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4.21
•【字号】宁政发〔2015〕80号
•【施行日期】2015.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
宁政发〔2015〕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1日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
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全面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治”的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机制,确保顺利实现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3年分别下降7%、13%和20%的目标,现制定如下实施计划:
一、明确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1.切实履行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
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开展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市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责任。
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改、经信、质监、工商等部门对能源消耗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对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住建、城管、国土、交通、公安、水利、农业、园林等部门对扬尘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交通、住建、农业等部门对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靠港船舶岸电系统建设方案,推进船舶油气动力改造,对内河航运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事部门对长江南京段航运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城管部门对露天烧烤食品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景区内由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健全大气污染联合执法机制。
将大气污染联合执法作为市大环保联合执法指挥中心的重点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保障全市性重大活动空气质量,督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各区(园区)要建立相应的大气污染
联合执法机制,集中整治油烟扰民、扬尘污染、垃圾焚烧、秸秆焚烧等违法行为。
3.完善大气污染预警和应急机制。
强化污染天气预测预报,环保、气象部门每周进行工作会商,在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加密会商研判,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迅速响应,落实刚性应急措施,确保应急状况下工业企业限停产、机动车管控、各类工地分级停工等措施逐项落实到位。
4.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机制。
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落实联防联治各项工作措施。
建立健全南京都市圈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机制,共享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应对区域性重污染天气。
5.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
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要求,每月通报各区(园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排名情况,每季度通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与排名。
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区(园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监察、环保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二、强化源头防治,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总量
6.统筹规划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组织编制《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5年年底前完成,并纳入到《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使大气污染防治与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衔接,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结构调整相结合。
7.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2015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南京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对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企业核发许可证,全面
实行持证排污。
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行为,环保部门要依法进行惩治。
8.落实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2015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0.96万吨和14.27万吨以内。
根据国家总量控制要求,结合全市工作实际,编制我市“十三五”总量控制方案,分解总量控制指标,严格落实考核。
9.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
制定环境保护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年底前完成。
进一步严格大气污染类项目准入要求,全市范围内不得新(扩)建燃煤发电、原油加工、钢铁、水泥、多晶硅冶炼、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和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项目,严控新(扩)建排放恶臭类污染物的工业项目,禁止在敏感区域内选址建设。
对超过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园区)和单位,暂停审批该地区(单位)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有关项目立项、环评、能评、安评等不予审批。
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排放总量指标实行“减二增一”的减量替代政策。
10.积极推进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
2015年全面实施《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指标,应依照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实行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11.提高大气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发挥经济杠杆的倒逼作用,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差别化收费的调节政策,进一步促进企业转型治污,通过清洁生产等综合手段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12.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
2015年,在全市实行碳排放统计制度,开展重点企业碳排放核查,编制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管
理制度,完成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任务。
三、推进综合治理,全面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
13.加快调整产业布局。
运用产业经济政策,以及淘汰落后产能、全过程污染治理等综合手段,引导行业集聚集约发展。
工业项目要向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省级以上开发区集聚;进一步加快“退城入园”步伐,江南绕城公路以内工业生产企业纳入全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逐步实施搬迁改造。
同时,进一步严格标准,加快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步伐。
14.重点实施“四大片区”整治。
全面推进金陵石化及周边地区、梅山地区、大厂地区和长江二桥至三桥沿岸四大片区工业布局调整。
到2017年,除与金陵石化、南钢、梅钢等骨干企业紧密配套的企业外,“四大片区”内所有中小工业企业基本实现关停;烷基苯厂、佳和日化、江苏金桐和金桐石化4家化工企业搬迁建设项目竣工,原址生产同步关停;基本完成南化公司除东方帝斯曼化工及其配套装置外其他效益差、污染大的生产装置搬迁关停工作;基本完成华能南京电厂的关停。
15.优化调整能源结构。
切实按照《全市关于印发加快改变能源消费结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委办发〔2015〕13号)要求,加快实施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全市范围禁止采购、使用硫份高于0.7%的燃料煤炭。
2015年,高耗能行业产能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下降到25%以下。
积极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到2017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占全市总能耗的比例达到6%以上,外调电比例达到10%以上。
16.严格落实燃煤总量控制。
进一步落实《南京市控制煤碳消费总量实施方案(2015—2017)》,2015年全市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在3211万吨以内;2016年控制在3089万吨以内;2017年控制在2914万吨以内。
切实巩固全市燃煤锅炉关停改造整治成效,各区(园区)要定期组织专项检查,防止新增燃煤锅炉或已关停、改
造的燃煤锅炉恢复使用。
17.实施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整治。
重点整治化工、石化、钢铁、电力、水泥、建材等行业大气污染排放,严格执行钢铁、水泥、铸造等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生产过程中排放烟粉尘、硫化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装置实行深度治理和提标改造。
电力、钢铁、建材等重点企业煤炭、物料等堆场实施封闭化改造,配套建设自动喷淋降尘装置。
改造华能金陵发电有限公司等6家火电企业的12台燃煤机组。
