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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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有限公司煤矿
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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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5)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7)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9)
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1)
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13)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6)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8)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9)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21)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23)
十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25)
十四、职业卫生目标管理制度 (33)
十五、职业病防治的投入制度 (35)
十六、职业病防治检查及奖惩制度 (37)
十七、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39)
十八、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制度 (42)
十九、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会议制度 (44)
二十、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 (45)
二十一、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46)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46)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内蒙古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审查的通知》、《关于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纳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项目部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
经本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成立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所属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卫生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做好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建档保存。
二、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并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三、领导小组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负责向劳动者发放符合(AQ1051—2008)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四、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室、班、队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整改,落实
部室、班、队解决情况,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五、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
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依法组织本项目部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对于检查出的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诊疗。
六、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1、项目部负责人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
2、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必须到内蒙古煤监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全员培训,由**煤矿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
并保存培训记录。
七、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组织开展对本项目部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九、每年委托经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核准的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组长)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本项目部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项目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项目部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定时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亲自参加本项目部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对本项目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本项目部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本项目部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本项目部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本项目部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本项目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人员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项目部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整改。
7、经常听取各部门、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8、对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在签订用工合同时要同时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安全管理部要切实做好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控制工作。
采购供应部门要切实把好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质量关。
10、对本项目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部应当积极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应对在岗、新入矿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三、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职业病防治办公室应向职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四、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
亦可通过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结果。
通过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伤范畴、工伤申报程序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内容。
五、根据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六、职业病防治办公室每年应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医院应采取书面的形式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八、领导小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三、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结合本项目部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培训管理
1、主要负责人取得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
2、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由煤监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3、全员培训,由**煤矿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并有培训记录存档。
三、培训时间
1、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每年培训一次。
2、粉尘监测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3、全员培训。
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每
年不少于2学时。
四、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1、职业危害预防领导小组组织培训。
2、经费保障由主要负责人直接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第六条第十项“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
3、职业危害预防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肌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本项目部采用的防护用品有:防尘口罩、耳塞、眼罩、绝缘胶鞋、雨鞋、雨衣、安全帽、工作服、防寒用品等。
三、凡在煤矿内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使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四、**煤矿每年委托职业危害监测检验中心,对存在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与评价。
五、项目部每月监测1次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监测结果每月在公告栏中进行公告。
六、本项目部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工作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防护设施管理人员。
2、洒水车每天进行不少于2次洒水封尘,洒水封尘地点为矿区运煤,运矸主要道路,排土场、采煤坑、剥离台阶。
3、潜孔钻打钻时,操作司机戴好防护用品并站在作业场所上风位置进行操作。
七、本项目部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本项目部采用粉尘浓度测试仪、噪音计进行日常粉尘、噪音监测。
2、粉尘、噪音监测仪器按时送矿山安全与职业危害监测检验中心检查校正。
3、使用监测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职业危害因素检查与评价报告。
八、项目部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九、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以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煤矿安检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五、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和《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
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项目部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
理制度。
一、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佩戴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对本项目部职业卫生隐患提出治理方案。
二、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采购要符合《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标》(AQ1051)的规定。
必须具有安全鉴定证和安全合格证。
采购部门要认真按标准验收并造册登记,合格证要归档。
三、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要按《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标》(AQ1051)的规定。
定期向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并登记建立台帐,要留有领取人签名。
为保证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工作时佩戴个体防护用品,领取时实行以旧换新。
四、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噪音和防暑降温工作,按规定要求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限值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整改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五、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要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六、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综合管理部,职业病危害领导小组商讨后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七、煤矿职业危害领导小组每年制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工的劳动保护、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提出配备计划。
六、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根据《矿山安全法》《职业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和仪器。
1、粉尘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
①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制值判定标准。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制判定标准表:
②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
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表:
③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
粉尘监测人员及监测仪器配备表:
④粉尘监测周期。
粉尘监测周期表:
2、有毒有害气体日常监测。
①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机构。
配备专人和专用仪器,按规定开展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煤矿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限值如下:
②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
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
采样应在正常的生产状态下进。
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3、噪声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
①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机构,配备或聘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噪声监测工作。
②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
③煤矿作业场所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运输车、排土场、采煤工作面、剥离工作面、钻孔作业机械等地点。
在每个检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三、作业场所监测评价
1、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的规定。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检测机构。
3、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一次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员工公布。
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制度。
一、术语和定义
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管理职责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企管科是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3、安全监察站是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进行监督和检查。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三、一般规定
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设计阶段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时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项目部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4、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5、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6、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7、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
八、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定本制度。
一、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本项目部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有:内科常规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心电图、肺功能、高千伏胸部X 线摄片、耳鼻检查、纯音听力测试,本项目部职业健康检查由区卫生局进行。
每年3月份开工前进行一次上岗前健康检查,每年年末进行一次年终职业病健康检查,需要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认真规范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三、自体检工作结束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做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劳动者本人。
四、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科室和体检医师对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五、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人按照规定由安全管理部做出处理意见报**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煤矿并通知劳动者本人。
六、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部门和个人要按规定履行职责,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否则将予以处罚。
七、将每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上报**煤矿矿部,接受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
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要求,结合本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项目部每年3月份组织本项目部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每年年末进行年终健康检查。
本项目部职业健康检查由东胜区广厦医院进行。
二、项目部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病健康检查监护管理档案。
三、项目部综合部要及时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即将离岗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时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
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采取临时应急措施撤离作业人员,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六、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