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开展预防特大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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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锡署办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74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锡林郭勒盟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锡林郭勒盟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基本原则1.4 事件分级1.4.1 Ⅰ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1.4.2 Ⅱ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1.4.3 Ⅲ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1.4.4 Ⅳ级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1.5 适用范围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2.1 领导指挥机构2.2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2.2.1 盟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2.2.2 锡林郭勒盟应急指挥成员单位主要职责2.3 盟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及主要职责2.4 地方应急机构组织建设3.应急措施3.1 信息监测3.2 预测与预警3.3 应急响应3.3.1 分级响应机制3.3.2 应急响应程序3.4 信息报送与处理3.4.1 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报告的时限和程序3.4.2 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报告的方式和内容3.4.3 特殊情况的处理3.5 指挥和协调3.5.1 指挥协调机制3.5.2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3.6 处置措施3.7 安全防护3.7.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3.7.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4.通报与信息发布4.1 事件的通报4.2 信息发布5.应急保障5.1 资金保障5.2 装备保障5.3 通信保障5.4 队伍保障5.5 技术保障5.6 宣传、培训与演练5.7 应急能力评价5.8 保险6.奖励与责任追究6.1 奖励6.2 责任追究7.预案的解释与实施时间7.1 预案的解释7.2 预案的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提高锡林郭勒盟应对突发环境和生态安全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锡林郭勒盟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11.06•【字号】锡署办发〔2013〕126号•【施行日期】201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13〕126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2013年11月6日锡林郭勒盟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预案体系与关系说明1.5分级分类1.6工作原则2 组织机构构成和职责2.1盟应急指挥部和职责2.2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职责2.3指挥部成员职责2.4专家组和职责2.5企事业单位职责3 监测与预警3.1监测3.2预警4 应急响应4.1响应分级4.2响应程序4.3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4.4应急响应措施4.5信息公开4.6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4.7应急终止5 总结评估5.1调查与评估5.2奖惩6 应急保障6.1组织保障6.2人力保障6.3监测保障6.4经费保障6.5通信与信息保障7 预案管理7.1预案宣传7.2预案培训7.3预案演练7.4预案修订和解释8 实施时间锡林郭勒盟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应对极端不利气象条件等因素导致的持续重污染天气,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重污染天气,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科学指导生产生活。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方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重特大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重特大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重特大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锡署办发[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重特大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24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重特大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七日锡林郭勒盟重特大交通事故及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应急预案为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应急处置能力,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快速反应、协调高效的原则,在盟委、行署的领导下,全力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处置救援工作快速、有序、高效进行。

二、预案适用范围全盟范围内发生的以下重特大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均适用于本预案。

(一)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二)运输过程中发生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严重泄漏或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三)国家重要领导、来访的重要外宾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四)客运车辆发生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五)因暴雨、暴雪、浓雾、沙尘、地震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及其他灾害已经或者可能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交通堵塞等严重影响道路安全通行的;(六)其它影响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十四五”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十四五”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十四五”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3•【字号】锡署办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十四五”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十四五”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2月23日前言“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我盟探索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关键时期。

交通运输作为国民经济中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产业,是宏观调控和配置资源的先行领域,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也是服务人民美好生活、促进共同富裕的坚实保障。

《锡林郭勒盟“十四五”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以《锡林郭勒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为指导,对标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对标新时代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要求,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发挥交通先行官作用,明确“十四五”时期我盟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及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引导市场主体的重要依据,也是“十四五”时期锡盟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一、发展基础(一)发展成就“十三五”时期,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系统在盟委、行署的正确领导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大力指导下,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抓住“一带一路”、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新型城镇化、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机遇,在经济增速放缓,投融资政策进一步紧缩的环境下,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顺利完成了“十三五”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成就显著,公路养护、运输服务、交通科技、绿色交通、平安交通、行业治理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为锡林郭勒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优先发展市镇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锡署发〔2014〕33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优先发展市镇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锡署发〔2014〕33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优先发展市镇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优先发展市镇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锡署发〔2014〕33号为更好地为市镇居民出行创造便利交通条件,确立市镇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导地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内政发〔2013〕108号),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树立公交优先发展理念,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一)市镇公共交通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市镇经济运行和事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坚持政府主导、优先发展,明确市镇公共交通发展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形成市镇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新格局。

(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市镇公共交通管理工作负总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市镇公共交通管理工作,下设市镇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承担市镇公共交通行业规划、管理、协调、服务、教育、监督等工作。

道路运输或市镇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市镇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由政府(管委会)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构,为市镇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明确目标要求,统筹推进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建设(三)总体要求。

进一步落实市镇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公交线网布局、运营服务水平、行业监督管理、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政策补贴补偿机制等方面推动发展,着力建设面向社会公众的“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市镇公共交通服务体系。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06•【字号】锡署办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疾病监测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17〕25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部、委、办、局和有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2017年4月6日锡林郭勒盟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疫病的传播和扩散,维护社会安定、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秋冬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1.3.1统一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旗县市(区)林业部门、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点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协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

