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转发《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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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转发《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11.27
•【字号】赣保监寿险[2008]334号
•【施行日期】2009.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转发《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赣保监寿险〔2008〕334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人身保险公司收付费环节的资金管理风险,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落实《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是推动各寿险机构加强内部管控、降低经营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公司要高度重视,在系统内加强学习,统一思想,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二、加强管理,确保执行到位。

各公司应以此为契机,加强内控建设,建立健全收付费、保险单证、印章和信息化管理相关制度。

应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措施,转发至各基层单位,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通知》规定执行到位,并于2008年12月30日前将本公司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
报告我局。

三、强化内部监督。

各公司应将分支机构执行《通知》的情况纳入公司的内审检查范畴,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相关的内部审计报告应按照《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要求及时报送我局。

各公司务必从2009年3月1日起严格执行《通知》规定。

我局将把《通知》执行情况纳入风险评估和内控检查范畴,作为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将从重、从严处罚,并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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