合作目标的双重性,即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性和盈利性。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要向各成员提供生产 经营服务,是一种互利关系;另一方面它又要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是一种互竞关系。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 况下,农业家庭经营急需得到产前、产中、产后等诸环节的优质服务。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正是适应缩小生产经营 风险,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它必须为各社员提供各方面的服务,才具备存 在的前提。当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其社员发生经济往来时,不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它可以为社员提供有 偿、低偿或无偿的服务,力求经营成本最小化。当它与外部发生经济往来时,它必须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只有如此,它才能够生存,才能更好地为其社员提供优质服务。因此,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具有追求利润和为其 社员提供服务双重目标的企业组织。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曼彻斯特大会上,经过修改后确定合作社的7项原则:
自愿开放的会员资格。所包含的要点有:第一,“合作社是自愿组成的组织”,即入社要自愿,不能强迫。 第二,对所有能利用它的服务并愿意承担会员义务的人都是开放的。第三,没有人为的限制或任何社会、性别、 宗教、种族的歧视。
成员民主管理。所包含的要点有:第一,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民主组织,它的事务由积极参与政策制定的 成员管理。第二,“被选出的代表应对其成员负责。”第三,“在基层合作社中成员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即每成 员一票)”。
为了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农业需要合作制
市场经济的发展,把众多的农户推向市场,而市场则由经济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诱导资源配置。分散的农 户面对变幻莫测的市场,风险骤增;农业还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产业,单家独户无力抗御自然灾害。为了 减少和避免市场与自然所带来的风险,农民迫切需要合作制。
农产品的易腐性和农业资产的专用性使农民需要合作制
合作经营结构的双层次性,即约定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以合作占有为核心,在个体制的基础上形成 合作制,主要是指在以家庭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前提下,整个生产过程的一定环节由这些农户共同组成的农业合作 经济组织来完成,从而他们的合作关系,即通过完成这些经营环节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迂回地体现出来。在这个 一定环节上,家庭经营为合作经营所代替,而在其他环节上基本保持这家庭经营的特性。繁适合于合作经营的生 产、加工、储存、营销和服务项目都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对某些生产要素的使用和某些生产环节的协 调,也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统一安排。当然,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也不是对家庭经营的否定,而是构筑在家庭经营 的基础上,并为其提供有效服务。在非合作的项目上,家庭经营仍然保持其独立性。
提供多种服务
在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过程中,农民的劣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信息、技术和资金的严重匮乏。在解决 这些问题时,单个农户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政府也往往不能提供全面的和到位的帮助,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则 可以发挥巨大作用。例如,处于农业流通领域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一系列信 息服务,包括市场需求、生产资料供应、产品价格、市场变化、进出口等方面的信息。相对于单个农户而言,农 业合作经济组织拥有较为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能在较大程度上改变农户与其它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帮 助农户适应市场竞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对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的推广可以促进农民生产水平的提高。
②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董事会有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大会休会期间依照章程和社员大会或社 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处理农人员。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处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日常经济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③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设立检察委员会或监察员,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并选举产生。检察委员 会或监察员根据章程及各种法律法规进行各种监督工作,并有权检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督促、及时 公布帐目。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介绍
01 主要作用
03 基本特征 05 类型
目录
02 规定性 04 产生原因 06 运行原则
07 原则
09 国外发展
目录
08 发展概况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又称农业合作社,是指农民,尤其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小生产者为了维护和改善各 自的生产及生活条件,在自愿互助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守合作社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联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 所组成的企业组织形式。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盈利以成员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额分配为主。
主要作用