1.3.2分级控制。

依据野生动物疫病发生毒型、发病动物数量、传播速度、危害程度、流动范围和趋势,分级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控制扑灭效果。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锡署办发〔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各有关委、办、局:现将《锡林郭勒盟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2020年11月27日锡林郭勒盟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38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农村牧区公路管理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锡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全面推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为充分发挥农村牧区公路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支撑作用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工作目标2020年,推进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西乌珠穆沁旗、太仆寺旗、正蓝旗落实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全盟各旗县市(区)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试点示范比例不低于40%,并将自治区“四好农村路”示范旗纳入试点范围。

2021年底前,推进二连浩特市、锡林浩特市、正镶白旗、多伦县落实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至少有60%的旗县市(区)实行农村牧区公路路长制。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锡林郭勒盟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行署2019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室2019年10月11日锡林郭勒盟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锡林郭勒盟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07号)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本级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16〕147号)要求,结合盟直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坚持制度创新,分类保障。

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现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从严配备并集中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坚持厉行节约、提高效率。

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评价标准,合理确定盟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盟直属企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并严格规范管理。

坚持实事求是,统筹谋划。

盟直属国有企业要妥善处理改革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综合考虑生产经营、交通条件等企业实际情况,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开展盟直交通系统体制改革调研工作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开展盟直交通系统体制改革调研工作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开展盟直交通系统体制改革调研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锡署办发[2007]108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开展盟直交通系统体制改革调研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07〕108号)行署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理顺交通系统管理体制,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管理规范、运转协调、务实高效的运行体制,保障交通事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服务,根据盟委、行署意见,近期行署将组织有关部门就盟直交通系统体制改革进行专题调研。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研主要内容(一)盟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处现行机构设置及工作运行情况。

通过调研解决目前盟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处与盟征费稽查分局合署办公体制的问题。

(二)盟内公路通行收费站(业主出资建设收费站除外)人员编制、实有人员、管理模式、收费管理等情况。

通过调研解决公路通行收费站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定编定岗和控制收费成本的问题。

(三)各旗县市区养路工区人员编制、实有人员及管理模式、运行情况。

通过调研优化公路养护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

(四)盟直运管部门职能定位、人员编制、实有人员及管理模式、运行情况。

通过调研解决运管职能设置(发展物流业管理归属),优化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

(五)车辆通行收费、公路养护、运输管理单位人员定岗、进人办法、进人手续、人员管理、工资关系、养老保险缴付情况。

通过调研进一步探索交通系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建立符合实际的管理体制。

二、组织领导(一)为加强盟直交通系统体制改革调研工作的组织领导,行署成立调研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郝海淳盟审计局局长副组长:白文坝行署办公厅副主任成员:青格勒盟编办副主任夏永旺盟人事局副局长穆怀垣盟交通局副局长白爱国盟发改委副主任包广华盟财政局副局长特木勒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二)调研工作分三个组进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公布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公布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公布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公布日期】2020.09.17
•【字号】锡署发【2020】79号
•【施行日期】2020.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公布锡林郭勒盟
行政公署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直各部门,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有关规定,现将《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宣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合计134件)予以公布。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需要修订的,由原起草部门和单位及时组织重新修订。

二、54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暂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此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对照本通知,及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出
台的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并作出相应处理。

附件: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8年底)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20年9月17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继续有效(80件)
二、废止和宣布失效(54件)。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会议和文件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会议和文件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会议和文件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7.05.18•【字号】锡署办发[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会议和文件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07〕70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直、区直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现将《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会议和文件公开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行署要求各旗县市政府根据各自实际,积极推进政府会议和文件对外公开,推动全盟政务公开工作。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会议和文件公开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行署政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锡林郭勒盟政务公开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署会议公开,是指行署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以及相关工作会议,邀请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机关和社会各界人士、新闻记者旁听。

第三条行署召开会议,通报全盟政治、经济形势,部署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制定全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决算,研究重大政策,确定重大改革开放事项和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问题时,设旁听席。

根据会议内容,区分不同情况,邀请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科技界、法律界、工商企业界人士和老干部、社区居民旁听会议。

