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R4002-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文字版).doc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SG R4002-2011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许可工作,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充
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条例》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的单位,应当符
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涉及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和管束式集装箱等。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介质包括压缩气体、高(低)亚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第四条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
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以下简称《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
充装工作。

第五条承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
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许可条件
第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所在地方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
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第七条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四)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五)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八条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

第九条充装许可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
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发证机关的网站,填写《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
(以下简称《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一)《申请书》的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项目表(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
位公章);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五)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也可为其他格式的电子文本)。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政府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目录)各一份。

第十条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资料不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的,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对以下情况不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以受理决定书》:
(一)申请资料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三)处于对办理《充装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
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和处罚的。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于申请单位原因,1年内未能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申请单位应当根据其条件变
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并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三)单位概括说明;
(四)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六)《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七)充装质量保证手册和充装事故应急预案;
(八)申请单位综合自查报告;
(九)鉴定评审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申请单位已经通过发证机关的网站提交的电子资料,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从发证机关的网站获得,不需要再要求单位提供书面资料。

第十二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
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派出鉴定评审组队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对充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活动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当前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是能在6个月内整改完毕并满足许可条件,为“需要整改”。

申请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符合条件”:
(一)法定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满足本规则要求的;
(三)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施,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未有效贯彻执行,管理混乱的;
(四)现场充装工作质量和安全得不到保证的;
(五)申请单位有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四条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
则》的要求,与申请单位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所提出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且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机构核实并且出具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
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充装单位所在地的设
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装当地质监部门)。

整改情况确认符合条件的,评审整改意见为“经整改后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在规定的6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者经确认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五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出具《移动式
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不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
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整改的,
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

第十七条《充装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充装单位名称;
(二)充装单位注册地址和充装地址;
(三)充装许可范围(移动式压力容器品种、充装介质类别和充装介质名称);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五)证书编号。

第十八条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当单位名称发生变化、地址变更时,应当向发证机关办理《充装许可证》变更手续。

办理《充装许可证》变更手续时,应当提交新的单位名称及其法定资格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资料,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请,做出同意变更、进行必要的检查后变更、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第十九条《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充装单位到期需要继续从事充装
工作时,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条充装单位因改制、整体搬迁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充装许可证》
有效期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延
长许可证有效期的理由并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经过批准后可以延期办理《充装许可证》有效期的变更。

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并且延续时间在下一个《充装许可证》有效期内扣除。

第二十一条充装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交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
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充装许可有效期内的综合工作报告;
(二)充装事故处理情况;
(三)原《充装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换证申请受理后,充装单位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换证评审。

换证评审除包括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充装的行为;
(二)充装场所涉及到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
(五)充装中发生的事故、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取得重装许可的单位及其许可范围,由发证机关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充装单位应当在许可的充装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

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充装单位不得擅自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罐体、管路、阀门及其
外观、漆色、色环、标志等进行任何改动。

第二十六条充装单位应当在每年第1季度向发证机关和当地质监部门报送上年度综合工作报告。

当地质监部门每年应当按照要求对本辖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进行
1次年度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充装单位在符合本规定则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规则、安全生产监督、消防、环境保护等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充装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