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处理法律事务纠纷的程序和条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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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处理法律事务纠纷的程序和条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
•【公布日期】1999.11.19
•【文号】国电法[1999]640号
•【施行日期】1999.11.1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处理法律事务纠纷的
程序和条件规定》的通知
(1999年11月19日国电法〔1999〕640号)现将《国家电力公司处理法律事务纠纷程序和条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处理法律事务纠纷的程序和条件规定》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处理法律
事务纠纷的程序和条件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电力企业的经济利益,保护电力企业和电力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及时处理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受理公司本部及直属公司下列有关法律事务:
(1)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2)协助处理诉讼和仲裁;
(3)为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4)处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条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下列有关法律事务,如需国家电力公司或需以国家电力公司名义予以协助、协调或处理的,应由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网省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
(1)在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因涉及到国家有关部门需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或技术标准作进一步解释、明确或说明的;
(2)涉及有关行政部门违法向电力企业行政性“三乱”收费,损害电力企业整体经济利益的;
(3)其他需国家电力公司予以协助的有关法律事务。
第四条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对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受理、审理或提审的有关电力诉讼案件,如需予以协助的,可直接向国家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提出。
第五条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如双方协商不成,须经国家电力公司协调后方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第六条普通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民事纠纷案件、行政纠纷案件等由各单位自行处理。
第七条提请国家电力公司解决或协助解决有关法律事务的单位,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需要解决具体问题的书面报告;
2.有关法律事实方面的书面材料;
3.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书面报告和其他书面材料应一并提交。
如需紧急办理的法律事务,
可事后按前条规定补报有关材料。
第九条凡要求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规章或技术标准作出解释的,必须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向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国家经贸委电力司)提出书面报告,并同时抄报国家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
国家电力公司法律部经研究后负责提出书面意见,报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出具法规解释。
书面报告及有关材料应包括:
1.简要事实;
2.有关法律根据和理由;
3.具体明确需要解释的问题和意见。
第十条本规定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