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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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中国铁道行业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铁路技术创新能力,加速铁路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以及中共铁道部Party组《关于加强铁路技术创新的决定》,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国科奖社准字〔2002〕02-0041号)设立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铁路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中国铁道行业的科教兴路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是授予项目、单位和个人的荣誉。
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由中国铁道学会负责组织。
设立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中国铁道学会秘书处设立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运输电务信息化、运输装备、工务工程、综合四个专业评审组。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是指在铁路科学技术活动中的下列项目:1.技术开发类:实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2.重大工程类:在实施重大工程中,采用新设计、新工法、新技
术、新材料,使工程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项目;
3.社会公益及软科学研究类: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铁道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环境、劳动保护和医疗卫生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在管理科学方面提出创造性理论和方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六条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设三个等级:
一等奖颁发荣誉证书奖金5万元
二等奖颁发荣誉证书奖金2万元
三等奖颁发荣誉证书奖金1万元
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奖励,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60项。
每项一等奖的获奖单位不超过10个,总人数不超过17人;每项二等奖的获奖单位不超过7个,总人数不超过12人;每项三等奖的获奖单位不超过5个,总人数不超过8人。
在年度评审时,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在该项目已取得一等奖的基础上,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可授予特等奖。
特等奖获奖单位和人员限额,以及奖金数额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标准: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铁道行业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铁道行业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作用明显。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铁道行业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
对社会公益项目及软科学研究项目一、二、三等奖的标准,除达
到本条所列一、二、三等奖的相应标准外,并须衡量其在行业应用的广泛程度。
一等奖成果应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二等奖成果应在行业得到很大范围应用,三等奖成果应在行业得到较大范围应用。
对于重大工程类项目,除达到本条所列一、二、三等奖的相应标准外,其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的意义和影响分别为重大、大、较大。
对于创新程度、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其中一项或两项特别突出的项目,其奖励等级由评审委员会视具体情况综合平衡。
第三章申报与推荐
第八条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申报与推荐按逐级归口原则进行。
凡已在铁道行业实施一年以上,对铁路建设和发展起到重大作用,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的科技成果项目,可以申报并推荐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
第九条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项目,由承担该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
第十条申报与推荐单位必须按规定填写《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附下列材料;1.经国家及铁道部认定的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技术评价证明或具有同类性质的证明文件;2.应用于铁路运输生产(实践)的时间和情况的证明;
3.项目在铁道行业应用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4.研制报告或技术总结报告等相关的主要技术文件。
第十一条凡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基础理论研究项目以及未在铁道行业推广应用的项目,均不能申报与推荐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
十二条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进行一次奖励评审工作。
奖励项目的推荐单位,应在每年5月1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送到奖励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评审
第十三条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1.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将提交评审委员会下设的专业评审组进行专业评审;
2.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将通知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逾期不补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无效申请。
第十四条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
1.每个项目由专业评审组安排三名委员为主审员。
主审员负责在评审会上向专业评审组其他委员介绍其主审项目的科技水平、技术难度、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
2. 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在充分评审的基础上,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3.专业评审组将专业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专业评审组的专业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
评审委员的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结果由主任委员签字认定,即行授奖。
第十七条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
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结果将在《人民铁道报》和中国铁道学会国际互联网主页/doc/34dedd73f242336c1eb95ef3.html )上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告的项目提出异议。
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奖励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凡属对项目评审的非实质性异议,不予受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奖金和证书按推荐渠道发放。
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应与该项目的其它参加单位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金。
第十九条申报中国铁道学会科学技术奖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对弄虚作假和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证属实,将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处理结果将在中国铁道学会国际互联网主页上予以公
告。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铁道学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