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合肥市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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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合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农业管理水产品
【发文字号】合农[2009]32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林业局合肥市畜牧水产局
【发布日期】2009.03.06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合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农〔2009〕32号)
各县(区)农委、财政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
现将《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畜牧水产局
合肥市林业局
二○○九年三月六日
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合政〔2008〕13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和方式
(一)实施原则。

窗口受理、部门验收、财政审核、结果公示、按期兑现。

(二)实施方式。

按照非验收类、验收类和其它类进行实施。

1、非验收类项目:指不需经过实地验收,按照细则规定的申报程序提供申报资料,经审核确认后即可兑付的项目。

2、验收类项目:指按照细则规定的申报程序提供申报资料,经过实地验收合格后方可兑付的项目。

3、其它类项目: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实施方案执行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和资料要求
农村基础设施部分:
(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村村通水泥路和农村客运站、农村土地和宅基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其它类)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农业产业化部分: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补(验收类)
1、申报条件(1)凡注册、生产在本市区域内的以农林牧副渔等农产物料为原料进
行农副产品加工(与当地农户有利益联接的),且投资项目列入《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农业企业均可申报。

(2)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项目,需获得市政府的批准。

2、申报资料按月申报。

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账。

同时,基建类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复,工业用地合同及缴纳土地出让金凭证,建设施工发票及支付凭证,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设备类需提供设备购置增值税发票及支付凭证。

(三)龙头企业、品牌和技术研发中心奖励(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1)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省级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称号的。

(3)新认定为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专业分中心、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的。

2、申报资料随时申报。

提供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获奖文件或批准文件、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认证补助(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本年度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的产品认证检测费、产地环境检测费、产品检测费、标志认证费。

2、申报资料随时申报。

提供农业部质量安全中心、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省农委批准认定、认证证书和相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认定认证机构相关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五)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奖励(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本年度新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

先后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2、申报资料随时申报。

提供申请报告,国家标准委、农业部、省农口部门、省质监局、市农委、市质监局相关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六)农业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奖励(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本年度新制定并通过部级、省级、市级质监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技术规程。

先后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2、申报资料随时申报。

提供申请报告,农业部、林业主管部门、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委、省质监局、市质监局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七)企业上台阶奖励(验收类)
1、申报条件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当年盈利、销售收入绝对值较上年增长5000万元的农业企业。

2、申报资料按年度申报。

提供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所在县(区)统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县区奖补(验收类)
1、申报条件当年实现农副产品加工产值超50亿元的县区。

2、申报资料按年度申报。

提供申请报告,本辖区内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目录,市统计局确认的本辖区上年度和本年度农副产品加工产值统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九)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配套奖励(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当年新确认(命名)为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的专业示范村(乡镇)。

先后获得国家和省奖励的按最高标准配套奖励。

2、申报资料随时申报。

提供申请报告,国家、省相关“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批文原件和复印件,国家、省本年度奖励资金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奖补(验收类)
1、申报条件(1)申报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农民专业协会,须符合市农委《关于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百家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合农〔2008〕31号)提出的“四有八规范”标准。

(2)申报规范起步的合作经济组织补助,须新设立登记,运行
较规范,机制较合理,能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开展服务等。

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建立成员的个人帐户。

(3)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须在工商部门登记,入股农户100户以上,入股土地面积300亩以上。

(4)对同时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全部奖补条件的按最高奖补标准奖励。

对已获得市级奖补,因合并、改组、更名及新设分支机构的合作组织和协会不再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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