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经验及对我国启示-杨妍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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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经验及对我国启示-
杨妍玮
杨妍玮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400041
)[【摘要】:^p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实现我国的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文章借鉴发达国家在职
业农民培育方面的经验,指出了我国目前培训新型职业农民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最后结合国外经验,指出了如何从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面的立法、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以及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精细化三个方面做好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关键词】:^p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启示
发达国家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经验
及对我国的启示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问题,而农民是“三农”问题的核心。
新型职业农民又是农民群体中具有高素质、高技能、高收入的一类。
至20__“大力培训新型职业农民”提出以来,连续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到“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问题”。
在20__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提出要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主席在考察山东省时,也指出“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培训新型职业农民”。
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战略要求。
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已上升为国家战略。
因此,借鉴发达国家职业农民培育经验,做好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成为当下之急。
一、发达国家职业农民培育的经验(一)完善的法律制度
发达国家对职业农民教育培训非常重视,
首先体现在法律法规制定上。
美国从1862年就
开始了有关农业教育方面的立法。
如《莫里尔赠地法案》就规定,将出售“赠地”的收益用于建立农工学院,发展农业高等教育,培养农工专门人才;以及1890年第二个《莫里尔法案》保证了赠地学院受联邦政府拨款。
《哈奇实验站法案》(1887年)要求联邦政府用出售土地的收入向各州拨款15万美元,建立“农业试验站”。
而随着农民短期培训班和函授教育的发展,《史密斯·利佛农业推广法案》(19___年)通过,农技推广组织和推广站成立。
至此,“教学、科研、推广”三位一体的农业合作推广体系基本建立。
而《史密斯休士法案》(Smith-Hughes Act ),对联邦政府拨款建立中职教育做了规定。
1929年《乔治里德法案》、1934年的《乔治·埃雷尔法案》、1935年的《班克黑德-琼斯法案》、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为农
[作者简介]杨妍玮(1989-),女,重庆石柱人,在读硕士研究生,助理政工师,研究方向:公共人力资管理。
民培训和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资金和政策的保障[1][2]。
这一系列的法案使得美国的农业教育和技术推广体系得以建立和不断完善,促进了人力资向人力资本转换,加快了美国工农业发展步伐[3]。
而且美国《农业法》对于农业方面的培训也非常关注,如20__年,美国农业法草案就对2021年的农业法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是对于加强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措施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
立法的保障,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和农业科技的进步,有利于美国农业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腾飞[1]。
除了美国,亚洲的韩国也非常重视农业人才培养,继1949年的《韩国教育法》后,《农渔民后继者育成基金法》《农渔民发展特别措施法》等法律的颁布,保证了农业“后继有人”,而《兵役法》(1993年)中“农业后继人中的技术要员可以免征兵役”。
等政策为韩国农业后备人才提供保障,促进韩国农业跨步发展。
德国在六七十年代也分别制定了《职业教育法》和《职业训练促进法》,对农民教育做出了相关规定,有助于提升职业农民的质量[4]。
(二)健全的培育体系
在农业科技化的当代,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是职业农民培育的重点。
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农民培育体系较为完善,尤其是在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方面,具有时代性、系统性和科学性。
时代性,主要是指其根据时代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并根据本国情况,采取合适的做法。
如德国,就很好地将企业和学校结合起来,进行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有效地利用了职业教育的相关资。
韩国采用非常灵活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方式,如长短期相结合的培训方式,以及“加分录用制”的实施。
系统性主要表现在培训的模式系统化,多方面,全方位的进行,使得关于农业方面的科研不断地转化为生产力,农民的农业职业能力增强。
如美国,“教学、科研、推广”三位一体的模式,促进了农业的大跨步发展。
在机构设置方面,其农业教育机构包括正规的教育机构和一般推广的教育机构。
而农业院校自身设立农业实验站,推广农业技术。
各个州县都有农业实验站和推广机构。
德国的“双元”制,职业农民的培训既要经过职业学校专业的职业教育,又要到校外职业实训场所进行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知识与实践相结合。
韩国职业培训模式的特点是层次分明。
科学性,主要是指培训规划的制定上遵循科学、可行的原则。
如韩国,申报农业后继者的要求是年龄是40岁以下,从业2年以上;申报专业农户的要求是55岁以下,经营3年以上,以及农民技术要员可以申请免征兵役[5]。
(三)精准的培育设计
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与其职业农民培育精细化密不可分。
从培训内容上来看,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农民职业技术方面,还包括思想、道德、法律法规等与农民职业相关的教育。
如韩国农协为农民处理法律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对农民开展农业法律法规方面的教育。
韩国还设立教育券制度、农业专门院校“三明治”教学方法(第一年农业专门知识、第二年校外实习以及第三年农业定向生教育)等。
以及从美国引进的针对23岁以下的农民的著名的4H教育(Head、Hand、Heart、Health)[6]。
德国职业农民培育标准的设置较为严格和精细,并且职业农民必须持证上岗。
而农民从业资格证书(绿色证书)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试合格才能够获取。
只有获取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才能成为身份意义上的农民,才能独立经营农场[7]。
美国精准化的设立了农业准入制度,包括农场主培训证书和农场主等级制度。
农场主培训的证书又分为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和技术教育证书,并且标准较细。
农场主证书是成为农民和运营农场的必要条件。
按农场主等级制度的规定,对各州县农民的数量、从事各类农业活动的人数以及产量都会进行统计。
而注册职业农民在纳税、农业补贴方面得到政府的扶持[8]。
