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第四批划定十五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说明
第四批划定十五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说明(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2]27号)一、北京饭店初期建筑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四至说明(一)保护范围:(即保护建筑)东:南段至与1974年建的东楼西墙的结合部,北段至与1953年建的西餐厅西墙的结合部。
南至现状北京饭店中楼南墙。
西至与1954年建的西楼东墙的结合部。
北:西段以西点制作间的三层楼房的南墙为界,东段至与1953年建的西餐厅的结合部及北京饭店中楼北墙。
(注:以上结会部的墙均属保护建筑)。
(二)建设控制地带:不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二、亚斯立堂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四至说明(一)保护范围:东南至北京站西街规划红线(建筑突出部分予以保护)。
西至后沟胡同。
北至船板胡同。
(二)建设控制地带:Ⅰ类:东至后沟胡同。
南至同仁医院五层楼北墙及其延长线。
西至金朗大酒店预留通道(注:通道宽度以金朗大酒店拨地卷规定的12米为准)。
北至教堂南墙向西的延长线。
Ⅲ类:东至后沟胡同。
南至Ⅰ类地带。
西至金朗大酒店预留通道。
北至金朗大酒店拨地北界的向东延长线。
三、东城区西堂子胡同25-37号四合院、东堂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说明(一)保护范围:1、东城区西堂子胡同25—37号四合院:东至西堂子胡同25号院东墙。
南至25—37号各院南墙。
西至西堂子胡同37号和甘雨胡同粮店西墙。
北至25—37号各院北墙。
2、东堂:东至王府井小学东围墙及其延长线。
南至甘雨胡同。
西至王府井大街规划红线。
(注:道路展宽时,东堂大门迁至规划红线)北至东堂及王府井小学北院墙。
(二)建设控制地带:Ⅱ类:东至西堂子胡同25—37号四合院保护范围。
南至距现状中国京安总公司二层楼以北10米。
西至王府井大街规划红线。
北至甘雨胡同。
Ⅲ类:东至王府井大街规划红线。
南至Ⅳ类。
西至距王府井大街规划红线以西30米。
北至Ⅳ类地带。
Ⅳ类:1、东堂以东:东至现状百货大楼六层商业综合楼东墙及其延长线。
南至甘雨胡同。
关于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关于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意见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保护文物本体和环境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
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性质与地理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时,要考虑其整体性,在经过详细勘探和研究之后,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其四至边界。
保护范围是为了确保文物本体的安全,在其范围之内,不得进行建设项目,严禁乱挖乱建破坏文物遗迹的行为。
建设控制地带是保护文物本体的环境风貌,有许多文物保护单位和环境风貌相存共生的,没有了环境风貌,文物本体的许多信息就丢失了,有许多问题就解释不清。
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基本原则:(1)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在考虑保护范围的大小、深度、高低时,必须以不影响文物的安全为出发点。
凡可能从不同方面(空气污染、震害、水害、火灾、空间、地下等) 给文物造成危害与威胁的,均应尽可能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在划定保护范围时,要留出消防道路。
(2)要有利于科学研究与观瞻。
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文物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所以在划定保护范围时,一定要尽可能的考虑到科学研究和人们观瞻的需要。
这就要有一定的地面空间范围。
(3)要因地制宜。
划保护范围,要根据各地、各类文物本身及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而定,不能千篇一律。
如城乡之别,大小高矮之别等,都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4)实事求是的原则。
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应当有发展的眼光,要留有余地,但也不能任意扩大,以免影响其它建设。
所以一定要实事求是,合情合理。
(5)统盘考虑、合情合理。
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时,既要看到现在,又应想到未来,应当有发展的眼光,因此,不能划的太小,也不能划的过大,影响其它基本建设。
要全面考虑,实事求是。
(6)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建设规划部门不可缺少的工作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2、表中所列的皆为基本界划。
3、表中“级”相当于图示中的“类”,即“1级”为“第一类建设控制地带”。
4、几个地理概念:(1)平原:地形平坦或稍有坡度的地形;地区开阔,通视良好,通行方便的平原或草原地区。
(2)丘陵: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20—80米的大小丘陵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20-40%以内。
(3)浅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80—150米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50%以内。
(4)深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150米以上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60%以内。
文物“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保护范围要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以基本界划为基础向外,结合地理环境即成地理界划,即实际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分200米范围。
5级建控范围。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
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
4
石窟寺及石
1级: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
1级:保护范围外不小于400米范围内、
刻
米范围内。
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长度
2级:自1级建控地带边界, 向外延展500米范围。3-5级: 以周围高处的山脊线,低标高 方向的坡脚线的连线,划定为
2-5级:自1级建筑控制地边
2级:自1级建筑控制地边界
度以内的部分。
自保护范围边界以外不
界带起,向外延展1000米范
带起,向外延展300米范围。
2-3级:自1级建筑控制地带向外延展
小于500米范围,划为五
围。(古行业遗址同此)
3-5级:在2级建设控制地带
向上200米,向下部分500米,平行部分
级建控地带。
同城镇环境
同城镇环境
同城镇环境
6
近现代重要
史迹及优秀
建筑
1级:由保护范围向外扩
展300米。
2-5级:1级建设控制地 带向外展延500米,结合 地理界线,划为2至5级 建设控制地带。
同城镇环境。另:处于上坡 的建筑群,1级建设控制地带 外上坡方向至山脊线划为5
级建设控制地带;下坡方向,1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1000米范围,划为2级建设 控制地带。
