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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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违规处罚条例
编制依据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力度,更好地落实公司以及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制度和策划文件,特制定本条例,希望各施工队组织本队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并严格按条例执行。
违规处罚条例
第一条:对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者,劳务总包罚款1000元,班组领班罚款100元/人,工人罚款50元/人;对使用缺衬缺带、破损的安全帽或使用不正确者,管理人员罚款50元/人,工人罚款20元/人。
第二条:上班穿拖鞋、高跟鞋、背心或赤膊的,配置工作服而不穿的管理人员罚款100元/次,工人罚款20元/次。
第三条: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交底,对操作人员罚100元/人,对施工队每次罚款500元/次,对主管技术员罚款100元/次。
第四条:主管技术员在施工前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主管技术员罚款50元/次,
第五条:带班工长未认真做好班前安全活动的,对带班工长罚款20元/次。
第六条:带班工长未认真监督施工班组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对带班工长罚款100元/次。
第七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对责任人罚款100~10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拒绝执行安全隐患整改的,对工人罚款50元,对施工队罚款1000元,对带班工长罚款100元。
第九条:工人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的,对工人罚款50元,对班组罚款500元,对带班工长罚款100元。
第十条: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者罚款100元/人,对施工队罚款500元。
第十一条:高处作业时向下乱抛东西的罚款200元/人,对施工队每次罚款1000元。
第十二条:没有有效的高空作业防护措施而进行高处作业的,对操作人员罚款100元/人,对施工队每次罚款1000元。
第十三条:没有有效的临边防护措施而进行作业的,对操作人员罚款50元/次,对主管安全的罚款100元/次。
第十四条:没有有效的洞口防护措施而进行作业的,对操作人员罚款50元/次,对主管安全的罚款100元/次。
第十五条:对孔洞未按要求设置防护设施的,对主管安全的罚款100元/
处。
第十六条:对临边未按要求设置防护设施的,对主管安全的罚款100元/处。
第十七条:安全员在安全巡视检查中发现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安全员罚款50元/次。
第十八条:井架运输人货混装的对司机罚款200元/次,乘座不准人员乘坐的吊笼上下的每人罚款100元/次,对司机罚款100元/次。
第十九条:井架防护门关闭不严的对施工班组每处罚款100元,对司机罚款50元/处。
第二十条:塔吊违反“十不吊的,对塔吊司机和指挥分别每条罚款100元/次,对设备主管每条罚款100元/次。
第二十一条:没有经过批准乱拆摸的,根据具体情况对施工班组罚款500-2000元/次,对带班工长罚款100元/次。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乱拉乱接电线,对责任人罚款每处100元/次。
第二十三条:电工未严格按临时用电规范安装电器设备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二十四条:不正确使用机械设备导致安全隐患的视轻重程度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对设备主管罚款50元/次。
第二十五条:施工机械设备未经验收使用,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对主管安全、设备的各罚款100元/次。
第二十六条:现场机械设备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二十七条:在施工现场赌博的,没收赌资并处以100元/人的罚款,对施工班组罚款500元/次,情况严重的视情况加重处罚;打架、斗殴的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人罚款,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并送公安机关处理,对施工班组处以2000元/次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未经批准带亲属住入工地的,男女多人混居一室的罚款50元/人,对施工队罚款100元/次。
第二十九条:对安全设施、设备等未经安全员批准乱拆、乱移、乱动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对施工班组罚款200元/处。
第三十条:对损坏现场绿化及卫生设施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
第三十一条:作业场所堆放材料时未堆放整齐的,对施工班组罚款100元/次,对主管工长罚款50元/次。
第三十二条:作业层材料堆放过于集中或超荷载的,对施工班组罚款100元/次,对带班工长罚款50元/次。
第三十三条:作业场所未做到工完场清,对操作人员罚款50元/次,对带班工长罚款20元/次。
第三十四条:作业完后未将材料堆放整齐的,对操作人员罚款50元/次,对带班工长罚款20元/次。
第三十五条:生活区室内脏乱、乱拉乱接电线以及烧煮食的施工队罚款200元/间。
第三十六条: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者,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处,并对检举者奖励300元。
第三十七条:酒后上岗的,机操人员罚款200元/人,高处作业人员罚款500元/人,其余罚款100元/人。
第三十八条:小商小贩进入现场叫卖的,对门卫罚款100元/次。
第三十九条:没有办理动火手续的或没有动火监护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三四十条:在具有防火要求的场所吸烟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并对检举者奖励50元。
第四十一条:未以批准擅自使用消防器材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对施工班组罚款500元/次。
第四十二条:对质安部下达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对施工班组每次罚款200~2000元。
第四十三条:其余有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制度等需要处罚的,按实际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