二、我国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城镇化的建设,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
市,造成农村劳动力结构发生变化,影响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乡村出现了“空壳化”现象,留在农村的实际劳动力较为短缺,高素质、高文化的农民数量较少,老年和妇女占比较大,而且新生代农村劳动力在求学后往往选择城市发展,成为制约农业现代化的人力资瓶颈。
而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打破农业现代化人力资瓶颈的关键。
20__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都提出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问题,并配套了相关试行方案和办法,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供政策支持和扶持。
农业部于20__年12月开始在全国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试点工作,探索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模式和经验。
虽然各地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上都摸索出一定的经验,并涌现出了如“东西湖”模式等典型模式,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还存在着实际的问题,尤其是缺乏基本立法保障,培育体系不完善,培育针对性不强,精准度不高等问题严重影响着我国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
三、发达国家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面的立法
发达国家在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有关职业农民培育方面的立法贯穿于培育的整个过程,并不断地修改、补充和完善。
从以上美、韩、德三国关于职业农民培育的法律法规来看,其主要是通过专门法律法规对职业农民的扶持政策和经费支持,有效地保障了职业农民的培育工作,促进其向法制化和规范化发展。
与发达国家农业方面的立法相比,我国有关农业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9]。
虽然我国有一部分法律法规涉及到农民的教育和培训,但是没有职业农民培育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
因此,制定全国性的职业农民培育方面的法律就至关重要。
制定《职业农民培育法》规定我国职业农民培训的经费来、认定标准和办法、执业证
书、扶持政策等内容。
依照《职业农民培育法》制定相关法规,尤其是有关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各类专项法规,
如关于农业职业教育、职业促进以及师资保障方面的法规和条例。
各个省市,在《职业农民培育法》之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使各地职业农民的培训工作,有法可依,不断规范。
尤其是在新型职业农民资金筹集上,应该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逐步建立多方投资机制,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资金供给[10]。
(二)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体系
1.扩张农广校体系,发展农广校教育。
农广校主要是实施远程教育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重要主体。
我国的农广校于1980年建校,办学时间长,规模较大。
我国的农广校在纵向上基本形成“中央—省—市—县”四级建制,但还未设立村级层面的教学站或教学班。
而我国农村更多的是以村为单位,因此,建立“中央—省—市一县—乡”五级建制的农广校体系至关重要[11]。
在横向上,联合其他部委进行合作办学。
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培育农业生产经营人才。
推进基层干部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学历教育。
开展职业技能和广谱性实用技术培训。
在培训方式上,提倡多样化的教学。
如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微博、微信等进行教学,开通答疑热线、短信,借助报纸等传统媒介发布农业教育资讯。
践行“农广校+市场主体”的培训模式,联系现代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实训基地以及和农业合作社的农民田间学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①。
2.发展多元培育主体,丰富培育内容。
在发挥农广校基础优势的同时,组织农业、林业、水利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针对职业农民从事的农业专业门类进行精细化的培训,尤其在具体的农业技术指导上要满足农民的需求。
培训的内容还应该涵盖市场经济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在合作社的基础之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农场和农场、农场和超市、农场和政府的直接对接,缩短各个环节的交易成本[12]。
3.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师资库的建设。
鼓励和组织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农业院校、科研院
①来自中央农广校::发挥专门机构主体作用培养造就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农广在线,20__-12-15.://.ngonline.cn/nyyw/20__12/t20__1215_180538.
所、技术推广单位和农业合作社等推荐专家和优秀教师加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师资库。
各级政府农业部门利用农业产业发展,从师资库中遴选专业师资进行针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专项培训。
(三)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精细化
1.提供社会“新环境”,确立土地流转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强化维护农民正当权益的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以实现土地承包和规模经营,提高新型农民的收入。
2.结合现代农业的要求,细化我国的农业学历文凭和农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在借鉴国外农业相关专业设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业实际情况,对我国农业学历文凭的专业和学制设置进行科学化的设置。
如在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教育方面,其专业设置、课程结构都应该与时俱进,结合市场需求,不断做出调整。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内容还应该涵盖思想、道德,涉及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
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上,应该分类别、按等级、按生产规模、按经营状况进行认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认定标准必须精细化,否则就不能真正的起到职业准入作用。
对于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进行动态的管理就是对持证者进行年度考核,对合格者进行政策性扶持奖励;不合格者,暂停相关待遇,连续2年不合格者,撤销相关资格。
在有条件的省市,实行注册农民制度,对农业产业和经营进行精准扶持。
3.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试点县结合本县实际发展情况,设置新型农业培训项目,对参加培训、考核合格的职业农民发放培训结业证书[13]。
制定精细化的扶持政策,对于家庭农产申报项目,尤其是申报支柱农业项目和特色农业项目给予大力扶持。
立足本县情况,对生产、经营和服务类的新型职业农民给予对应的政策支持和指导,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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