2、 处于原环境中的构筑物、造像,将原生环境划为1级建控地带。1级建控地带,根据需要划分2至5级。处于城
5级建控范围。
1000米以内。
2-3级:自1级建筑控制地带向外延展 向上500米,向下部分1000米,平行部 分200米范围。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 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同郊野平原地区。
7
独立的建构筑物
完全丧失历史环境的情况下,自保护范围向外延展110米作为1级建设控制地带;保存部分历史环境的,将全部环境划入1级建设控制地带。1级控制地带以外,根据环境特征划分5级建设控制地带。
8
其它文物保护单位
1、城镇环境中形成群组的独立构筑物和造像(已脱离原存环境的文物)自保护范围延展110米划为1级建控地带。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保护范围要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以基本界划为基础向外,结合地理环境即成地理界划,即实际保护范围。
同城镇环境
同城镇环境
同城镇环境
6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优秀建筑
1级:由保护范围向外扩展300米。
2-5级:1级建设控制地带向外展延500米,结合地理界线,划为2至5级建设控制地带。
同城镇环境。另:处于上坡的建筑群,1级建设控制地带外上坡方向至山脊线划为5级建设控制地带;下坡方向,1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1000米范围,划为2级建设控制地带。
4-5级:3级建设控制地带以外,酌请划定5级建设控制地带
4
石窟寺及石刻
1级:保护范围外不小于500米范围内。
2级:自1级建控地带边界,向外延展500米范围。3-5级:以周围高处的山脊线,低标高方向的坡脚线的连线,划定为5级建控范围。
1级:保护范围外不小于400米范围内、通往保护范围的道路两侧50米及长度1000米以内。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序号
文物类型
城陵地带
郊野山地深山区
1
古文化遗址
1-5级:自保护范围向外不小于400米的连线。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精心整理,用心做精品2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2、表中所列的皆为基本界划。
精心整理,用心做精品3
3、表中“级”相当于图示中的“类”,即“1级”为“第一类建设控制地带”。
4、几个地理概念:(1)平原:地形平坦或稍有坡度的地形;地区开阔,通视良好,通行方便的平原或草原地区。
(2)丘陵: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20—80米的大小丘陵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20-40%以内。
(3)浅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80—150米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50%以内。
(4)深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150米以上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60%以内。
文物“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精心整理,用心做精品4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保护范围要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以基本界划为基础向外,结合地理环境即成地理界划,即实际保护范围。
精心整理,用心做精品5。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2、表中所列的皆为基本界划。
3、表中“级”相当于图示中的“类”,即“1级”为“第一类建设控制地带”。
4、几个地理概念:(1)平原:地形平坦或稍有坡度的地形;地区开阔,通视良好,通行方便的平原或草原地区。
(2)丘陵: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20—80米的大小丘陵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20-40%以内。
(3)浅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80—150米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50%以内。
(4)深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150米以上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60%以内。
文物“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点保护的区域。
保护范围要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以基本界划为基础向外,结合地理环境即成地理界划,即实际保护范围。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范本一:最新最全的《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对文物的利益,保护文化遗产,促进文物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文物行业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北京市境内文物的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文物保护应遵循继承、保护、利用、发展的原则,依法保护各类文物资源及其环境,实施分类保护,推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北京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各区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非遗产保护、石窟寺及壁画保护、考古保护、古建造保护、古树名木保护、优良传统文化传承保护等分别负责。
第六条文物保护工作中实行全面管理和综合管理。
第七条文物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保护文物的个人和单位,以及社会成员都要遵守本办法。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文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和动产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品,包括古建造、古遗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石刻、石窟寺及壁画、石刻石碑、古拓片、碑林、石库门、古树、名木、古村落、传统民居、古城市民居、古雕塑、古绘画、古书法、古丝绸、古陶瓷、古玉器、古铜器、古铁器、古遗址、古陵墓、古街道、古桥梁、古路、文物库建筑和文物保护环境。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文物的古建造、古树、名木、古村落和其他文物资源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住手侵犯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责令支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并可以收回所收费用,行政许可证的吊销和相关费用的收回不依法归还,不予补偿。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执法办法3、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认定标准4、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5、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经费保障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文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动产和动产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品,包括古建造、古遗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石刻、石窟寺及壁画、石刻石碑、古拓片、碑林、石库门、古树、名木、古村落、传统民居、古城市民居、古雕塑、古绘画、古书法、古丝绸、古陶瓷、古玉器、古铜器、古铁器、古遗址、古陵墓、古街道、古桥梁、古路、文物库建造和文物保护环境。