改善微观经济基础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一家一户分散的小规模的农业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逐渐突 出,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各个农户在生产和经营水平上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农户与市场的交易费用很大。另外一 家一户的小生产也很难逾越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并往往导致农业再生产的中断,出现一哄而上又一哄而下的局 面,使农业生产发生大起大落的周期性变动,给国民经济及农民自身带来危害。根据一些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和 中国的实际,在不改变农户作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前提下,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建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就能降低 单个农户与市场的交易成本,从而能有效的改善农业的微观经济基础,进而促进中国农业的健康发展的态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适应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需要而开展的农业合作化,标志了农业合作经济发展 的新时期。50年代初,在土地改革中新获得土地而缺少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农、下中农,为了发展生产、兴修水利、 抗御自然灾害和采用农业新技术,避免产生两极分化,他们既有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又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 要求。同时,国家工业化也要求加快农业生产的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我国农村一种最普遍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保障农民家庭经营发展和促进农业发展方面 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运行原则
国际合作运动中有不同的合作学派,不同的理论观点,对合作制有不同的定义,因而不同的合作经济组织所 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有所差别。但当前大多数的合作经济组织及合作学者们仍信奉传统原则,即在1860年罗虚代尔 公平先锋社提出的“行为规则与组织要点”12条原则的基础上,196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的6项原则,即:入 社自由、民主管理、资本报酬适度、盈余返回、合作社的教育、合作社之间应加强合作。这些原则得到国际社会 的普遍认可。
国外发展
苏联和东欧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苏联是世界上第一个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通过合作社道路进行农业 社会主义改造的国家。这一过程是在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上实现的。最初出现的农业公社,实行一切生产手段、生 活资料公有化和平均主义的“按需分配”。这种组织形式不久就被淘汰。1919~1929年间得到一定发展的共耕社 (也称协作社),其生产工具为社员私有,但共同使用,并进行共同的耕种和收获,产品也归社员所有。这种组 织形式后来又被农业劳动组合所取代。后者的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实行统一经营,共同劳动,产品按劳动日分配, 其成员可有少量的宅旁园地和饲养一定数量的家畜。到20世纪30年代,农业劳动组合发展成为苏联农业合作经济 的基本形式,即集体农庄。50年代以后,集体农庄通过合并、集中,规模显著扩大,其数目和总的土地面积则急 剧减少。其中不少已改组为国营农场。60年代以后,集体农庄的按劳动日分配制逐步改变为有保障的劳动报酬制 (固定工资制);其生产条件、计划制度等也渐与国营农场接近。农产品收购制度也有改变,从而增大了集体农庄 可作为超计划农产品处理的比重。生产管理上则推行承包责任制。同时,集体农庄之间及其与国营农场之间的跨 单位联合和农工商一体化等,也有发展。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具有独立财产的经济实体,并实行合作占有,其独立的财产包括成员投资入股的财产和 经营积累的财产。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合作积累制,即有资产积累职能,将经营收入的一部分留作不可分配的属全体成员共 有的积累基金,用于扩大和改善合作事业,不断增加全体成员的利益。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盈利以成员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额分配为主。
大部分农产品具有易腐性,特别是蔬菜、水果、畜产品等,这些产品一旦成熟或采摘以后,如果不进行储存 或加工,就必须马上卖掉,否则就会腐烂,农户会因此蒙受损失。
类型
作为初级产品生产者的农民群体是中国社会最大的弱势集团。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成立有效的农业合作 经济组织,可以分担了政府与社会的职责,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繁荣和稳定。现阶段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 以下几种类型。
产生原因
社会分工与生产专业化需要农业合作制
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基本条件之一,农业生产越专业化、商品化,就越要求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或联 合。如果农业生产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各个农户生产出来的农产品除了满足自给性需求外, 基本上没有什么剩余,那么农户之间就没有实行合作的必要。如果利用非经济手段强行地把不同的农户组合到一 起,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只有在各个农户之间,出现相当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生产的各个不同环节、阶段 由不同的生产组织去完成的情况下,彼此之间才有合作的必要。
规定性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包含以下五方面的规定性,符合这五项规定的经济组织才是比较规范的农业合作经济 组织。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具有独立财产所有权的劳动者,并按自愿的原则组织起来,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的盈亏负无限或有限责任。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是平等互利的关系,组织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可 以在其成员内聘任,也可以聘请非成员担任。
发展概况
合作经济组织
中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早在20世纪20年代之前,已有朱进之、徐沧水、薛仙舟等人从事合作思想的研究、 宣传。1923年后,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和平民教育促进会等分别在河北省的香河和定县等地创办信用、购销合作社。 到1935年,农村中的合作社曾一度发展到2.6万多个,其中有的是由教育团体和慈善团体举办,有的是由当时的国 民党政府官办的,多限于流通领域。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领导的地区,除组 织换工性质的农业互助组(劳动互助社)外,还出现过多种形式的合作组织,如犁牛合作社、粮食合作社、消费合 作社、信用合作社等。抗日战争后期,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运输(运盐)合作社有较大发展。当时陕西安寨 县出现过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成立最早并在后来较长久地发展延续下来的是1943年河北饶阳县 耿长锁组织领导的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发展生产、保障供给、促进贸易、团结 农民支援战争和进行根据地的建设,都起了积极作用。
