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银行间市场本币交易系统实行实名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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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银行间市场本币交易系统实行实名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日期】2014.01.15
•【文号】中汇交发[2014]7号
•【施行日期】2014.02.1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银行间市场本币交易系统实行
实名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汇交发〔2014〕7号)
各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的有关要求,加强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管理,规范交易员执业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自2014年2月17日起对本币交易系统实行实名制。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实名制仅针对前台用户,系统管理员和中后台用户暂不执行。

实名认证信息包括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本币交易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编号。

注:姓名应与有效身份证件一致,资格证书上的姓名与有效身份证件不一致的应向交易中心申请换发。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在有效期内使用的证件。

二、本币交易系统将于2月14日闭市后进行升级。

升级后,未进行实名认证的用户登录交易前台,系统会提示进行激活操作,一名交易员在同一机构或同一非法人投资产品下只能激活一个用户。

具体操作详见附件1。

注:交易员今后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需首先在原机构对本人用户进行解除激活操作,才能在新机构激活新建用户。

三、为确保交易系统实名制的顺利实施,自2月17日起至5月16日的三个月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未激活”状态用户可忽略系统提示,进行正常的报价交易;过渡期满后,“未激活”状态用户将无法登录交易前台。

四、市场成员应在过渡期内尽快组织交易员完成用户实名激活相关工作:
1.登录交易前台时,系统提示“该用户未激活,请首先激活”:
在此情况下,如果是2013年11月5日之后参加本币交易员资格培训的交易员,可自行输入实名信息进行激活;如果是2013年11月5日之前参加本币交易员资格培训的交易员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激活的,应以机构为单位提请交易中心代为激活,申请方式如下:
下载并填写《本币交易系统用户实名激活申请单》(见附件2),加盖机构公章后连同交易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一起传真至交易中心激活。

2.登录交易前台时,如果系统未有任何激活提示:
说明该用户已提交实名验证信息,并由交易中心在上线前完成了初始化激活,则无需再做任何操作。

五、请市场成员按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未及时提交激活申请或因所提交的申请信息有误,导致交易受到影响的,由市场成员自行负责。

联系人:颜江伟************冉杨鋆************
传真:021-******** 58957710
场务电话:************-2-1
特此通知。

附件:
1.本币交易系统用户实名激活操作说明
2.本币交易系统用户实名激活申请单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14年1月15日附件2:
本币交易系统用户实名激活申请单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为配合做好交易系统实名制有关工作,我单位现以书面形式向贵中心申请进行系统用户实名激活。

我单位承诺:本申请单由我单位经授权人员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和操作风险。

注:1.本列表行可按需自行添加。

如表格跨页,请加盖骑缝章。

2.“机构/产品”栏中涉及非法人投资产品的应填写该产品名称。

3.本表所列交易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本币交易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应一并传真至市场二部。

传真号:************,58957710。

4.为降低操作风险,列表信息量较大的可同时将激活申请单电子版发送到
************************.cn。

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方式:
机构公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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