第五批划定六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四
第五批划定六项⽂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四第五批划定六项⽂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说明(北京市⼈民政府京政发[2004]18号)⼀、南苑兵营司令部旧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四⾄说明㈠保护范围以南苑兵营司令部旧址围墙(即现状宇翔宾馆围墙为界)。
保护范围内新⽼建筑,均作为需保护⽂物建筑。
旧址围墙及在南门前的照壁均为需保护建筑。
在旧址南、西两⾯的⽔渠⽔系为需保护⽔系。
㈡建设控制地带Ⅰ类建设控制地带1.保护范围以南:东⾄保护范围以东80⽶的平⾏线南延长线。
南⾄机场内现状道路。
西⾄保护范围以西80⽶的平⾏线南延长线。
北⾄保护范围及其东西延长线。
2.保护范围以北:东⾄保护范围以东80⽶的平⾏线北延长线。
南⾄保护范围及其东西延长线。
西⾄保护范围以西80⽶的平⾏线北延长线。
北⾄距保护范围以北20⽶的平⾏线及其东西延长线。
3.保护范围以东:东⾄距保护范围以东80⽶的平⾏线, 西⾄距保护范围东侧道路西边界。
Ⅱ类建设控制地带1.保护范围以东:东⾄距保护范围以东80⽶的平⾏线。
南、北⾄I类建设控制地带。
西⾄保护范围。
2.保护范围以西:东⾄保护范围。
南、北⾄I类建设控制地带。
西⾄距保护范围以西80⽶的平⾏线。
(其中停车场亦为⾮建房地带)Ⅲ类建设控制地带东⾄距保护范围东界以东80⽶的平⾏线北延长线。
南⾄保护范围以北I类建设控制地带。
西⾄距保护范围西界以西80⽶的平⾏线北延长线。
北⾄现状机场内道距(约距保护范围110⽶)。
该范围内现状五层楼保留,如果翻建,则需按Ⅲ类建设控制地带要求建设。
⼆、上⽅⼭诸寺及云⽔洞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四⾄说明㈠保护范围1.兜率寺⾄观⾳禅林地带:东⾄兜率寺斋堂东墙及其南北延长线和坝壁围墙。
南⾄兜率寺、舍利殿以南的坝壁挡⼟墙及3号寺4号寺围墙坝壁遗址。
西⾄观⾳禅林西围墙和2号寺西坝壁。
北⾄2号寺北坝壁东双井北挡⼟墙向东⾄475.00⽶等⾼线。
2.塔院地带:东⾄上⼭路以西的⼟坎。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87.11.13•【字号】京政发[1987]144号•【施行日期】198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87年11月13日京政发〔1987〕144号文件批准)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统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均须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凡已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均应根据保护文物古迹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划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由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物局)会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划定,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由区、县文物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区、县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划定,征得市文物局和市规划局同意后,区、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第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范围内,依照《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五类:一类地带:为非建设地带。
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附属建筑物。
地带内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须制定拆除计划和年限。
二类地带:为可保留平房地带。
地带内现有的平房应加强维护,不得任意改建添建。
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或危险建筑,应创造条件按传统四合院形式进行改建,经批准改建、新建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3.3米,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
三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的地带。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1.11.10•【字号】•【施行日期】1981.11.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1981年11月7日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颁布日期1981年11月10日)第一条首都北京是历史悠久、富于革命传统的文化古城,保存在地上地下的文物是我国宝贵的历史遗产,保护好这些文物是首都各界人民的光荣职责。
为此,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辖境内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受国家保护,具体范围如下:(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其附属物;(三)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五)反映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第三条核定为国家保护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运往国外。
市辖境内一切地下遗存的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主管全市文物事业,对所有管理使用文物古迹的单位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所辖境内文物工作任务大小,设立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本区(县)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遴选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成立文物古迹保护委员会,协助市人民政府研究和审议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建议,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市、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经常进行文物调查,发现并选择重要的革命遗迹、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园林、古墓葬、寺庙以及石雕、石刻,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按其重要程度和分级保护管理的原则,提出建议,报经该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北京市文保单位和平寺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2007年)
