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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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XXXX〕233号)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XXXX〕173号)的要求,为规范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我校青年教师、在校学生、科研团队、新兴交叉学科等方面的科研创新活动,围绕项目培育和人才培养,鼓励团队创新和学科交叉,逐步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和人才培养的科研组织模式,提升学校的科研创新能力。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成立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科研和财务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科研处、财务处、研究生部、教务处、学生处和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项目规划、统筹、协调工作。

第四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

三、项目设置
第五条每年由办公室确定立项项目计划及资金安排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按青年教师支持项目、科研团队培育项目、新兴和交叉学科资助项目、科研基地发展专项、优秀学生创新项目、预研与委托项目6类进行资助。

第七条青年教师支持项目,一般资助40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尚未独立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无在研的省部级项目的青年教师开展学术研
究。

第八条科研团队培育项目,重点资助符合国家重大经济社会需求、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研究基础、在本专业前沿研究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中有重要影响的科研团队开展研究,以项目为纽带促进科研团队建设。

课题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时年龄不超过50岁。

第九条新兴和交叉学科资助项目,主要资助研究方向属于新兴学科或跨学科、交叉学科创新性的研究项目。

课题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时年龄不超过50岁。

第十条科研基地发展专项项目,主要资助具有一定实力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基地,尚未获得立项及经费支持的科研机构开展研究。

课题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第十一条优秀学生创新项目,具体包括3类:一是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重点选题资助计划项目,鼓励研究生潜心开展高水平创新性研究,全面提高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二是大学生创新基金项目,资助优秀本科生创新项目;三是大学生文化素质基地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预研与委托项目,主要资助学校长期发展需要的重大问题、应急性课题或科研发展及体制改调等方面的相关专项研究。

第十三条项目周期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基金的资助范围与方式。

四、立项与结项
第十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一般采取自主选题,由教师和学生个人、科研团队或机构负责人申请,经所在学院的学术委员会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学科委员会专家评审,校内公示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批准立项。

第十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一般每年申报一次。

每位教师作为主持人每年限报1项,课题参与人在同期内最多参与2项项目的申报。

已获本项目支持而尚未结题的课题负责人不能再作为课题负责人申请本办法范围内的新项目。

第十六条项目批准立项后,由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根据签订的任务书分年度核拨项目经费并进行项目执行情况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已到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但项目研究任务尚未完成,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延长时限,但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八条课题组应切实遵循学术规范,加强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项目应予终止:(1)项目到期未完成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2)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3)经查实课题组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4)项目负责人出国一年以上、出国逾期不归半年以上导致研究工作无法开展的;(5)因不可抗力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条确认终止的项目,科研处下达项目终止通知书。

自通知书下达之日起,财务处冻结其账户,并于1个月内对账目和资产进行清理,剩余经费收回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须在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后30日内向科研处提交结题报告和财务决算。

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结项评审。

第二十二条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论著、研究报告、专利、成果报道等应注明“XX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supported by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cientific Fund ]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三条项目成果形式为论文的,应发表在《XX大学核心期刊目录》中的期刊上;成果形式为专著的,应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应提供采纳单位出具的采用证明或相关领导批示,并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结项鉴定。

五、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预算管理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总经费及年度经费预算。

一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年度安排预算、核拨经费。

当年安排的经费应在当年实施完成。

财务处根据批复立项的项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项目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相关院所的管理和运行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任务书批复的年度经费预算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经费,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

第二十八条基本科研项目结题2个月后未办理财务结账手续的项目,学校冻结其结题项目经费。

有经费结余的,财务处将结余经费收回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账户。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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