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逐步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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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逐步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8.12.29
•【字号】穗环[2008]286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逐步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
(穗环[2008]286号)
为控制汽车排放污染、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健康,建设“两个适宜”城市,办好2010年“绿色亚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市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穗府〔2008〕55号)、《关于对在用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穗环〔2007〕183号)、《关于对外地籍号牌汽车核发环保标志的通告》(穗环〔2008〕19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逐步实施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措施。

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环保标志的本市籍汽车在我市行政区域(十区两市)内通行。

同时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内环路及其放射线、中山路通行,其中2009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宣传教育期。

二、从2009年7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
东风路、广州大道、解放路、天河路、中山大道(科韵路口以西段)通行。

三、从2010年6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通行以下市区范围(含北环高速公路增槎路至广氮段、机场高速公路黄石路至北环高速公路段,不含东南西环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佛山市辖区内道路):东面:东环高速公路以西;
南面:南环高速公路以北;
西面:西环高速公路、北环高速公路(增槎路以西段)、增槎路(不含北环高速公路至石井街石丰路段)以东;
北面:石丰路、黄石西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不含黄石东路口以北段)、同泰路、广州大道北(同泰路至北环高速公路段)、北环高速公路(广州大道北以东路段)以南。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所称环保标志是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核发的,证明汽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分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类,其中绿色标志暂设国Ⅰ标志、国Ⅱ标志和国Ⅲ标志三种,黄色标志只设一种。

六、本通告所称汽车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

七、以上路段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

在准许汽车通行的范围内,如另有限制汽车通行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

八、本通告所指汽车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本市籍和外市籍的汽车。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九、本通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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