北京市文保单位和平寺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2007年)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花塔村
保护范围:四至现状围墙范围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Ⅰ类:①东至保护范围东边界的北延长线。
南、西接保护范围。
北至保护范围北边界的东延长线。
②东、西至通过山门中心点的道路中心线东西两侧各5米平行线。
南至山门南侧现状道路南沿外80米平行线。
北至山门南侧现状道路南沿。
Ⅱ类:①东至Ⅰ类地带②东边界外120米平行线。
南至Ⅰ类地带②南边界东延长线。
西接Ⅰ类地带②东边界。
北至山门南侧现状道路南沿。
②东接Ⅰ类地带②西边界。
南至Ⅰ类地带②南边界西延长线。
西至距Ⅰ类地带②西边界外133米的现状道路东沿。
北至山门南侧现状道路南沿。
Ⅴ类:南至山门南侧现状道路北沿及保护范围。
东至Ⅱ类地带①东边界的北延长线,顺距Ⅰ类地带①东边界约16米的现状沟和坡坎向北,依次连接164.27高点、距现状亭北角(A点)正北5米处的B点、226.35高点,折向南,依次连接198.08、191.07、182.22、172.52、150.02、149.60高点所围合的范围。
此地带内应保持原有地形地貌,不得开山取石,打孔放炮,应加强绿化,不得进行各项建设工程。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确定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确定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及建设控制地带的有关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文物局
•【公布日期】2002.04.23
•【字号】京文物[2002]275号
•【施行日期】2002.04.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确定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有关规定
(京文物[2002]275号)
各区县文委: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县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与管理,使区县划定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工作得到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区县文物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区县规划管理机关划定,经市文物局和市规划委同意,由区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其保护范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划定。
向市文物局申报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区、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申报函。
2、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单及有关论证材料。
3、区县文物部门会同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划定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标图、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资料、审核意见等书面材料。
划定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应符合文物古迹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
经审核批准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布并作出标志说明。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物局•【公布日期】2003.07.15•【字号】京文物[2003]457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京文物〔2003〕457号)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凡申请在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需要提交以下申办材料:1、申请函。
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
2、计划任务书(计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的批复)。
3、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内容包括: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设计方案要求上报1/100或1/200建筑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4、以上文件为A4规格,图纸为A4、A3规格装订成册。
在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图纸及管理规定要求。
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
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提出具体要求,书面通知申报人。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由市文物局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标准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2、表中所列的皆为基本界划。
3、表中“级”相当于图示中的“类”,即“1级”为“第一类建设控制地带”。
4、几个地理概念:(1)平原:地形平坦或稍有坡度的地形;地区开阔,通视良好,通行方便的平原或草原地区。
(2)丘陵: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20—80米的大小丘陵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20-40%以内。
(3)浅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80—150米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50%以内。
(4)深山区:地形起伏有规律或比高在150米以上的山地,高草、高农作物、树林、竹林隐蔽地区在60%以内。
文物“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注: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保护范围要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以基本界划为基础向外,结合地理环境即成地理界划,即实际保护范围。
各级文物修复工程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修复工程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
准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文物修复工程的保护,明确各级建筑控制地带的标准和依据,特制定了本文件,供相关单位和个人参考。