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原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基础上,经过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一系 列改革,以土地为中心,以农业生产为主要内容,以原来生产队(或联队大队)自然村为单位设置的社区性合作 经济组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党在农村 的一项基本政策。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是管理集体资产、协调成员利益关系、组 织生产服务和集体资源开发,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组织成员享有财产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合作经济组织统一经 营部分的收益分配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权、参与集体经济组织领导班子的选举或被选举权、对集体事务的民 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共文化福利事业利益权利、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 它权利。
成员经济参与。所包含的要点有:第一,“成员均摊合作社资本,并对其民主管理”。第二,“部分资产常 常表现为合作社的共同资产。”第三,合作社的盈余分配。
原则
(1)组织机构。①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社员人数过多而不便设立社员大会开会议 事的,可以选出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作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 职权是通过与修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选举或罢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董事会和检察委员会的成员;讨论 确定重大经济决策及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有共同的经营内、自负盈亏、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那些不以盈利为目的、无经营内 容、不实行严格独立核算的农民技术协会,则不属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范畴。
基本特征
合作目标的双重性,即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性和盈利性。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要向各成员提供生产 经营服务,是一种互利关系;另一方面它又要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是一种互竞关系。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 况下,农业家庭经营急需得到产前、产中、产后等诸环节的优质服务。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正是适应缩小生产经营 风险,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它必须为各社员提供各方面的服务,才具备存 在的前提。当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其社员发生经济往来时,不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它可以为社员提供有 偿、低偿或无偿的服务,力求经营成本最小化。当它与外部发生经济往来时,它必须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只有如此,它才能够生存,才能更好地为其社员提供优质服务。因此,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具有追求利润和为其 社员提供服务双重目标的企业组织。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在曼彻斯特大会上,经过修改后确定合作社的7项原则:
自愿开放的会员资格。所包含的要点有:第一,“合作社是自愿组成的组织”,即入社要自愿,不能强迫。 第二,对所有能利用它的服务并愿意承担会员义务的人都是开放的。第三,没有人为的限制或任何社会、性别、 宗教、种族的歧视。
成员民主管理。所包含的要点有:第一,合作社是由社员管理的民主组织,它的事务由积极参与政策制定的 成员管理。第二,“被选出的代表应对其成员负责。”第三,“在基层合作社中成员拥有平等的投票权(即每成 员一票)”。
为了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农业需要合作制
市场经济的发展,把众多的农户推向市场,而市场则由经济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诱导资源配置。分散的农 户面对变幻莫测的市场,风险骤增;农业还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产业,单家独户无力抗御自然灾害。为了 减少和避免市场与自然所带来的风险,农民迫切需要合作制。
农产品的易腐性和农业资产的专用性使农民需要合作制
合作经营结构的双层次性,即约定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以合作占有为核心,在个体制的基础上形成 合作制,主要是指在以家庭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前提下,整个生产过程的一定环节由这些农户共同组成的农业合作 经济组织来完成,从而他们的合作关系,即通过完成这些经营环节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迂回地体现出来。在这个 一定环节上,家庭经营为合作经营所代替,而在其他环节上基本保持这家庭经营的特性。繁适合于合作经营的生 产、加工、储存、营销和服务项目都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对某些生产要素的使用和某些生产环节的协 调,也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统一安排。当然,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也不是对家庭经营的否定,而是构筑在家庭经营 的基础上,并为其提供有效服务。在非合作的项目上,家庭经营仍然保持其独立性。
提供多种服务
在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过程中,农民的劣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信息、技术和资金的严重匮乏。在解决 这些问题时,单个农户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政府也往往不能提供全面的和到位的帮助,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则 可以发挥巨大作用。例如,处于农业流通领域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一系列信 息服务,包括市场需求、生产资料供应、产品价格、市场变化、进出口等方面的信息。相对于单个农户而言,农 业合作经济组织拥有较为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能在较大程度上改变农户与其它市场主体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帮 助农户适应市场竞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对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的推广可以促进农民生产水平的提高。
②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董事会有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大会休会期间依照章程和社员大会或社 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处理农人员。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处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日常经济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③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设立检察委员会或监察员,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并选举产生。检察委员 会或监察员根据章程及各种法律法规进行各种监督工作,并有权检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督促、及时 公布帐目。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介绍
01 主要作用
03 基本特征 05 类型
