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检验第一篇基础知识PPT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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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两种) 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
内容不符的。(三种)(《通则》作物种类, 而不是种子种类) 如:用粮食冒充种子;大田用种标为原种;难 销的品种标为好销的品种;海南产地标为广东 生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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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种子为劣种子《种子法》46条 其他经营者责任的
,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种子法》
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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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义务(书14--15) 1、生产、销售、进口的种子要符合国家规定
的种用标准( 《种子法》 第47条规定的除外) 2、销售的种子附有种子标签 3、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包装,不能加工的
第一篇 基础知识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法律知识 标准计量知识 职业道德知识 种子基础知识 种子质量管理与控制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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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知识
第一节 种子法律知识 第二节 种子质量管理法律规定 第三节 销售 种子的质量要求 第四节 种子质量管理技术支持体系 第五节 种子质量监督与管理
Ⅳ《各省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名录》见《种子 法规汇编》第181—182页
(3)非主要农作物:
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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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种子质量管理法律规定
一、质量管理的基本框架 二、种子企业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指导企业建立基本质量管理规范 四、种子质量监督 五、有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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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管理的基本框架(第13页) 1、种子企业是种子质量管理的主体
当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 (接下来的制度内容详见书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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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子法》上种子与品种含义: ①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
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 根、茎、苗、芽、叶等。( 第296页, 《种子法》第2条) ②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 改良,形态学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 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第 303页、 《种子法》第74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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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子法》主要内容(11章78条)
1、《种子法》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第9页, 《种子法》第1条、第2条)
2、 《种子法》确立的主要制度(12个)(第 11—13页)
①种子资源保护制度、②品种审定制度和转基因 品种安全评价制度、③新品种保护制度、④种子生 产许可制度、⑤种子经营许可制度、⑥种子进出口 审批制度、 ⑦外商投资种子企业审批管理制度、 ⑧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 ⑨种子标签真实性制 度、⑩种子检疫制度、 ⑾种子质量监督制度、⑿ 种子贮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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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种子法律知识
一、我国种子法律框架(第8页) 1、我国种子管理的法律制度:由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 方政府规章以及法律解释、其他规范性 文件、国家发布的有关种子的强制性标 准(技术性法规)等组成。 2、具体详见《种子法规汇编》和《农作 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学习读本》附件、《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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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根据《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农业部 令)第2条,农业部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 农作物。
Ⅲ、《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46条 :本 条例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 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省人民政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花生等农作物。
由此可见,在我省,主要农作物有8种,分别 是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 铃薯和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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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确定的12个法律制度
1. 1、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国家对种质资 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 供种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
2、品种审定制度和转基因品种安全评价制 度。所有的转基因品种和主要农作物品 种实行审定制度。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 育、试验、审定、推广均应当进行安全 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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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确定的12个法律制度
3、新品种保护制度。取得植物新品种的品种 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品种权人同意,任何人 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种子。
4、生产许可制度。所有的转基因品种的商品 种子及主要农作物种子,均需经批准才可生产。
5、经营许可制度。适用于所有作物的种子。 6、种子进出审批制度。进出口农作物种子应
除外 4、建立种子质量档案(《种子法》25和36条 ) 5、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假劣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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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销售 种子的质量要求
一、假劣种子的依据 二、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法律责任 三、种子标准 四、种子标签 五、检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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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劣种子的认定(书16--17)
(一)、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种子法》46条)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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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作物、主要农作物与非主要农作物 (1)农作物
根据《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农业部 令,第1条),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 、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 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 、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 等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 (2)、主要农作物 Ⅰ、《种子法》第74条(三)款规定:主要农 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 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2、政府对种子质量实施宏观管理 3、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种子质量监督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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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子企业质量责任和义务(第14页)
(一)、质量责任:
1、质量责任主体;(种子经营者和分装单位) 《种子法》32条: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
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种子法》34条,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
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2、责任:违反《种子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 刑事责任(《种子法》41、59-62条)
①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 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 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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