2015年,65%的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技术改造;2016年全面完成改造,所有火电燃煤机组达到燃气排放标准。
18.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
2015年,完成VOCs全市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完成化工园VOCs整治工作,在石化、化工行业全面使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
开展化工、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严格对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排放和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对未治理或不达标的实行强制治理。
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储油库、加油站,不得通过成品油经营资质审查。
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油罐车,不得办理车辆营运手续。
19.持续提高清洁生产和园区循环化水平。
对石化、化工、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每年完成不少于100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积极推进生态工业园建设。
2015年,全市4个国家级开发区和60%以上的省级开发区完成园区循环化改造任务;2017年底,所有省级开发区达到生态工业园标准。
20.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严格实施高污染车辆限行制度。
2015年,完成全市第六阶段限行电子监控点位建设,对违规车辆落实“有闯必罚”。
长江以南、绕城公路及以内区域,禁止外地过境中、重型运输车辆和冒黑烟运输车辆行驶。
全面淘汰剩余黄标车,并开展老旧车辆提前淘汰。
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2015年,全市新增更新公交车中,清洁能源、新能源公交车比例不低于80%,其中新能
源公交车比例不低于30%;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城市物流新增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新增更新环卫用车中,清洁能源、新能源环卫用车比例不低于30%;新增更新出租汽车中,清洁能源、新能源出租车比例不低于90%。
启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划定工作。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工地机械设备使用清洁油品规定,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
21.扎实推进港口船舶污染控制。
开展港口船舶污染防治和“绿色港口”创建工作,将靠港船舶岸电系统建设编入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鼓励船舶使用岸电。
推动港内配套建设LNG水上加注设施。
明确到港船舶燃油质量使用标准,对在港船舶随机开展燃油质量抽样检查。
2015年,实施南京西坝码头高压供电设施改造工作,完成南京港龙潭集装箱公司等岸基供电试点;在龙潭集装箱公司改造或新购LNG集装箱牵引车12台;2016年,完成现有的轮胎式集装箱场桥“油改电”工作;2017年,基本完成在用柴油集装箱牵引车等“油改气”工程,集装箱码头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RTG)全部实现“油改电”或改用电动起重机,新增的轮胎集装箱场桥,全部按照标准进行“油改电”配置。
22.有效防治工地扬尘污染。
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积极推进文明施工,全面落实施工工地“五达标、一公示”控尘标准。
扬尘防治费用要列入工程概算,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控尘业绩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并作为参与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切实加大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力度,实施征收金额与治理措施落实情况挂钩,进一步调动企业治理扬尘的积极性。
23.严格控制道路扬尘污染。
严格落实渣土承运单位资质和信用管理制度,渣土运输车辆必须进行全密闭。
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源头管理职责,确保车辆冲洗净车出场。
进一步加大投入,逐年增加道路机械化保洁设备,切实提高道路机械化保洁水平和标准。
2015年和2017年,全市主次干道机扫率分别达到80%和90%以上;
其他道路机扫率达到80%以上。
24.加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力度。
落实秸秆禁烧措施,逐级分解责任,强化检查考核。
将禁烧成效作为秸秆综合利用的考核指标,与各项综合利用补贴挂钩,实施一票否决。
大力推进秸秆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工业原料化等利用,到2017年,全市基本建成完善的秸秆收贮体系,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2%以上。
25.治理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
强化源头把关,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业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市、区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为上述项目发放有关证照。
区(园区)要定期开展餐饮企业扰民的联合执法,取缔无证照餐饮企业。
督促餐饮企业安装油烟净化装置,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油烟扰民;对营业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环保部门要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四、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26.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管理。
2015年制定出台《全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各区(园区)要落实“两级执法、三级管理”的要求,划分环境监管网格,明确网格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要重点加强油烟扰民、扬尘污染、垃圾焚烧、秸秆焚烧等日常巡查,积极调处污染扰民纠纷。
27.加强大气环境执法。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精神,开展大气环境执法大检查,对超标、偷排偷放,超产能生产、无证排污等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采取按日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从严查处举措,并及时发布环境违法案件处理情况。
建立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情况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8.实行环保执法和司法联动。
加强公安系统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加大环境污染的犯罪案件侦办力度。
实行环境类案件行政、刑事、民事“三审合一”集中审判,建立高效快捷的“环保法庭”案件审判机制,坚决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进一步加大对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力度,相关单位要依法坚决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强制措施,确保各项行政处罚决定落到实处。
五、强化信息公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社会监督
29.落实重点单位排污信息公开制度。
从2015年起,每年发布全市大气污染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按信息公开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向社会公布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超标排放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0.加强自动监测监控和污染防治科技支撑。
2015年,完成全市国控大气监测点位优化调整方案,审查并上报。
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积极开展无组织排放在线监测试点工作。
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开展城市大气复合污染形成机理、细颗粒物来源解析及大气污染控制对策研究,2015年完成全市PM2.5源解析后续工作。
31.加强环保信用管理和公众参与。
按年度开展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行为评价权重,评价结果向社会发布。
有效运用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把企业环保信用评级结果作为行政许可、金融支持、信贷管理、拨付专项补贴等工作的依据,对企业环境失信行为形成多方面、多领域联合惩戒机制。
进一步畅通“12369”、“12345”等监督渠道,鼓励媒体、市民监督和举报污染大气环境行为。
建立环保执法义务监督员制度,培育环保志愿者队伍,完善环保执法公众监督机制。
对可能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行政决策,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
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32.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
市、区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目标完成情况(园区向所在区报告),依法接受人大、政协开展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33.深入开展学习和宣传贯彻。
各区(园区)要加强对部门、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
各级党校、干部行政管理学校要将省《条例》列入年度干部培训计划。
要通过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省《条例》,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浓厚氛围。
各区(园区)、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4〕51号)和本实施计划,制定具体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监管责任,保障资金投入,着力改善辖区大气环境质量,努力使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
1.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任务分解表
2.《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2015年目标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