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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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
民事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在法学里面有一种社会契约论,社会成员认识到了集体力量的强大,他们就集合起来,通过彼此之间的默契,把自己的权利交给国家。

国家就担负起了保护社会成员的义务,必须赋予社会成员一种权利,这是诉权。

国家通过审判的方式来保护社会成员,这就是审判权。

诉权是审判权的基础,审判权是诉权的义务。

民事审判权与民事诉权在民事诉讼法中是一对矛盾.审判权大了,诉权就会弱小;反之,诉权大了,审判权就会弱小.因此,只有二者之间的关系准确定位,适度平衡,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律.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审判权与民事诉权关系失衡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要加强诉权的自我保护功能,并通过适当程序实现二者关系的平衡.
一、诉权概说
(一)诉权的定义和实质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第二,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第三,法院保护诉权主体民事权益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


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即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用判决的方式予以保护的一种权利。

(二)诉权的基本特征
诉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与其他权利相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

(三)诉权的双重含义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即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也有人将此称为诉权的双重法律意义或者诉权的二重性。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

就诉权对诉讼的影响而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诉讼成立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权利保护要件。

两者相辅相成,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之关系,二者共同构成了诉权的完整内容。

研究诉权的二重性,对审判实践具有两个方面的指导意义:一是可以使当事人明确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任务,正确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可以使审判人员在审查当事人的诉权时,以不同的法律为依据和采用不同的确认方式,正确行使审判权。

、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对于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诉权与审判权的属性、目的和表现形式不同。

2.诉权与审判权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

3.审判权的行使以诉权的行使为中心,为诉权的行使服务。

诉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向国家请求司法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

其实质是司法保护的请求权,是当事人对起争议的民事纠纷,能够提起或参加诉讼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予以解决的权利
(一)诉权作为法律实施的组成部分,与审判权一起构成了诉讼
诉权可视为公民基本权利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制度中的体现。

①审判权是国家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国家权力在发生纠纷领域发挥作用,要求一般的权益争端均需由当事人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解决,这是国家职能发达的表现,要求排斥私力救济,其功能在于保护实体权利及实体法的实施。

但审判权的行使必须在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基础上,以民事诉讼程序为开始条件,于是诉权作为桥梁和纽带将民事争议与获得国家司法保护、审判权之间连接起来。

当事人要求国家按照法律的预设最终实现自身权益的请求权利,即是诉权。

②诉权是法律实施制度的基本条件和组成部分。

正是诉权使得审判权得经启动、行使,两者一起构成了诉讼,而诉讼则使用权得司法权由静态转为动态,成为法律实施的最终保障。

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审判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具有决定性作用。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纠纷解决的途径可以是自行和解,或经中立者(如第三者、商业行业、工商部门、仲裁机构)解决,向法院起诉则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

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如起诉权、反诉权、申请权、质证权、辩论权、处分权、上诉权、请求执行权等等均受到审判权的直接影响,并且这种影响常常是决定性的,决定着诉权的行使是否能达到实现当事人权益的结果。

另一方面,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当事人权利,对于审判权的启动和诉讼程序的运行有重大影响。

所谓“不告不理”,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只能依赖于当事人行使诉权,审判权特有的属性是被动性,不能主动审理、解决民事纠纷。

审判权不仅指民法院具有保障诉权行使的资格或能力,而且意味着必须提供这种保障,审判人,员无权任意取舍。

当事人行使诉权可以对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产生的约束力,只要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带瑕疵而符合法定条件,均应产生诉讼法上的法律效果。

裁判者负有保证此效果发生的责任,不得谋求任何个人利益。

从此意义上来说,诉权的行使能监督和制约审判权的依法行使,保证民事程序的公正性,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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