目录
02 规定性 04 产生原因 06 运行原则
07 原则
09 国外发展
目录
08 发展概况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又称农业合作社,是指农民,尤其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小生产者为了维护和改善各 自的生产及生活条件,在自愿互助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守合作社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联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 所组成的企业组织形式。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盈利以成员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额分配为主。
主要作用
改善微观经济基础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一家一户分散的小规模的农业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逐渐突 出,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各个农户在生产和经营水平上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农户与市场的交易费用很大。另外一 家一户的小生产也很难逾越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并往往导致农业再生产的中断,出现一哄而上又一哄而下的局 面,使农业生产发生大起大落的周期性变动,给国民经济及农民自身带来危害。根据一些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和 中国的实际,在不改变农户作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前提下,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建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就能降低 单个农户与市场的交易成本,从而能有效的改善农业的微观经济基础,进而促进中国农业的健康发展的态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适应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需要而开展的农业合作化,标志了农业合作经济发展 的新时期。50年代初,在土地改革中新获得土地而缺少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农、下中农,为了发展生产、兴修水利、 抗御自然灾害和采用农业新技术,避免产生两极分化,他们既有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又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 要求。同时,国家工业化也要求加快农业生产的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我国农村一种最普遍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保障农民家庭经营发展和促进农业发展方面 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运行原则
国际合作运动中有不同的合作学派,不同的理论观点,对合作制有不同的定义,因而不同的合作经济组织所 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有所差别。但当前大多数的合作经济组织及合作学者们仍信奉传统原则,即在1860年罗虚代尔 公平先锋社提出的“行为规则与组织要点”12条原则的基础上,196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提出的6项原则,即:入 社自由、民主管理、资本报酬适度、盈余返回、合作社的教育、合作社之间应加强合作。这些原则得到国际社会 的普遍认可。
国外发展
苏联和东欧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苏联是世界上第一个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通过合作社道路进行农业 社会主义改造的国家。这一过程是在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上实现的。最初出现的农业公社,实行一切生产手段、生 活资料公有化和平均主义的“按需分配”。这种组织形式不久就被淘汰。1919~1929年间得到一定发展的共耕社 (也称协作社),其生产工具为社员私有,但共同使用,并进行共同的耕种和收获,产品也归社员所有。这种组 织形式后来又被农业劳动组合所取代。后者的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实行统一经营,共同劳动,产品按劳动日分配, 其成员可有少量的宅旁园地和饲养一定数量的家畜。到20世纪30年代,农业劳动组合发展成为苏联农业合作经济 的基本形式,即集体农庄。50年代以后,集体农庄通过合并、集中,规模显著扩大,其数目和总的土地面积则急 剧减少。其中不少已改组为国营农场。60年代以后,集体农庄的按劳动日分配制逐步改变为有保障的劳动报酬制 (固定工资制);其生产条件、计划制度等也渐与国营农场接近。农产品收购制度也有改变,从而增大了集体农庄 可作为超计划农产品处理的比重。生产管理上则推行承包责任制。同时,集体农庄之间及其与国营农场之间的跨 单位联合和农工商一体化等,也有发展。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具有独立财产的经济实体,并实行合作占有,其独立的财产包括成员投资入股的财产和 经营积累的财产。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合作积累制,即有资产积累职能,将经营收入的一部分留作不可分配的属全体成员共 有的积累基金,用于扩大和改善合作事业,不断增加全体成员的利益。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盈利以成员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额分配为主。
大部分农产品具有易腐性,特别是蔬菜、水果、畜产品等,这些产品一旦成熟或采摘以后,如果不进行储存 或加工,就必须马上卖掉,否则就会腐烂,农户会因此蒙受损失。
类型
作为初级产品生产者的农民群体是中国社会最大的弱势集团。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成立有效的农业合作 经济组织,可以分担了政府与社会的职责,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繁荣和稳定。现阶段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 以下几种类型。
产生原因
社会分工与生产专业化需要农业合作制
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基本条件之一,农业生产越专业化、商品化,就越要求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或联 合。如果农业生产是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各个农户生产出来的农产品除了满足自给性需求外, 基本上没有什么剩余,那么农户之间就没有实行合作的必要。如果利用非经济手段强行地把不同的农户组合到一 起,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只有在各个农户之间,出现相当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生产的各个不同环节、阶段 由不同的生产组织去完成的情况下,彼此之间才有合作的必要。
规定性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包含以下五方面的规定性,符合这五项规定的经济组织才是比较规范的农业合作经济 组织。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具有独立财产所有权的劳动者,并按自愿的原则组织起来,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的盈亏负无限或有限责任。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是平等互利的关系,组织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可 以在其成员内聘任,也可以聘请非成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