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邮电大学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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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邮电大学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现提高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的目标,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21号令),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高考准考证和重庆邮电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指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体检,入学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报招生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照指定时间报到注册,确认学籍。
学生注册按下列规定办理:
1、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2、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凭证交所在学院加盖注册印章。
3、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本科各专业标准修业年限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但提前毕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八年。
第六条本科学生经先修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学分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提前毕业,须在毕业前一年的期末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已修课程成绩表和待修课程修读计划,学院对其学习成绩与学习能力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生成绩实行按学分管理方式,学生必须参加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课程(含实验)的学习,不参加课程学习或参加课程学习但未获得课程期末考核资格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按0分记载。
获得期末考核资格的学生经考核后其成绩无论合格与否均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八条军事训练、生产劳动、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采用等级记分制记分;其它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
第九条学生不及格课程可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重修;学生对已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可再修。
学生在校期间重修和再修次数不限,但重修学生成绩表中须注明“重修”字样;再修学生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旷考课程成绩按零分记,旷考课程按不及格课程纳入学籍处理。
旷考课程或未获得期末考核资格课程不能补考,应予重修。
第十一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
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学生对考试资格认定或成绩评定有异议,可依据《重庆邮电大学课程考试管理规定》申请核查。
第十三条为了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采用平均学分绩点和学年(学期)课程学分累计绩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数乘以绩点数,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学生取得的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这些课程学分数之和。
即:平均学分绩点=Σ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
学年(学期)课程学分累计绩点=Σ学年(学期)所获各课程学分绩点。
第四章升级、跳级与留、降级
第十四条学生修完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足够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学生经先修提前一年完成本专业的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后,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经学校批准,准予跳级。
第十六条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15学分者,给予书面警示;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在18学分以上者应予留(降)级。
第十七条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可暂跟班修读,第一学年结束时,视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留级后无法编入该专业下一年级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在原年级原专业就读,填写“重庆邮电大学学籍变动审批表”,分别交教务处和所在学院备案,暂不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十八条学生留、降级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学分仍然有效。
学生在留、降级期间,在保证修读重修课程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先修上一年级的课程,但一学期修读课程不得高于28学分。
第十九条留、降级的学生,如同步修完原年级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要求学分,经学校批准,可以恢复学籍至原年级。
第五章重修、先修和自修
第二十条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旷考或未取得期末考核资格,可随低年级重修。
其中,培养方案规定应予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可选课程和全院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
第二十一条学生按进程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平均成绩绩点达到3.4以上,可于第二学期起选课先修,但每学期先修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
第二十二条获得先修资格的学生,选择先修课程时发生冲突或修读第二专业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4以上的学生在选课时发生部份冲突,可申请任课教师指导下的自修。
自修课程需按任课教师要求完成作业。
第二十三条自修课程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
由学生向开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课程的自学计划,经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学院分管院长和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随期末考试参加考核。
自修考核成绩在70分(含)以上者视为合格,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四条以下课程(环节)不得申请自修:
1、政治理论课、体育课、课内实验或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
2、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1、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可以接收的专业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2、学校因学科发展或人才需求变化,需要调整专业的;
3、按大类培养完成基础阶段课程学习经所在学院同意调整专业的。
第二十六条转学、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同意并征得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通知相关部门办理。
2、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本校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办理转入转出手续;跨省市的转学,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与转入学校同意,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3、学生转入我校,其招生批次不得低于我校在该生所在省(市)的招生批次。
转入学生经我校接收学院考核和初审,报教务处审批后按教育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转学、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由转入学院提出转入学生的课程认定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和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我校的;
3、由专科转入本科的(不含经专升本选拔考试录取的学生);
4、本科三年级(含)以上的;
5、应作退学处理的;
6、定向生未经单位同意的;
7、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疗养时间6周以上的;
2、一学期病、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该休学的;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所涉及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完善休学手续后离校;
2、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无需注册,但不享受在校注册学生的所有待遇;
3、学生休学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校医院的相关规定办理;
4、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5、休学学期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课程可办理休学退课。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的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处核定为准,其总修读年限不得超过学校的学制规定年限;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和教务处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休学学生复学后,根据学生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3、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自主安排复学后的修读计划。
第八章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因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未获得学分超过24学分的,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试读,试读期一年,试读期内保留学籍。
试读学生应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
达到试读要求而未申请试读者,按第三十六条第七款处理。
第三十五条试读期满,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在18学分(含)以内的,可解除试读。
第三十六条凡属第四条第3款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退学,并取消学籍,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但不作为处分。
1、试读期满未达到解除要求或在试读期间受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2、第二次留、降级或留、降级后达到试读要求的;