一、各级文物修复工程保护范围
各级文物修复工程保护范围,是指文物建筑、构筑物及其周围环境空间中保护、利用和管理的范围。
范围应根据文物重要性、地理分布、空间结构和建设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在正式立项前进行必要的文物考古调查和安全评估。
各级文物修复工程保护范围不得随意变更,必须经过相关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一)文物保护区建控地带标准
文物保护区建控地带,是指为依法保护文物和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空间所划定的相应区域。
其中,建筑控制地带为2~20米,环境
控制地带为50~200米,文物保护区内应设置电线电缆、供水排水等公用设施,并规定严格的修建和用地标准。
(二)临时保护区建控地带标准
为便于对文物修复和保护工作的开展,文化部门可制定临时保护区建控地带标准,如工地内对文物的保护等。
三、依据
本文件执行依据为《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各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和具体实施方案,并随时对其进行调整和完善。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落实《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落实《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京文物〔2020〕333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北京市文物局关于落实《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文物〔2020〕333号各相关区文化和旅游局、各相关管理使用单位:2019年10月,国务院核定并公布了第八批全国重点保护单位,我市有11处列入其中(含2处合并项目)。
为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现将《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物保发〔2019〕20号)文件转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保护管理工作。
现就保护工作具体事宜提出以下要求:一、落实保护责任。
各相关区文旅局要及时梳理、评估、汇总本辖区内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状况,明确保护机构,提出工作建议,及时报请地方人民政府。
要落实文物保护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管理使用单位的直接责任,积极推动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行政考核体系。
二、推进基础工作。
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部分已由市政府划定公布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请各相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各区应统筹安排将相关管理规定一同纳入区国土空间规划。
管理使用单位应更新完善记录档案,相关成果连同记录档案于2020年8月30日前报我局备案。
三、加强科学保护。
请各相关单位在全面摸清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文物局的要求,精心组织编制文物保护规划,统筹实施文物本体维修保护、环境整治等项目。
对保存状况较差、险情或隐患严重的文物,要立即组织相关单位编报抢救性保护方案并及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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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1987年11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44号文件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统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均须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凡已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均应根据保护文物古迹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划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五类:
一类地带:为非建设地带。
地带内只准进行绿化和修筑消防通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地上附属建筑物。
地带内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须制定拆除计划和年限。
二类地带:为可保留平房地带。
地带内现有的平房应加强维护,不得任意改建添建。
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或危险建筑,应创造条件按传
统四合院形式进行改建,经批准改建、新建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3.3米,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
三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的地带。
地带内的建筑形式、体量、色调都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建筑楼房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35%。
四类地带:为允许建筑高度18米以下的地带。
地带内靠近文物保护单位一侧的建筑物和通向文物保护单位的道路、通视走廊两侧的建筑物,其形式、体量、色调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
五类地带:为特殊控制地带。
地带内针对有特殊价值和特殊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实行具体管理。
第六条建设控制地带允许建筑的高度,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中国传统大屋顶形式的,其高度按檐口计算。
成片建设(包括改建)的地区,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个别建筑物可提高建筑高度。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未划一类建设控制地带或所划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小于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的,在其周围建房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办理。
第八条因特殊情况,必须更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时,须按本规定第三条程序办理。
第九条在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未经批准或违反本规定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的,由文物行政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筑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1984年11月20日以京政发〔1984〕128号文件批转的《关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说明》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