第四条每年年初,由盟人大工委办公厅、政协办公厅、科协、律协、工商联、老干部局、锡林浩特市政府负责,分别从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科技界、法律界、工商企业界和老干部、社区居民中推荐20至30名人员,并附个人简历和联系方式,报行署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6.11.24•【字号】锡署办发[2006]101号•【施行日期】200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6〕101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条例和方案,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7.04.30•【字号】锡署办发[2007]55号•【施行日期】2007.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7〕55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现将《锡林郭勒盟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锡林郭勒盟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依据和目的1.2 工作原则1.3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指挥部组成与职责2.2 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3 预警和监测机制3.1 预警预报3.2 预警支持系统4 应急响应4.1 分级应急响应机制4.2 应急响应措施5 应急响应管理5.1 信息共享和处理5.2 通信联络5.3 灾情调查分析与评估5.4 新闻报道5.5 应急结束程序6 保障措施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荒漠化和沙化土地基础信息保障6.3 资金保障6.4 技术保障6.5 应急队伍保障6.6 宣传培训保障7 附则7.1 名词术语的定义和说明7.2 沙尘暴灾害分级7.3 预案管理和更新7.4 奖励与责任7.5 预案解释7.6 预案实施1 总则1.1编制依据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建立健全沙尘暴灾害的预测、预报、预防和紧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应对沙尘暴灾害,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灾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预案。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6.11.24•【字号】锡署办发[2006]102号•【施行日期】200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6〕102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7.03.27•【字号】锡署办发[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7〕34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事业单位:现将《锡林郭勒盟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七日锡林郭勒盟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2.1 全盟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工作职责2.2 旗县市(区)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工作职责3.3 现场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工作职责3 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3.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3.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3.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4 预防预警机制4.1 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4.2 预警行动5 应急响应5.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应急响应5.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5.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6 应急保障6.1 信息保障6.2 物资保障6.3 资金保障6.4 人员保障6.5 培训保障6.6 制度保障7 附则7.1 预案制定与更新7.2 奖励与责任7.3 预案解释部门7.4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全盟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

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全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信访条例》、《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和《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锡署办发[2007]101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7〕101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现将《锡林郭勒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锡林郭勒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 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交通、商务金融、国土资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交通、商务金融、国土资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交通、商务金融、国土资源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16]26号【发布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6.02.22【实施日期】2016.0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交通、商务金融、国土资源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锡署办发〔2016〕26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盟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全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并经行署同意,现将《工业交通、商务金融、国土资源201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2016年2月22日工业交通、商务金融、国土资源2016年工作要点一、工业经济2016年,全盟全部工业增加值预期目标565亿元,同比增长9.5%。

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预期目标490亿元,同比增长9.5%。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预期目标370亿元,同比增长22.0%。

安排盟级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项目65项,当年计划投资300亿元。

1.精准调度工业经济运行。

继续实行重点企业联系责任制。

各地政府、各级经济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按照“一企一策”办法,精准调度、精准施策,为工业项目加快建设和企业降本、减负、提质、增效创造良好环境,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和企业稳产达产。

---着力加快现有项目手续完备和在建项目建设进度。

全程跟踪推进特高压外送通道电源点等重大项目建设。

加快白音华高精铝板带、东苏乌日尼图多金属矿采选、上海电气能源装备设备制造、声鹭科技商品追溯防伪系统及应用、大数据产业园、太旗大冶轴等项目前期手续办理。

要推动白旗特变电工、锡市大庄园、锡市明阳电气、太旗红井源技改扩建、西乌昊融镍冶炼、多伦世腾芳构等项目尽快建成投产。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涉外突发事件应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涉外突发事件应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06]90号【发布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06.10.19【实施日期】2006.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锡署办发〔2006〕90号2006年10月19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直、区直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锡林郭勒盟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全盟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使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维护国家利益,迅速妥善处理涉外突发事件,在自治区外事办和自治区相关单位的指导下进行。

(二)编制依据宪法、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盟境内外发生的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全盟境内发生的涉外突发事件,主要包括:(1)外国人由于各种原因所进行的停止工作、罢课、绝食、游行集会等较大范围内的涉外事件。

(2)外国人及组织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利益的犯罪活动。

(3)外国人从事的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及妨碍社会治安的案件。

(4)涉外的非正常死亡和外国人人身安全遭到危害及人员失踪等重大案件。

(5)重大涉外民事纠纷及重大涉外经济纠纷。

(6)其他重大涉外事件。

2、境外发生的涉及我盟的驻外机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大突发事件。

(四)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力保安全。

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以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妥善处理好与我盟有关的境内外涉外突发事件。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

特别重大的涉外突发事件的处置,在自治区外办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由锡盟行署统一领导和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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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开展预防特大交通事故“百日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锡署办发[2005]139号
【发布部门】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05.12.06
【实施日期】2005.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开展预防特大交通事故“百日竞赛”
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5〕13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锡林郭勒盟开展预防特大交通事故“百日竞赛”活动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锡林郭勒盟开展预防特大交通事故“百日竞赛”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力以赴做好预防特大交通事故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11月18日自治区公安厅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公安部“11.16”和自治区公安厅“11.18”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导,组织优势警力和装备,加强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盟经济建设和人民出行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良好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开展预防特大交通事故“百日竞赛”(以下简称“百日竞赛”)活动期间,通过采取管控路段、查处违法行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加强源头责任管理等措施,使我盟城乡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死亡1-2人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坚决杜绝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元旦、春节,为2006年的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本次活动的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决定成立全盟“百日竞赛”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赵吉瑞(盟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包化翔(盟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黄胜利(盟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苏日嘎拉图(盟公安交警支队政委)
海幸福(盟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公安交警支队,办公室主任:海幸福(兼),办公室副主任:包金彪(盟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对策指导科科长)。

四、具体步骤
此次“百日竞赛”活动从2005年11月20日开始到2006年3月1日结束,为期100天,共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11月20日至12月2日)
各地、各部门要以“百日竞赛”活动为载体,把预防交通事故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紧密结合冬季道路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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