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制定或修订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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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制定或修订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02.09
•【字号】内财预〔2018〕129号
•【施行日期】2018.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制定或修订自治区对下专项转
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预〔2018〕129号
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做好制定或修订自治区本级设立的各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自治区本级利用自有财力设立的所有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含新设项目和经
清理整合后仍需继续实施的项目)。
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自治区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按专项用途使用的项目,可参照此制定或修订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要求
(一)制定和修订完善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是推进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透明、规范预算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举措,对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体系意义重大。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政府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沟通,认真抓好落实。
自治区财政厅将积极会同各资金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有关工作,不断完善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推进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水平提高。
(二)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部门收到通知后,要尽快会同财政厅对口业务处,根据2018年预算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清单和相应资金管理权限,以各转移支付项目为对象,统筹考虑其中应当包含的各项支出政策或具体实施项目内容,在2018年3月底前将相应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或修订完毕,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
逾期未制定办法,不得分配资金,并将资金交回,由自治区财政厅报请自治区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对下转移支付,应当根据具体项目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三)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应当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各项要求进行制定或修订,办法规定实施的政策或内容应当与自治区既有政策保持一致和统一,做到应保尽保的同时,不得超越自治区相关既定政策标准和扩大支出范围。
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应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方法、资金申报条件、资金申报和审批及下达程序、实施期限、绩效
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做到政策目标明确、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审批程序唯一、资金投向精准。
需要发布申报指南或者其他与资金申报有关文件的,应当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四)对引用依据过期(如:制定依据为已废止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字〔2004〕155号)等)、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等已经过时或与新《预算法》和现行预算管理方式不一致的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按上述要求及时修订完毕;对已经制定过资金管理办法,经过清理整合转为新的转移支付项目的,应当按整合后的转移支付项目重新制定或修订资金管理办法。
(五)从2017年预算起,自治区本级已划清了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的界限,并按新的划分和各自程序进行分类管理。
制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应当仅针对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不应再包含对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资金的管理。
对现行按照“专项资金”口径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原则上应予以重新制定或修订,分别调整为相应的对下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如根据工作需要,确需按照“专项资金”口径,在同一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支出和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须同时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作为依据,并分别按有关流程和规定,在资金管理办法中对有关资金管理事项分别予以明确。
自治区将适时开展专项核查工作,并将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