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危险作业旁站监控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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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危险作业旁站监控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人员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危险作业现场。

第二章监控要求
第三条工程项目危险作业现场应设有专门的旁站监控人员,进行全程监控和指导。

第四条旁站监控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五条旁站监控人员应及时发现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第六条旁站监控人员应对危险作业人员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施工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旁站监控人员应与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安全主管等人员保持沟通,及时汇报安全情况。

第三章旁站监控程序
第八条旁站监控人员应在危险作业开始之前,与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指导。

第九条旁站监控人员应确保危险作业人员已经具备进行危险作业的必备工具和设备,并正确认识并使用。

第十条旁站监控人员应按照作业计划和安全规范,对危险作业人员的施工行为进行监督和记录。

第十一条旁站监控人员应定期对危险作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安全技能和工作状态。

第四章危险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危险作业人员应按照旁站监控人员的指导进行施工,严禁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危险作业人员应及时向旁站监控人员汇报作业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危险作业人员应随时关注安全警示信息和指示,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危险作业人员应配合旁站监控人员的检查和评估,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监控报告和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旁站监控人员应及时记录和汇报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问题,报告相关负责人。

第十七条旁站监控人员应按照要求定期向工程项目负责人等人员汇报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

第十八条如发生事故,旁站监控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相关负责人和安全主管报告。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旁站监控人员的报告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流程和安全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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