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监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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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监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
《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监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其下设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除应遵守《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沿海非船舶交通管理服务水域船舶报告管理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航行特别规定
第五条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并另有不少于1名的值班员,必要时船长可直接指挥船舶并安排瞭头。

(一)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时;
(二)船舶过桥区水域、海坛海峡时;
(三)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或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时;
(四)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

第六条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航行时驾驶台值班船员不应进行交接班。

第七条船舶在海坛海峡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0节以内。

第八条高速客船进入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航行时,应将航速控制在20节以下。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高速客船不得夜航。

第九条船舶拖带他船或设施时,应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且
应具备不低于5节的航行速度,并有避让他船的能力。

第十条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进行试航、测速或校正罗经等对通航影响
较大的作业前,应向福州VTS中心报告,并在核准的区域内进行。

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的船舶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第十一条除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作业许可外,禁止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进行采掘、过驳等作业活动。

第十二条海坛海峡金鲟礁至船浪礁间水域狭窄、曲折,航线附近礁石众多,船舶驶抵该水域时,应特别谨慎驾驶,勤测船位,宽让航线两侧的礁石或浅滩。

第十三条船舶驶抵平潭及其周边水域前,应对船舶的舵机、锚机、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其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四条船舶应在规定的报告线(点)向福州VTS中心进行动态报告,并在VHF16频道和VHF72频道上不间断守听甚高频无线电话。

配备有AIS的船舶,应当按照实际状况正确设置船舶与航次信息,每半小时检查一次AIS设备,以保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AIS设备故障应及时向福州VTS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寒潮大风、台风期间,船舶应加强收集气象海况信息,及时采取避风措施。

当平潭及其周边水域风力大于8级时,1万吨级以下船舶应就近选择合适、安全锚地避风或调整航行计划,切勿冒险航行。

第十六条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禁止2万吨级及以上船舶靠离泊、起锚或通过桥区水域。

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500吨级及以上船舶靠离泊、起锚或通过桥区水域。

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靠离泊、起锚或通过桥区水域,已进入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就近选择合适的水域(远离大桥安全水域)抛锚,按规定显示声光信号,并向福州VTS中心报告。

第三章桥区水域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按规定的通航孔及其公布的
通航尺度航行。

第十八条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

过往船舶顶流航行时对地航速不得超过6节,顺流航行时不得超过8节。

第十九条桥区水域实测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拖带船队、航速小于4节的船舶禁止通过桥区水域。

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禁止所有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第二十条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桥区航道,但不得不穿越时,应尽可能与
桥区航道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且不应妨碍正在桥区航道内航行的船舶通行,不得抢越他船船首,并及时通过甚高频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

第二十一条禁止船舶在桥区航道抛锚、调头、逆向行驶、追越或与他船齐头并进,以及从事其他有碍船舶正常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禁止载运爆炸品的船舶进入或通过桥区水域。

第四章锚泊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拟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内锚泊的船舶,应提前向福州VTS中心申请,并在指定或推荐的水域内锚泊。

第二十四条海面风力大于6级时,载运易流态货物等稳性较差的船舶,禁止在平潭岛东面水域锚泊。

第二十五条禁止船舶在航道、港池、桥梁两侧各3海里、水下电缆或管线保护区等水域内锚泊。

第五章补给、船员上下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内锚泊进行补给、船员上下时,应提前向福州VTS中心报告,并经现场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补给或船员上下。

提供补给或为船员上下提供交通服务的船舶应适航,且应满足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夜间或能力度不良等恶劣天气时,船舶不得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内进行补给、船员上下等作业。

第二十八条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内锚泊进行船员上下时,船上值班人员应满足停泊值班制度和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船员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内进行任解职的,应在船舶离泊或起锚前办理完全部任解职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名词解释
“平潭及其周边水域”是指笠屿灯桩纬度线以南,万安、塘屿南、南横岛灯桩及其纬度线以东连线以北,牛山岛灯桩经度线(或东经120°)以西,以及与岸线所围成水域(详见附图8)。

附图8:平潭及其周边水域
备选:“平潭及其周边水域”是指平潭行政管辖海域界线与领海基线围成的水域(详见附图8)。

附图8:平潭及其周边水域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饶、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但不包括渔船和军用船舶。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能见度不良”是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桥区水域”包含“福平公铁大桥桥区水域”和“平潭海峡大桥桥区水域”。

“福平公铁大桥桥区水域”是指福平公铁大桥桥轴线南北各1000米水域;“平潭海峡大桥桥区水域”是指平潭海峡大桥南北各500米水域。

第三十一条报告线(点)
(一)海坛海峡北报告线(R2报告线):以竹排屿灯桩(25°42′.858N/119°
43′.368E)为圆心,8海里为半径,方位310°~140°的圆弧线。

附图9:海坛海峡北报告线(R2报告线)
(二)海坛海峡南东报告线(R3报告线):以南横岛灯桩(25°16′.542N/119°42′.987E)、小甲岛灯桩(25°17′.550N/119°46′.180E)和海坛角西南灯桩(25°23′.883N/119°46′.225E)三点的连线。

(三)海坛海峡大箩屿报告点(大箩屿报告点):南下航经正横大箩屿(25°30′.510N/119°39′.950E)。

(四)海坛海峡大屿报告点(大屿报告点):北上航经正横大屿灯桩(25°
26′.947N/119°40′.030E)。

附图10:大箩屿报告点及大屿报告点
(五)海坛海峡南鹭鸶报告点(南鹭鸶报告点):航经正横南鹭鸶灯桩(25°19′.383N/119°40′.143E)。

(六)平潭港区澳前报告线(R8报告线):以白姜岛灯桩(25°25′.362N/119°48′.925E)为圆心,3海里为半径,方位045°~235°的圆弧线。

附图11:海坛海峡南东报告线(R3报告线)、平潭港区澳前报告线(R8报
告线)及南鹭鸶报告点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未明确的,船舶应遵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其他安全航行规章进行操纵和避让。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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