3、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
5、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重庆邮电大学处理退学学生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对做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经由学生所在学院转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
第三十九条退学学生原则上应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根据《重庆邮电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及《重庆邮电大学奖学金评定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重庆邮电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按照《重庆邮电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四十四条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获得相应学分,德育、体育全面鉴定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所在专业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结业处理:
1、因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2、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或答辩未通过的;
3、不符合毕业学生大学英语和计算机相关要求的;
4、应用技术本科毕业时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
5、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四十六条结业学生凡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允许结业后申请返校重修,重修合格并符合毕业证书授予条件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逾期不申请重修或到规定期限考核仍不及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年发给学习证明,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者,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应予追回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但可由学校出具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经2005年7月18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
原《重庆邮电大学
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邮院〔2004〕259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体育学院、传媒艺术学院、应用技术学院和软件学院学生。
第五十三条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及《重庆邮电大学学位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教育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医学、教育学等学科授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重庆邮电大学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
2.具有重庆邮电大学学籍的成人脱产本科、函授本科毕业学生和具有重庆邮电大学考籍的自考本科毕业学生(以下统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3.具有重庆邮电大学学籍,经审查准予毕业的外国留学生;
4.其它符合规定的学位申请者。
二、申请条件
第四条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毕业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学分要求,学习(含实验和各类实践环节)成绩优良,毕业设计(论文)合格;
3.重庆邮电大学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学士学位准授线;
4.艺、体、文学类学生通过重庆市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其它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通过重庆市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
5.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五条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者;
2.平均学分绩点2.2以下者;
3.有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学术上弄虚作假行为,学术诚信严重缺失者;
4.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六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习,按专业考试计划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优良;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
4.通过省(市)级学位办组织的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学位英语成绩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
第七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有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学术上弄虚作假行为,学术诚信严重缺失者;
2.成人高等函授、成人脱产本科毕业生累计补考课程,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达到四门课程(含四门)以上者,专升本毕业生达到三门课程(含三门)以上者;
3.学习期间,受过严重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者。
第八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我校的校纪校规;
2.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和选修课程的考核,并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最低限毕业学分;
3.初步掌握汉语,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修完必修课《中国概况》并通过考核;
4.完成本专业所规定的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和其他实践环节。
第九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者;
2.有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学术上弄虚作假行为,学术诚信严重缺失者;
3.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审议程序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审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学士学位按本细则规定条件由申请者本人向各专业所在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位申请;
2.重庆邮电大学学位委员会授权各专业所在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受理学士学位申请;各分学位委员会应组成专门的学位审核小组,负责逐一审核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相关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报分学位委员会评审;对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应以书面材料方式提交该类申请者名单及不授位原因;
3.各分学位委员会对拟授位申请者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形成授位决定,产生拟授位申请者名册、不能授位的申请者名册及分学位委员会会议纪要,在规定时间内报学士学位办公室汇总;
4.学士学位办公室汇总全校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册和分学位委员会会议纪要,报请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形成重庆邮电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5.校学位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册由学士学位办公室报市学位办备案。
四、特别申请
第十一条对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位要求,但符合下列条款的本科毕业学生,可以提出授予学位的特别申请:1.对第五条第2款、第3款、第4款中任一款限定对象,在校学习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参加国家或省级政府组织的科技学术竞赛活动,并获得国家级奖或省级二等奖(含)以上者(上述奖项中,个人奖取前三名,集体奖取其中的主要贡献者);
2.对第七条第2款限定对象,高中起点本科专业毕业生累计有四门课程补考,专升本毕业生累计有三门课程补考,经过努力,成绩提高显著,其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优秀者;或在省(部)级及以上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成绩者;
3.在学籍管理规定的允许修业年限内,在工作单位因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或对学校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者。
第十二条符合第十一条相关条款的学士学位特别申请,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学位申请者本人提出特别申请,准备相关旁证材料原件,提请所在学院学位审核小组予以审核;
2.学位审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和申请书原件、相关材料复印件等一并报分学位委员会审议表决;
3.分学位委员会在会议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接受申请形成意见。
对不接受申请者,直接给予申请者本人回复。
对接受申请者,应汇总有关材料和会议审议记录,一并报学士学位办公室,提请校学位委员会予以讨论;
4.校学位委员会在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后,予以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五、撤销和补授
第十三条对已做出授位决定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由学士学位办公室通知撤销授位者本人和相关单位:
1.在申请学位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行为,经核查确认者;
2.因其他原因,经事后复查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十四条对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委员会有权根据本人申请,做出补授学士学
位的决定,并由学士学位办公室通知补授学位者本人和相关单位:
1.对第五条第1款、第九条第1款限定对象,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经重修考核合格,符合授位条件者;
2.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第四条第3款、第4款要求者;
3.成人高等教育脱产本科学生,因最后一学期成绩考核不合格,结业离校后一年内成绩补考合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六、异议
第十五条各受理学士学位申请的分学位委员会,应制定相应的学士学位授予异议申请办法,并纳入特别申请进行处理。
七、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但可由学士学位办公室出具学士学位授予证明。
第十七条本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2007年6月22日全体会议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学士学位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