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巡检和点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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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巡检和点检制度
第一章设备巡检
第一条设备巡检是根据铜坑矿设备管理的具体情况,并针对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与品行素质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不定时,不定期的设备管理检查制度。
其宗旨是:贯彻执行设备操作,维护保养和检修规程。
强制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正确使用设备并精心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不断提高设备的完好率,从而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
巡检制度的执行单位归机动能源科和无轨设备管理中心。
第二条设备巡检制的执行者是由机动能源科指定的三名专职巡检员和无轨设备管理中心的一名专职巡检员(其中机械三名、电气的一名,要求具备操作、维修的丰富经验,判断能力强,管理素质较高的人员)强制推行本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专职设备巡检员每周至少要对下列重要生产设备巡回检查两遍:JKM4*4、JKM2.25*4、JKM3.25*4、JMD1.85*4、GKT3*2.2-30、φ3.5M双筒、2M3000/1520-2卷扬机;进口CTX6B、TORO 400铲运机、Simbas261潜孔钻机、TB850*碎石、DQ18井下汽车,2D12-100/8、BTD2-ICC/7.7L-100/8压风机;2K60-5N-28轴流风机,200D243*5、43*7.43*9水泵、PEJ900*1200破碎机、ZBG1500*8000板式给矿机,PyB2200、PyD2200圆磨破碎机,DW30*115索道驱动机,φ2100*3000棒磨机及1#皮带运输机等。
第四条专职设备巡检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认真细致按不同设备的操作维护规程和技术标准及点检进行巡回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要填写《设备巡回检查记录》以存档备查。
第五条专职设备巡检员的职责
(一)设备润滑“五定”(定时、定点、定、定油料、定量)的执行情况及设施是否齐全。
(二)操作工是否按规程对各种设备班前例行维护的检查和正确使用设备,以及设备的紧固、调整、润滑、清洁、防腐“十字”维护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有权令其停机检查:
1.对有疑问的机台有权随时检查《设备运行点检记录本》,对有疑问的部位有权令其停机检查,以便消除设备带病运行。
2.发现有超负荷、超重、超速、超压、超温运行的设备。
3.任意取消安全和保护装置的设备。
4.乱拆、乱割、乱焊、乱放的设备。
5.整理汇报设备需停产进行检修的项目。
第六条设备巡检员的权利
(一)有权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向设备所在单位的区长或车间主任提出限期解决的业务联系通知单(一式三份、设备所在单位一份、矿调度一份,机动科
或无轨设备管理中心一份)。
(二)对主要设备的重要部位发现重大问题除向设备所在单位提出限期解决外还需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并有权越级向主管设备的副矿长汇报;对流水线上的单一主要设备,如处理时间要求较长,应与矿调度或有关矿领导联系取得同意后才能进行处理。
(三)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设备操作维修人员,有权当面开罚款通知单,处以20-100元的罚款。
(四)对阻碍巡检员行使正常工作的行为处以50-200元的罚款。
(五)有权不定期、不定时抽查工区、车间对设备点检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抽查点检记录。
第七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追究巡检员的责任或罚款
(一)巡检员不按要求巡检,不及时整理巡检记录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二)巡检过的部位在当日中发生由于检查不周而出现的事故罚款200元。
(三)巡检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不下业务联系处理通知,罚款100元/次,由于汇报下业务联系处理通知不及时而造成重大事故,除经济处罚外,还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设备点检
第八条机电设备的点检是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以及设备处于优良技术状况的重要手段。
点检就是把设备可能出问题的部位定为若干点,并制定出这些部位正常标准与异常标准规定检查周期,检查方法、检查人员(即点检工作中的五定:定点、定标、定期、定人、定反馈)并定出处理要求,根据点检部位沿着一定的线路对这些部位逐一进行检查。
点检中发现问题要轻重缓急分别处理,把设备故障和事故消灭萌芽中。
点检点的制度:机电设备在运行中按其可能产生设备故障或设备事故的程度和后果来制定点检点,并将这些点检制成图表,机动能源科2个月内完成。
第九条巡检与点检关系
(一)巡检制度的执行者是机动能源科和无轨设备中心,点检制度的执行者工区、车间等设备所在单位,设备操作人员是例行点检的责任人,每班必须进行,工区、车间的点检小组人员每天要对设备检查一遍,按主要设备满负荷经济运行方案,利用早班上半班时间进行。
(二)设备巡检员要不定时、不定期的抽查工区、车间对设备点检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工区、车间成立“点检巡回检查组”根据各单位使用数可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可由电、钳工班长担任,由主管设备的区长或主任领导,点检人员应是具备设备操作、维护、技术或管理素质较高的工人。
第十条点检中发生问题的处理规定
(一)一般的简单调整、紧固或修理由操作人员自行解决。
(二)难度较大的故障隐患应通知工区、车间由维修人员按轻重缓急处理。
对流水线上的单一主要设备,如处理时间要求较长应与矿调度或有关矿领导及时联系,取得同意后才能进行处理。
(三)对点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方及时间必须及时填写在相应设备档案里。
第十一条工区、车间“点检巡回检查组”组长的职责和权利。
(一)负责填写点检和调整记录,并随时接受矿机动和无轨设备管理中心调用和监督。
(二)根据自己日常点检工作和积累经验负责向工区、车间备件管理人员提出备件消耗情况,并争取做到提出所属设备正常工作条件下备件消耗定额。
(三)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检修不良行为,对严重违章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四)有权参与状态检修项目的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奖惩制度
(一)点检人员不按计划点检线路和图表工作,而发生漏检马虎从事弄虚作假造成设备事故或故障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大小给予罚款50-200元。
对造成重大设备事故者,一次性罚款300-500元,并追究事故责任,并对点检组组长罚款150元,主管点检的工区、车间领导罚款100元。
(二)点检、巡检人员在工作中检查危及设备及人身安全部位,必须当即令其操作人员停止设备运行,若因此避免了重大设备和人身事故发生奖励300-800元。
第十三条本制度根据铜行[1999]35号文于2008年6月修订,自下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